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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1刑初424號受賄、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2-08   閱讀:

案由    受賄 詐騙     

案號    (2019)鄂1181刑初424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受賄罪。

麻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麻檢二部刑訴〔2019〕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麻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賽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鄭向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某某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期間,利用協(xié)助麻城市人民政府從事征兵工作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后多次向應征青年的汪某1守俞某1俞基韓某1韓寧等人索賄,共計人民幣10萬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以能幫助應征汪某2汪凱到海軍或空降兵部隊服役需要協(xié)調(diào)費為由,于2018年8月13日、8月16日和25日三汪某2汪凱的汪某1守元索要人民幣分別為3.5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5.5萬元。2018年10月,劉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協(xié)調(diào)換兵的工作便利汪某2汪凱體檢不合格未能被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定兵入伍情況下汪某2汪凱帶到浙江嘉興去替換不合格的兵汪某2汪凱于2018年10月參加部隊體檢,經(jīng)檢查后留于部隊服役。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8月21日汪某1守元多次索要及向湖北省軍區(qū)紀委舉報,劉某某為逃避查處,分別退還1萬元和2萬汪某1守元。

2、應征俞某5俞凱入伍后,因身體原因被部隊退回,被告人劉某某以自己能夠俞某5俞凱重新入伍需要協(xié)調(diào)費為由,于2018年9俞某5俞凱的俞某1俞基能索要人民幣1萬元。2018年10月,劉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協(xié)調(diào)換兵的工作便利俞某5俞凱帶到浙江嘉興去替換不合格的俞某5俞凱于2018年10月參加部隊體檢,經(jīng)檢查后留于部隊服役。

3、被告人劉某某以能幫助應征韓某2博燾到海軍部隊服役需要協(xié)調(diào)費為由,于2019年4月24韓某2博燾的韓某1韓寧索要現(xiàn)金3.5萬元人民幣。同年9韓某2博燾因不符合征兵體檢標準,未能應征入伍。

二、詐騙罪

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為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身份,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參加應征青年家屬的財物,共計13.2萬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劉某某虛構自己能夠俞某5俞凱在部隊轉為士官的事實,以需要費用為由,俞某1俞基能人民幣1萬元。

2、被告人劉某某羅某1水朝羅某3登峰正在部隊服役,虛構自己能夠羅某3登峰報考士官學院和轉士官的事實,以需要費用為由,于2019年4月19日羅某3登峰的羅某1水朝人民幣4.2萬元。同年6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虛構要找部隊領導疏通關系的事實,以經(jīng)費不夠為由,再次羅某1水朝人民幣2萬元。2019年9月7羅某1水朝到劉某某家中要求其退款,劉某某丁某2艷琴代為退還人民幣1萬羅某1水朝。

3、被告人劉某某丁某1時良丁某4一帆正在部隊服役,虛構自己能夠丁某4一帆報考士官學院和轉士官,以需要費用為由,于2019年5月6日,丁某1時良人民幣4.5萬元。

4、2019年8夏某1久文請劉某某幫忙為其正參加應征的兒子夏春偉辦理高中或者中專證。被告人劉某某明知無法辦理,隱瞞真相,以需要費用為由,夏某1久文人民幣1.5萬元。隨后,劉某某通過非法途徑購買一份偽造的麻城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證夏某1久文。同年9月2日,劉某某夏某1久文欲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其涉嫌犯罪事實,為逃避查處,退還1萬夏某1久文。

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詐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1、對指控劉某某犯受賄罪無異議,對指控的詐騙罪中羅某3登峰的4.2萬元有異議,該款項打了借條,系民間借貸,且事后還了1萬元,不屬于詐騙;2、被告人主動投案,系自首;3、積極退贓;4、認罪認罰;5、取得了被夏某1久文的諒解。綜上,請求對其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1997年9月退伍安置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職級技師,屬地方全額供給事業(yè)編制,負責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同時協(xié)助武裝部干部開展征兵工作,包括參與每年的征兵政審、體檢、送兵、換兵等。2019年1月調(diào)麻城市民兵訓練服務中心,2019年6月未安排參與征兵相關工作。其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期間,利用受委托從事征兵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某某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期間,利用協(xié)助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從事征兵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后多次向應征青年的家長汪某1、俞某1能、韓某1等人索賄,共計人民幣10萬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以能幫助應征青年汪某2到海軍或空降兵部隊服役需要協(xié)調(diào)費為由,于2018年8月13日、8月16日和8月25日三次通過手機短信或微信向汪某2的父親汪某1索要人民幣分別為3.5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5.5萬元。2018年10月,劉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協(xié)調(diào)換兵的工作便利,在汪某2體檢不合格未能被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定兵入伍情況下,將汪某2帶到浙江嘉興去替換不合格的兵源。汪某2于2018年10月參加部隊體檢,經(jīng)檢查后留于部隊服役。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8月21日,汪某1因不滿汪某2未能在海軍或空軍服役,多次索要及向湖北省軍區(qū)紀委舉報,劉某某為逃避查處,分別退還1萬元和2萬元給汪某1。

2、應征青年俞某5入伍后,因身體原因被部隊退回,被告人劉某某以自己能夠幫助俞某5重新入伍需要協(xié)調(diào)費為由,于2018年9月在麻城市區(qū)摩爾城附近向俞某5的爺爺俞某1能索要人民幣1萬元。2018年10月,劉某某利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安排其去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協(xié)調(diào)換兵的工作便利,將俞某5帶到浙江嘉興去替換不合格的兵源俞某5于2018年10月參加部隊體檢,經(jīng)檢查后留于部隊服役。

3、被告人劉某某以能幫助應征青年韓某2到海軍部隊服役需要協(xié)調(diào)費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韓某2的父親韓某1索要現(xiàn)金3.5萬元人民幣(通過微信四次轉賬)。同年9月,韓某2因不符合征兵體檢標準,未能應征入伍。

二、詐騙罪

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為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身份,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參加應征青年家屬的財物,共計13.2萬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日,劉某某虛構自己能夠幫助俞某5在部隊轉為士官的事實,以需要費用為由,騙取俞某1能人民幣1萬元。

2、被告人劉某某得知羅某1之子羅某3正在部隊服役,虛構自己能夠幫助羅某3報考士官學院和轉士官的事實,以需要費用為由,于2019年4月19日在融輝商場騙取羅某3的父親羅某1現(xiàn)金4.2萬元。同年6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虛構要找部隊領導疏通關系的事實,以經(jīng)費不夠為由,再次通過銀行卡收款騙取羅某1人民幣2萬元。2019年9月7日,羅某1到劉某某家中要求其退款,劉某某之妻丁某2代為退還人民幣1萬元給羅某1。

3、被告人劉某某得知丁某1之子丁某4正在部隊服役,虛構自己能夠幫助丁某4報考士官學院和轉士官,以需要費用為由,于2019年5月6日,騙取丁某1人民幣4.5萬元。

4、2019年8月14日,夏某1請劉某某幫忙為其正參加應征的兒子夏春偉辦理高中或者中專證。被告人劉某某明知無法辦理,隱瞞真相,以需要費用為由,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隨后,劉某某通過非法途徑購買一份偽造的麻城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證交給夏某1。同年9月2日,劉某某得知夏某1欲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其涉嫌犯罪事實,為逃避查處,退還1萬元給夏某1。

被告人劉某某受賄、詐騙所得款23.2萬元因當事人舉報,本人及家屬退還5萬元,余款被其用于個人開支及揮霍。被害人夏某1對劉某某予以諒解。

2019年6月27日湖北省軍區(qū)紀委根據(jù)舉報找到劉某某談話,2019年9月5日麻城市公安局將其拘傳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了部分贓款,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五年八個月、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范圍內(nèi)判處刑罰。

上述事實,有以下已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綜合證據(jù)

1、麻城市公安局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個人身份情況。

2、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出具的情況說明三份,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1997年9月退伍安置到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于同年11月報到上班,安排在軍事科工作,平時主要管理會議系統(tǒng)和戰(zhàn)備庫室,協(xié)助軍事科科長、軍事科參謀完成日常業(yè)務。2018年征兵期間,參與了征兵體檢和新兵役前訓練等工作,后期被派往桂林、北京、浙江方向協(xié)調(diào)處理新兵事宜。2019年1月,麻城市人民武裝部成立麻城市民兵訓練服務中心后,劉某某被安排在該中心工作,為該中心職工。劉某某在系地方全額供給事業(yè)編制,職級為技師。

3、劉某某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的相關資料,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

4、國家事業(yè)單位人員編制卡片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為國家事業(yè)單位編制工作人員。

5、設立麻城市民兵訓練服務中心及成立黨支部的相關批復,證實麻城市民兵訓練中心于2019年1月設立,麻城市民兵訓練中心編制核定到人7人名單中,被告人劉某某為其中1人。

6、志愿兵退出現(xiàn)役登記表及安置介紹信,證實被告人于1997年退出現(xiàn)役,于1997年9月被安置到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工作。

7、麻城市監(jiān)察委與被告人劉某某違法事實見面材料,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對麻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認定其涉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汪某1賄賂5.5萬元、收受俞某1能2萬元、收受韓某13.5萬元,共計11萬元的事實無異議。

8、被告人劉某某親筆書寫的檢討書,證實被告人對其收受汪某1、俞某1能、韓某1三人賄賂共11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并作出反省,認罪悔罪。

9、被告人劉某某親筆書寫的交代材料,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對其涉嫌詐騙的事實供述不諱。分別是:騙取夏某11.5萬元,在得知夏某1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后,于2019年9月初退還給夏某11萬元;騙取羅某16.2萬元;騙取丁某14.5萬元。

10、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涉嫌詐騙,麻城市紀委獲取相關線索后,于2019年9月4日將線索移交至麻城市公安局,麻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將被告人劉某某拘傳到案。

二、受賄罪證據(jù)

(一)向汪某1索賄案證據(jù)

1、書證

(1)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活期歷史明細清單,證實汪某1于2018年8月13日向劉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匯入35000元的事實。

(2)監(jiān)察機關提取說明,打印件兩頁,提取于某1傳海本人使用的手機中,系劉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兩次退還給汪某1各1萬元,共計2萬元的微信轉賬交易截圖。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汪某1賄賂后,因汪某1向相關單位舉報,劉某某為逃避查處,多次要求退還賄賂款給汪某1,因汪某1拒收,至2019年8月21日退還成功的事實。

(3)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汪某2初次體檢不合格,定兵時沒有將其確定為預定新兵征集進部隊,后被劉某某利用部隊換兵的機會,將汪某2替換到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參軍入伍的事實。

(4)提取于某1傳海手機的微信轉賬交易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賄1萬元后,將其中5000元還給夏某2的事實。

(5)提取于某1傳海手機的微信轉賬交易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汪某1索賄1萬元后,分兩次還給金某,于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賄1萬元后,將其中4500元還給金某的事實。

(6)中共湖北省軍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檔案,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1的兒子凱參軍入伍提供幫助,三次向汪某1索賄共計5.5萬元,后因汪某1因其子汪某2未能到空軍或海軍部隊參軍入伍,認為劉某某承諾的事情為辦到,要求劉某某返還3萬元錢,并向湖北省軍區(qū)紀委舉報,湖北省軍區(qū)紀委依法進行調(diào)查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汪某2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汪某2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3)證人范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汪某2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4)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汪某2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5)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1的兒子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向汪某1索賄共計5.5萬元的事實。

(6)證人桂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1的兒子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收受汪某1賄賂,后汪某1紀委舉報,劉某某為逃避查處退還賄賂款給汪某1,汪某1拒收,劉某某找桂某出面做汪某1工作的事實。

(7)證人夏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賄1萬元后,將其中5000元還給夏某2的事實。(8)證人金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2018年8月25日向汪某1索賄1萬元后,將其中4500元還給金某的事實。

(9)證人汪某1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1的兒子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三次向汪某1索賄共計5.5萬元用于個人支出,后因汪某1因其子汪某2未能到空軍或海軍部隊參軍入伍,認為劉某某承諾的事情為辦到,要求劉某某返還3萬元錢,并向湖北省軍區(qū)紀委舉報,劉某某為逃避查處退還3萬元給汪某1的事實。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某1的兒子汪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三次向汪某1索賄共計5.5萬元用于個人支出,后因守元因其子凱未能到空軍或海軍部隊參軍入伍,認為劉某某承譜的事情為辦到,要求劉某某返還3萬元錢,并向湖北省軍區(qū)紀委舉報,劉某某為逃避查處退還3萬元給汪某1的事實。

(二)向俞某1能索賄案證據(jù)

1、書證

(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一本通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4月,以為俞某5轉士官為名,向俞某1能索賄1萬元,俞某1能從ATM機取款的情況。

(2)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情況說明,證實俞某5入伍后,因腰部有病史被部隊退回,后被劉某某利用部隊換兵的機會,將俞某5替換到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參軍入伍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凱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3)證人范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4)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的事實。

(5)證人俞某1能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1能的孫子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向俞某1能索賄共計1萬元的事實。

(6)證人俞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向俞某1能索賄共計1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1能的孫子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二次向俞某1能索賄共計2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支出的事實。

(三)向韓某1索賄案證據(jù)

1、書證

(1)提取于韓某1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四份,內(nèi)容是韓某1通過手機向劉某某微信轉賬的情況,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韓某1的兒韓博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四次向韓某1索賄共計3.5萬元的事實。

(2)提取于某1傳海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四份,內(nèi)容同上,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韓某1的兒子韓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四次向韓某1索賄共計3.5萬元的事實。

(3)提取于韓某1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內(nèi)容主要是劉某某以幫助韓某1的兒子韓某2參軍加入海軍找相關領導需要費用為由,向韓某1索賄的情況,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韓某1的兒子韓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向韓某1索賄共計3.5萬元的事實。

(4)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情況說明及應征公司體格檢查表復印件,證實韓某2因體檢不符合征兵體檢標準,未能應征入伍的事實。

(5)麻城市人民武裝部提供的差旅費用報銷憑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到北京接兵及到浙江嘉興換兵的費用均在麻城市人民武裝部報銷的事實。

(6)提取于某1傳海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韓某1索賄3.5萬元后,分六次還款給金,共計2.4萬元的事實。

(7)提取于某1傳海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韓某1索賄3.5萬元后,將其中5000元用于個人開支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韓某1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韓某1的兒子韓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四次向韓某1索賄共計3.5萬元的事實。

(2)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韓某1的兒子韓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向韓某1索賄3.5萬元的事實。

(3)證人金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2019年4月24日向韓某1索賄3.5萬元后,6次將其中24000元還給金某的事實。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劉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韓某1的兒子韓某2參軍入伍提供幫助,四次向韓某1索賄共計3.5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支出的事實。

三、詐騙罪證據(jù)

(一)詐騙俞某1能案證據(jù)

1、書證

(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一本通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4月,以幫俞某5轉士官為名,虛構事實騙取俞某1能1萬元,俞某1能從ATM機取款的情況。

(2)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情況說明,證實俞某5入伍后,因腰部有病史被部隊退回,后被劉某某利用部隊換兵的機會,將俞某5替換到浙江武警嘉興支隊參軍入伍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

(3)證人范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

(4)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

(5)證人俞某1能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因此,俞某1能對劉某某產(chǎn)生充分信任?;趧⒛衬秤崮?能對劉某某這種信任,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俞某1能1萬元。

(6)證人俞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因此,俞某1能對劉某某產(chǎn)生充分信任?;趧⒛衬秤崮?能對劉某某這種信任,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俞某1能1萬元。

(7)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俞某5參軍入伍提供幫助,通過換兵的方式將俞某5送至浙江嘉興武警部隊服役,因此,俞某1能對劉某某產(chǎn)生充分信任,俞某1能被劉某某騙取的1萬元的取自銀行ATM機。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其人武部工作人員身份,基于俞某1能對其信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俞某1能1萬元的事實。

(二)詐騙羅某1案證據(jù)

1、書證

(1)提取于某2手中的中國銀行無折現(xiàn)金交易憑條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羅某1人民幣2萬元的事實。

(2)被告人劉某某向羅某1出具的借條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虛構事實,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表面上出具借條,實質上騙取錢財,騙取羅某1人民幣4.2萬元的事實。

(3)中國銀行麻城金橋支行提供的個人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羅某1人民幣2萬元的事實。

(4)江桂英提供的記賬復印件3頁及其手機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6月4日騙取羅某12萬元后,于2019年6月23日將其中1.5萬元付給煙酒副食店江桂英,用于償還個人欠款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通過王某3介紹得知羅某1之子羅某3在部隊服役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羅某1錢財?shù)氖隆?/p>

(2)證人丁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騙取羅某1錢財后,在羅某1上門討要時,丁某2代為退還1萬元給羅某1的事實。

(3)證人江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6月4日騙取羅某12萬元后,將其中1.5萬元付給煙酒副食店江桂英,用于償還個人欠款的事實。

3、被害人羅某1的陳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兩次騙取羅某1共計人民幣6.2萬元的事實。

4、被告人的供述辯解,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兩次騙取羅某1共計人民幣6.2萬元的事實。

(三)詐騙丁某1案證據(jù)

1、書證

(1)被告人劉某某向丁某1出具的借條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虛構事實,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表面上出具借條,實質上騙取錢財,騙取丁某1人民幣4.5萬元的事實。

(2)郵政儲蓄一卡通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丁某1人民幣4.5萬元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丁某1錢財?shù)氖聦崱?/p>

(2)證人肖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丁某1錢財?shù)氖聦崱?/p>

(3)證人丁某3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丁某1錢財?shù)氖聦崱?/p>

3、被害人丁某1的陳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丁某1人民幣4.5萬元的事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丁某1人民幣4.5萬元的事實。

(四)詐騙夏某1案證據(jù)

1、書證

(1)夏某1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于2019年8月14日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的事實。

(2)劉某某手機微信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于2019年8月14日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的事實。

(3)夏某1手機短信截圖打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夏某1通過手機短信進行聯(lián)系及夏某1短信向劉某某要求退還錢的情況。

(4)麻城市職業(yè)技術教育集團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隱晦真相,使用偽造的畢業(yè)證書騙取夏某1錢財?shù)氖聦崱?/p>

(5)夏某1提供的夏春偉畢業(yè)證書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隱晦真相,使用偽造的畢業(yè)證書騙取夏某1錢財?shù)氖聦崱?/p>

(6)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后夏某1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劉某某無奈才于2019年9月2日退還1萬元給夏某1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俞某3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的事實。

(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隱晦真相,使用偽造的畢業(yè)證書騙取夏某1錢財?shù)氖聦崱?/p>

(3)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夏某1為兒子夏春偉征兵政審的事通過曾某1的侄兒曾某3勤介紹認識劉某某的情況。

(4)證人曾某2的證言,證實夏某1為兒子夏春偉征兵政審的事通過曾某1的侄兒曾某3勤介紹認識劉某某,以及夏某1被劉某某騙取人民幣1.5萬元,后夏某1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劉某某無奈向夏某1退還1萬元的情況。

3、被害人夏某1的陳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夏某1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劉某某才退還1萬元給夏某1的事實。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夏某1人民幣1.5萬元,為應對汪某1,將錢退還給汪某1。后夏某1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麻城市紀委舉報,劉某某無奈才于2019年9月2日退還1萬元給夏某1的事實

四、被告人提供的證據(jù)

諒解書一份,證實被害人夏某1對劉某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協(xié)助征兵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認罪認罰;退還了部分贓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某與被害人羅某1間此前并無經(jīng)濟往來,亦無還款能力,其所出具借條系為掩蓋承諾,詐取信任實施詐騙,故辯護人關于收取羅某14.2萬元屬于民間借貸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劉某某在相關部門談話后繼續(xù)詐騙犯罪,并未主動投案,不能認定自首;辯護人其余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某索取他人賄賂,大部分犯罪所得未能退還,應從重處罰;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繳,受賄所得上繳國庫,詐騙所得退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謝圖友

審判員  蔡 波

審判員  王江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唐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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