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1229刑初204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下稱靖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懷靖檢刑訴(2022)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鄧利平、檢察官助理龐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陳輝在“百度”APP上搜索貸款業(yè)務,通過網上所留的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上微信昵稱為“A.專業(yè)貸款、信用卡提額”的人,對方以陳輝提供銀行卡刷流水,幫助陳輝貸款2、3萬元人民幣為由,要陳輝辦理二張新的銀行卡。2022年4月7日,陳輝將卡辦好后再次聯(lián)系“A.專業(yè)貸款、信用卡提額”的人,雙方約定在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qū)××附近碰頭。見面后,對方要陳輝將四張銀行卡、手機、身份證和手機支付密碼交出刷流水并進行刷臉驗證。后查明陳輝共提供建設銀行卡、興業(yè)銀行卡、中國銀行卡、江蘇銀行卡四張卡給他人刷流水,其中建設銀行卡刷流水73萬余元、江蘇銀行卡刷流水70萬余元,陳輝收取報酬人民幣2500元。2022年4月7日蘭某被詐騙資金10萬元流入陳輝6228××××6195的江蘇銀行卡后被轉出。
2022年4月14日16時許,被告人陳輝被江蘇省鹽城市XX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2年12月19日,被告人陳輝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交易流水達到143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輝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無出入。
另查明,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陳輝將他人轉入其興業(yè)銀行卡(6229××××9512)的人民幣6400元取現(xiàn)交給使用其銀行卡刷流水人員。2022年4月8日,被告人陳輝將他人轉入其中國銀行卡(6217××××0877)的人民幣20000元通過ATM機取現(xiàn)交給使用其銀行卡刷流水人員。
2023年1月3日,被告人陳輝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接報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前科記錄,個人對賬明細表,微信轉賬截圖,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證人蘭某的證言;被告人陳輝的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輝將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銀行卡及其綁定賬號提供給他人刷流水,在懷疑他人可能使用其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下,仍幫助取現(xiàn),應視為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結算幫助,被告人陳輝的銀行卡流水入資金共計143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輝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輝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應予追繳,上繳國庫。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陳輝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理由成立,建議量刑幅度恰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輝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凌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吳繁頌
書 記 員 尹 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