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3〕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集資詐騙罪,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曉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先后成立于2017年9月、2019年3月,實際控制人均系余某某(另案處理),二家公司主營影視作品制作與投資等業(yè)務。2017年起,余某某先后以A公司、B公司為平臺,以投資電影收益份額為名非法募集資金。期間,A公司、B公司招募業(yè)務人員,通過被告人殷某等電影代理商以網(wǎng)絡推廣平臺等方式公開宣傳,以高額收益為誘吸引公眾簽訂投資協(xié)議。經審計,2017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A公司、B公司非法集資金額共計3億余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向電影代理商返傭金額共計2億余元,返傭比例高達56%,資金使用成本過高,致使3億余元資金無法返還;其中,被告人殷某于2019年7月為B公司招攬投資,致使46萬元資金無法返還。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殷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賠45,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某具有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殷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殷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且有投資人陳某等人的證言及提供的投資協(xié)議、銀行轉賬憑證,同案犯初某等人的供述筆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相關的扣押文書,B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被告人殷某的供述筆錄、當庭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伙同B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為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嚴肅國家法制,依照經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殷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
殷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琛怡
審判員高欣
人民陪審員孫詠梅
書記員包夢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