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2)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青峰、檢察官助理孟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辯護人韓永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任青政(另案處理)利用事先偽造的任某某駕駛證從安徽康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租一輛車牌號為皖FQ××**黑色路虎越野車,并簽訂租賃合同。當日,任某某與任青政將車開至合肥市長豐縣××附近,以38000元的價格將該車抵押。目前,該涉案路虎車尚未追回。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435804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任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任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屬于從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與任青政(另案處理)存在債務糾紛。2021年10月,任某某在任青政授意下使用偽造的駕駛證從被害人周某經營的安徽康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900元/天的價格承租車牌號為皖FQ××**的路虎牌越野車一輛,任某某支付了1800元租金和3000元押金,并簽訂租賃合同。2021年10月26日,在合肥市長豐縣××附近,任某某等人將該車抵(質)押借款3.8萬元。周某通過查詢位置發(fā)現該車GPS信號最后位置出現在合肥市長豐縣境內后即處于離線狀態(tài),遂聯系任某某,任某某表示繼續(xù)租賃該車并支付900元租賃費,后任某某將租車抵押事宜告知周某。經鑒定,該車輛價值435804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租賃合同、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截圖,車輛登記信息,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個人信用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辨認、提取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周某的陳述,同案犯任青政及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車輛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實施合同詐騙的共同犯罪中,任某某積極實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辯護人關于任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任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建議對任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任某某對被害人被騙財物損失依法應予以退賠。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任某某退賠被害人周某財物損失人民幣四十三萬零一百零四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士田
人民陪審員杜光輝
人民陪審員陳欽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元
書記員趙薛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