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一部刑訴[2021]Z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秀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軍人身份與被害人孔某1以戀愛名義交往,以幫助孔某1辦理其母民事案件找關系為由,騙取孔某1人民幣10000元;虛構為被害人孔某2的公婆、張某某的婆婆、母親補繳養(yǎng)老保險、低價購買進口奔馳車、辦理10年免息買房、在棲霞市桃村鎮(zhèn)買房、低價購買別墅、入股加盟奢侈品店、辦理幾內(nèi)亞出國務工手續(xù)、辦理入黨交納黨費等事由騙取孔某2人民幣共計813900元;虛構為被害人蔣某安排工作、辦理大學畢業(yè)證、給老家房子辦房產(chǎn)證、辦理入黨交納黨費等事由騙取蔣某人民幣共計205500元;虛構為被害人陳某的丈夫補繳養(yǎng)老保險的事由騙取陳某人民幣共計65000元;虛構為被害人王某1辦理學歷證書的事由,騙取王某1人民幣5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152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將上述騙取的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具體犯罪事實分列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軍人身份與被害人孔某1以戀愛名義交往,期間以幫助孔某1辦理其母民事案件找關系為由,騙取被害人孔某1人民幣10000元。
2.2020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孔某2的公婆、張某某的婆婆、母親補繳養(yǎng)老保險、低價購買進口奔馳車、辦理10年免息買房、在棲霞市桃村鎮(zhèn)買房、低價購買別墅、入股加盟奢侈品店、辦理幾內(nèi)亞出國務工手續(xù)、辦理入黨交納黨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孔某2人民幣共計813900元。
3.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蔣某安排工作、辦理大學畢業(yè)證、給老家房子辦房產(chǎn)證、辦理入黨繳納等事由騙取被害人蔣某人民幣共計2055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陳某的丈夫補繳養(yǎng)老保險的事由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共計65000元。
5.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王某1辦理學歷證書的事由,騙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58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以證實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實有異議。其辯解稱,其行為應構成冒充軍人招×××罪而非詐騙罪;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陳某的事實有異議,因為與陳某交接的是孔某1,錢也是打到了孔某1的賬戶里,其沒有得到該筆款項;其實施的騙取錢財?shù)男袨榫悼啄?教唆的。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騙取陳某的該筆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即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實際占有,應在犯罪中予以扣除。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軍人身份與孔某1建立戀愛關系,后虛構各種理由多次騙取孔某1及其親朋孔某2、蔣某、王某1的錢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87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將上述騙取的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具體犯罪事實分列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軍人身份與孔某1建立戀愛關系,期間以幫助孔某1辦理其母親的民事案件找關系為由,騙取被害人孔某110000元。
2.2020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孔某2的公婆、張某某的婆婆、母親補繳養(yǎng)老保險、低價購買進口奔馳車、辦理10年免息買房、在棲霞市桃村鎮(zhèn)買房、低價購買別墅、入股加盟奢侈品店、辦理幾內(nèi)亞出國務工手續(xù)、辦理入黨交納黨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孔某2共計813900元。
3.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蔣某安排工作、辦理大學畢業(yè)證、給老家房子辦房產(chǎn)證、辦理入黨繳納等事由,騙取被害人蔣某共計205500元。
4.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虛構為被害人王某1辦理學歷證書的事由,騙取被害人王某158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孔某1、孔某2、蔣某、王某1的陳述,證人王某2的證言,微信、云閃付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流水、轉賬記錄,扣押清單、扣押在案的軍官證、軍服、軍銜臂章等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煙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關于職工補繳養(yǎng)老保險的政策文件復印件,××機關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詢,到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中指控的第4筆犯罪不成立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孔某1的陳述、轉賬記錄等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確未實際取得該筆6.5萬元轉款,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該筆指控不當、詐騙總金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雖在之后的供述中有所反復,但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對指控罪名提出的異議系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行為構成冒充軍人招×××罪而非詐騙罪的辯解,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屬犯罪的競合,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被告人的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系受人教唆而實施犯罪的辯解,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冒充軍人身份多次詐騙,酌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5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給被害人孔某1人民幣10000元、孔某2人民幣813900元、蔣某人民幣205500元、王某1人民幣5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韓立寧
人民陪審員楊曉亮
人民陪審員李明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位麗莎(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