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京0113刑初99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2〕9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國生犯盜竊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馮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國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9月11日,在北京市順義區(qū)X門前快遞架上,被告人楊國生竊取崔某(女,42歲,河南省人)購買的施耐德牌電器開關70個、竊取陳某(女,32歲,北京市人)以人民幣118.98元購買的銀耳一罐、竊取郝某(女,31歲)以人民幣34.65元購買的兒童推車坐墊一個。經(jīng)鑒定,涉案的70個電器開關價值人民幣2293.60元。
2022年9月28日,楊國生被抓獲到案。涉案的電器開關已發(fā)還69個。2022年12月27日,楊國生賠償崔某、陳某、郝某的經(jīng)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國生系累犯,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以及有多次前科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國生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崔某、陳某、郝某的陳述、被告人楊國生的供述、證人楊某、趙某、王某的證言、訂單截圖、微信聊天截圖、監(jiān)控錄像、價格鑒定意見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電話記錄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國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國生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國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國生具有多次前科劣跡,本院在量刑時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楊國生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賠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國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曉麗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貞
書 記 員 張靜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