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蓮檢訴刑訴﹝2021﹞7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及其辯護人郗華莉、邵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1年6月1日前后,被告人魏某分別對被害人XXX、XX謊稱自己要做家具生意需預付款,并使用偽造的合同與報價單騙取二人信任,后稱自己資金不足,要求二人出錢投資,許諾在六十天內給與二人出資額40%左右的回報。2021年6月1日,XX通過手機銀行向魏某轉賬人民幣4萬元;同月2日、3日,XXX兩次通過支付寶向魏某轉賬人民幣7萬元;后又于同年7月17日至25日期間,三次通過支付寶向魏某轉款1.49萬元。魏某得款后,將錢用于歸還網(wǎng)貸及個人消費。到約定期限后,被害人向魏某索要本金及回報,微信承認自己為歸還網(wǎng)貸及個人消費騙取二人資金,被害人遂報警。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XXX、XX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銀行流水;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書證。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投資及高額回報,騙取被害人人民幣12.49萬元,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某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郗華莉、邵芳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家屬已經(jīng)全部退贓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適用緩刑;案發(fā)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條,主觀上愿意歸還贓款。到案后,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符合從寬處理的情形。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請求法院考慮對其適用緩刑,讓其早日回歸社會,承擔起家庭責任,重新做人。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6月1日前后,被告人魏某分別對被害人XXX、XX謊稱自己要做家具生意需預付款,并使用偽造的合同與報價單騙取二人信任后,稱自己資金不足,要求二人出錢投資,許諾在六十天內給與二人出資額40%左右的回報。2021年6月1日,藺怡通過手機銀行向魏某轉賬人民幣4萬元;同月2日、3日,李云飛兩次通過支付寶向魏某轉賬人民幣7萬元;后又于同年7月17日至25日期間,三次通過支付寶向魏某轉款1.49萬元。魏某得款后,將錢用于歸還網(wǎng)貸及個人消費。到約定期限后,被害人向魏某索要本金及回報,魏某承認自己為歸還網(wǎng)貸及個人消費騙取二人資金,被害人遂報警。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魏某經(jīng)民警口頭傳喚后到案接受審查,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家屬主動聯(lián)系被害人,全額退賠贓款12.49萬元。二名被害人分別出具諒解書,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寬大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2、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XXX、XX的陳述;4、微信聊天記錄;5、轉賬記錄、銀行流水;6、辨認筆錄;7、戶籍證明等書證。8、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諒解書。
上列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定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投資及高額回報,騙取被害人12.49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節(jié),到案后主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案件審理期間,其家屬全額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可從輕、減輕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沈立
人民陪審員張建華
人民陪審員呂艷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馬月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