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刑訴[202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郝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陳成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孫某在網(wǎng)絡平臺公開發(fā)布辦理美團“上海市供保配送人員通行證”、解封滴滴、貨拉拉平臺網(wǎng)約車資質等虛假信息,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盧某、袁某、徐某“辦理費”共計人民幣4800余元(以下幣種同),上述錢款均被其化用。
2022年5月8日,被告人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之初供述不誠,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徐某、王某、盧某的陳述,證人孫某、曹某的證言,微信截圖、轉賬截圖、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交易平臺查詢的交易明細,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筆錄,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抓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孫某在案發(fā)后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在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期間能遵紀守法,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予以考驗。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孫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肸
書記員谷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