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陜0324刑初7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以扶風檢刑訴〔2022〕81號起訴書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偉從趙寶剛處得知出租銀行卡可以獲利后,明知王立明(已判刑)等人利用電信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先后在湖南省常寧市、陜西省西安市將個人3張銀行卡對外出租,非法獲利6000元(已退繳)。經(jīng)查,其出租的銀行卡出租期間的資金流水合計15714106.39元,涉及電信詐騙案件3宗,詐騙金額463500元。同年9月6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王某偉主動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建議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偉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1000元。
被告人王某偉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主動繳納罰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偉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和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偉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6000元由收繳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拴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彭超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