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以招檢刑訴〔202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及其辯護人崔芳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編造能替他人“做法事”來逢兇化吉、提高運勢的虛假事實,以事先收取“因果錢”,承諾做法事后如數返還的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沖喜”、“避禍”等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王某1所謂“因果錢”89,888元,騙取被害人李某1所謂“因果錢”100,999元。另查明,徐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故贓款并未追繳發(fā)還。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孫某1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陳述;被告人徐的供述;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孫某1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陳述;被告人徐的供述;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等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編造能替他人做法來逢兇化吉、提高運勢,收取所謂“因果錢”做法后如數返還的手段,先后多次詐騙多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拒不交代贓款去向,導致贓款無法追繳,該情節(jié)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如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若不能繳納贓款,則建議以詐騙罪對被告人徐從重處罰。
被告人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辯護人崔芳瑜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徐認罪、悔罪,且自愿積極賠償完成退贓,社會危害性小,請求對被告人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一致。另查明,2022年2月24日,偵查機關民警在煙臺市芝罘區(qū)萬達AXXX19房間將被告人徐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王某1、李某1的陳述,證人孫某1的證言,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第102號文刑初字刑事判決書、(2017)威監(jiān)釋字第630號釋放證明、受案登記表、提取筆錄、手機微信交易記錄、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中國銀行流水賬單、接受證據清單、到案經過、辦案說明、電話通話記錄、前科查詢、人口信息查詢、徐微信“靈通某曦”朋友圈、欠條等書證,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及被告人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編造能替他人做法來逢兇化吉、提高運勢,收取所謂“因果錢”做法后如數返還的手段,先后多次詐騙多人錢款,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徐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其關于被告人徐自愿積極賠償完成退贓,社會危害性小,請求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不符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未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0,887元,責令被告人徐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蘊健
人民陪審員孫竹生
人民陪審員苗國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