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七刑初字第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1-26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檢察院以七檢刑訴(2013)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14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秀菊、何定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1及本院通過七臺河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的辯護人任如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強奸犯罪
1.2011年8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付某某(女,63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用打火機將付某某居住的東屋房門內(nèi)側拴門繩燒斷,掐住躺在炕的付某某的脖子,不讓其呼喊,后強行脫掉被害人付某某的衣服,對付某某實施了強奸。
2.2013年3月29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王某某(女,60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見王躺在炕上,便強行將王某某的雙手掰至頭頂,一只手摁住王某某的雙手,另一只手強行脫掉被害人的衣服,對王某某實施了強奸。
二、搶劫犯罪
1.2012年7月2日12時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于某某(女,65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將于某某拽到臥室并摁倒在炕上,強行脫掉被害人于某某的褲子,將于某某內(nèi)褲兜內(nèi)的900元現(xiàn)金搶走,所搶贓款被宋某1揮霍。
2.2013年3月28日8時40分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賀某某(女,63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并將賀某某摟倒在炕上,強行脫掉被害人賀某某的外褲并將賀某某內(nèi)褲兜內(nèi)的現(xiàn)金350元搶走,所搶贓款被宋某1揮霍。
3.2013年3月29日8時許,被告人宋某1再次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于某某居住的平房內(nèi),將于某某從廚房拽到臥室并摁倒在炕上,正翻摸被害人的褲兜查看是否有錢時,于某某呼喊“救命”,呂某聽到呼救后,趕到現(xiàn)場敲打于某某家窗戶玻璃,宋某1逃離現(xiàn)場。
綜上,被告人宋某1共實施強奸犯罪兩次,實施搶劫犯罪三次,共搶得現(xiàn)金人民幣125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宋某1于2013年4月26日在桃山區(qū)興崗街平房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罪的物證白色衛(wèi)生紙;各被害人的戶籍證明、被告人宋某1的抓捕經(jīng)過等;證人呂某、于某某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宋某1采用暴力手段強奸他人,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1犯數(shù)罪,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被告人宋某1搶劫于某某犯罪中系未遂,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提請本院對被告人宋某1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有異議,辯解,其沒有使用暴力強奸、搶劫被害人,并稱其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被刑訊逼供所致。其辯護人提出宋某1具有未遂、坦白、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強奸犯罪
(一)2011年8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付某某(女,63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用打火機將付某某居住的東屋房門內(nèi)側拴門繩燒斷,掐住躺在炕的付某某的脖子,不讓其呼喊,后強行脫掉被害人付某某的衣服,對付某某實施了強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王某證實,2011年8月31日下午15時至9月1日早上7時,他在廠里打更,回家后聽妻子付某某說2011年8月31日晚上20時許,付某某被他家鄰居宋老四強奸了。他于當天11時許,來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偵大隊報案。
2.被害人付某某證實,宋老四是他家鄰居。2011年8月31日晚上,她獨自在家,大約20點左右有一人敲她家門,緊接著又敲她家另一個屋的窗戶,她沒敢吱聲。過了一會,該人把她家另一個屋(西屋)的窗戶護欄掰彎,鉆進了她所在的屋子(東屋)。她這屋用繩掛著門,該人用打火機把繩燒斷,進到她屋,她一看是鄰居宋老四,想向鄰居呼救,宋老四用手掐著她的脖子,她不敢吱聲,把她掐迷糊了,后來強奸了她。她反抗了,但她沒勁。當時她穿白色背心,粉色線褲,白色內(nèi)褲。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平面圖證實,2011年9月1日,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現(xiàn)場勘查付某某被強奸現(xiàn)場位置及現(xiàn)場室內(nèi)外相關情況。其中,房屋的西側窗戶鐵護欄東數(shù)第三根向西彎曲變形靠近第四根鐵筋。東屋圓桌下地面有一藍色垃圾袋,垃圾袋內(nèi)有粉紅色衛(wèi)生紙。
4.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付某某的丈夫王某報案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偵大隊,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5.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付某某的人身自然情況。
本院認為
6.刑事判決書證實,宋某1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9月10日被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7.黑龍江省賓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證實,在當?shù)嘏沙鏊鶝]有查到宋某1的1992年之前的戶籍資料。
8.被告人宋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2011年8月份,他租住的房子附近有家人,老頭姓王,在廠里打更,他知道老王頭的老伴夜里一個人在家。有一天晚上7、8點鐘,他看見老王頭出門打更去了,家房門沒鎖,他開門進去,一進屋就是廚房,左右是東西兩個屋,東屋住人,電視和燈都開著。他用手一拽門,發(fā)現(xiàn)門是在里面用繩栓著的,他把門拽開一道縫,用打火機把繩燒斷,進屋后看見老王太太躺在炕上,頭朝炕里側,他把老王太太強奸了。完事后,他用老太太枕頭邊上的衛(wèi)生紙擦了他的生殖器,衛(wèi)生紙扔哪他不記得了。他把老王太太家西屋南側的窗戶玻璃打碎,把鐵柵欄掰彎,跳窗戶回家了。老王太太不是自愿的,他是強行和老王太太發(fā)生的性關系,開始想搶點錢,但老王太太沒有錢。他看老王太太一個人在家,不容易反抗也怕磕磣,不敢報案所以強奸了老王太太。他們兩家距離幾十米遠,是鄰居。當時他穿一件灰色半截袖、黑色褲子,長發(fā)偏分。老王太太穿一件背心,粉色線褲里面是白色內(nèi)褲。
(二)2013年3月29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王某某(女,60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見王某某躺在炕上,便強行將王某某的雙手掰至頭頂,一只手摁住王某某的雙手,另一只手強行脫掉王某某的衣服,對王某某實施了強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某證實,2013年3月29日21時,她在家中睡覺,房門用釘子插上了,里屋門也是用釘子插上的,一個男子怎么進的她家外門她不知道。該男子踹開了里屋門,開始翻錢,沒翻到,就要強奸她。她罵該男子,還隨手將炕沿邊上的鐵鋸拿起來,打男子大腿一下。該男子搶走鐵鋸扔到外屋地,強奸了她。被強奸完后,男子曾用手紙擦陰道,擦完后手紙放到她家炕上的褥子下面。后來,她怕該男子有病傳染給她,向男子要一萬塊錢,以后看病,該男子后來走了。她一直都在反抗,當時她穿紅色絨衣,紅色線褲,灰色褲頭。
2.辨認筆錄證實,王某某辨認出被告人宋某1為強奸她的人。
3.物證白色衛(wèi)生紙,該物證由偵查員高明、楊景波于2013年4月7日在被害人王某某被強奸現(xiàn)場火炕上提取。
4.七臺河市公安局(七)公(刑技)鑒(DNA)字(2013)71號鑒定書證實,送檢衛(wèi)生紙上檢測出人精斑,15個STR分型與宋某1相同,似然比為5.15×1019。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平面圖證實,2013年4月7日,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現(xiàn)場勘查王某某被強奸的現(xiàn)場的情況。
6.七煤公司總醫(yī)院的診斷證明證實,王某某的會陰外有裂口。
7.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王某某報案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偵大隊,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8.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然情況。
9.被告人宋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2013年3月末的一天下午5點多,他在一小吃部喝了點酒。大約晚7點多,他喝完酒往家走的時候想去搶獨自在家的老太太點錢。他知道附近的平房有一個老太太是單身。大約晚上9點多,他到了這個老太太家,房門沒鎖,屋里已經(jīng)關燈了,門用木棍支著,他一推門就開了,想強奸老太太。老太太罵他,還用鐵鋸打他腿一下,他把鐵鋸搶過來扔在外屋地,進屋強奸了老太太。老太太不是自愿和他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后老太太向他要1萬塊錢,他沒理就走了。老太太穿一件紅色衣服、紅色線褲、灰色褲頭,他穿咖啡色皮夾克、深藍色褲子、棕色皮鞋。
二、搶劫犯罪
(一)2012年7月2日12時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于某某(女,65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將于某某拽到臥室并摁倒在炕上,強行脫掉被害人于某某的褲子,將于某某內(nèi)褲兜內(nèi)的900元現(xiàn)金搶走,所搶贓款被宋某1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于某某證實,2012年7月2日12時許,一名男子來到她租住的平房家中,將她拽到屋內(nèi)炕沿邊上,強行脫掉她的外褲及內(nèi)褲,將她內(nèi)褲右側兜內(nèi)的現(xiàn)金900元搶走。
2.辨認筆錄證實,于某某辨認出被告人宋某1為搶劫其財物的人。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平面圖證實,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現(xiàn)場勘查于某某被搶的現(xiàn)場位置及現(xiàn)場相關情況。
4.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于某某報案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偵大隊,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5.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于某某的人身自然情況。
6.被告人宋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2012年7月的一天,他沒錢花了,就想出去搶點錢。他知道附近一戶人家只有老太太自己在家。他進院子看見老太太屋子敞著門,他把老太太拽到屋里,扒老太太褲子,將老太太褲衩右側兜里的錢掏出來。老太太沒掙扎過他,他拿錢就跑了,有900元錢,面值都是100元的,全被他吃喝花了。
(二)2013年3月28日8時40分許,被告人宋某1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賀某某(女,63歲)居住的平房內(nèi),并將賀某某摟倒在炕上,強行脫掉賀某某的外褲并將賀某某內(nèi)褲兜內(nèi)的現(xiàn)金350元搶走,所搶贓款被宋某1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于某某證實,2013年3月28日9時左右,她從自家出來去賀某某家溜達,走到賀某某家院內(nèi)電線桿時,從賀某某家跑出一個男的,賀某某從房里出來,手提著線褲,頭發(fā)挺亂,大喊抓住他。她抓了這男的左肩膀一下,沒抓住,又追了一段沒追上,回到賀某某家里,賀某某說被那男的搶了350元錢。
2.被害人賀某某證實,2013年3月28日8點,她在外屋地干活,這時進來一個男子,把她摟倒在炕上,用手摸她褲兜,看她兜里沒錢,男子就開始脫她褲子,在脫到線褲的時候,碰到了類似錢的東西,于是把她右側線褲兜里的錢掏出來,她就喊她侄媳婦于某某,那男子趕緊拿錢往外跑,于某某抓那男子左側肩膀,那男子一躲沒抓到。那男子搶了她350元錢,三張面值100元的,一張面值50元的。她當時上身穿一件灰色絨衣,下身穿灰色褲子,里面穿一條黑白紅花的線褲,上面縫一個紅色的布兜。那男子上身穿咖啡色翻領夾克衫,下身穿一條深色褲子,一雙黑色皮鞋。
3.辨認筆錄證實,賀某某、于某某均辨認出被告人宋某1為搶劫賀某某的人。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平面圖證實,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勘查賀某某家及其家中格局與物品擺放情況。
5.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賀某某報案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偵大隊,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6.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賀某某的人身自然情況。
7.被告人宋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2013年3月的一天,他又沒錢了想去搶點,看見一家平房沒鎖門,一個60多歲的老太太在外屋地干活,他一進屋把老太太摟倒在炕上,用手摸老太太褲兜,兜里沒錢。他想老人都愿意把錢放在褲衩兜里,他就把老太太褲子脫下來,在脫到線褲的時候,碰到了類似紙的東西,他想肯定是錢,于是他就把老太太右側線褲兜里的錢掏出來。然后老太太喊一個女人的名字,他從窗戶一看,大門外進來個女的,他趕緊拿錢往外跑,這女的抓他左側肩膀,他一躲她沒抓到,后來一看,搶了350元,三張面值100元的,一張面值50元的,錢讓他買大米、豆油、菜花了。
(三)2013年3月29日8時許,被告人宋某1再次來到桃山區(qū)被害人于某某居住的平房內(nèi),將于某某從廚房拽到臥室并摁倒在炕上,正翻摸于某某的褲兜查看是否有錢時,于某某呼喊“救命”,呂某聽到呼救后,趕到現(xiàn)場敲打于某某家窗戶玻璃,宋某1逃離現(xiàn)場。
綜上,被告人宋某1共實施強奸犯罪兩次,實施搶劫犯罪三次,共搶得現(xiàn)金人民幣125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宋某1于2013年4月26日在桃山區(qū)一平房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呂某證實,2013年3月29日8點多,她在她家院子里站著,看見一個男子從東往西走,去了于某某家,她知道這個男子是她們村子的,她就在這個男子后面去了于某某家。她走到于某某家窗下時,聽到于某某喊救命,她就敲于某某家的窗戶,那個男子就從屋里跑出來。她進屋看到于某某提起褲子嚇得直哆嗦。
2.被害人于某某證實,2013年3月29日8時許,那個男的再次來到她買的平房家中,將她拽到屋內(nèi)炕沿邊上,翻她的褲兜,她大喊救命。這時她家鄰居呂某來了,敲她家窗玻璃,那男的聽見有人來了就趕緊逃跑了。
3.辨認筆錄證實,呂某辨認出被告人宋某1為搶劫于某某的人。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平面圖證實,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現(xiàn)場勘查于某某被搶的現(xiàn)場位置及現(xiàn)場相關情況。
5.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于某某報案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偵大隊,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6.抓捕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宋某1到案情況。宋某1是在偵查員調查過程中取得線索后,于2013年4月26日在七臺河市桃山區(qū)一平房內(nèi)被抓捕,宋某1到案后,對涉嫌的搶劫、強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7.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于某某的人身自然情況。
8.被告人宋某1在偵查機關的供述,2013年3月29日8時許,他再次來到桃山區(qū)被他搶過900元錢的老太太居住的平房,將老太太拽到屋內(nèi)炕沿邊上,翻老太太的褲兜,企圖對老太太實施搶劫。這時他聽到有人趕到現(xiàn)場敲老太太家窗玻璃,就趕緊逃跑了。這次他未搶到財物。
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院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的相關爭議點,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本案證據(jù)能否認定被告人宋某1犯罪及其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否系被刑訊逼供所致的問題
被告人宋某1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宋某1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被刑訊逼供所致,并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申請。對此,公訴機關認為,宋某1的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且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宋某1強奸、搶劫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一)本案證據(jù)能夠認定被告人宋某1強奸、搶劫的犯罪事實。具體理由如下:(1)關于宋某1強奸被害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付某某丈夫王某的證言證實“他每天晚上不在家,在廠里打更”的事實與宋某1供述“知道姓王的老頭在一廠里打更,他上班的時候總從家門口路過,我就知道他老伴夜晚一個人在家”的事實相一致;付某某被強奸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的現(xiàn)場房屋的西側窗戶鐵護欄東數(shù)第三根向西彎曲變形靠近第四根鐵筋的情節(jié)與宋某1供述的“強奸完老太太后,從東屋到西屋,把西屋南側的玻璃打碎,把鐵柵欄掰掉一個,跳窗戶回家”的情節(jié)一致?,F(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的“東屋圓桌下地面有一藍色垃圾袋,垃圾袋內(nèi)有紅色衛(wèi)生紙”的情節(jié)與宋某1供述“強奸完老太太后,用老太太枕頭邊上的衛(wèi)生紙擦了擦我的生殖器,衛(wèi)生紙扔哪不記得了”中關于衛(wèi)生紙的情節(jié)一致。關于強奸過程有被害人付某某的陳述。以上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2)關于宋某1強奸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醫(yī)院診斷證實王某某的會陰外有裂口,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被強奸的過程,王某某的辨認筆錄,同時王某某證實“被強奸完后,曾用手紙擦陰道,擦完后手紙放到我家炕上的褥子下面了”,案發(fā)后偵查人員提取衛(wèi)生紙,并進行了DNA的鑒定,鑒定意見為送檢衛(wèi)生紙上檢測出人精斑,15個STR分型與宋某1相同。以上證據(jù)進一步佐證了宋某1的供述,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3)關于宋某1搶劫被害人于某某、賀某某的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在搶劫被害人賀某某的過程中,賀某某證實其呼喊其侄媳婦于某某,證人于某某到賀某某家時,用手抓這名男子的左肩膀,這名男子掙脫跑了。在第二次搶劫于某某的過程中,于某某的鄰居呂某證實在于某某家屋外聽到于的喊叫聲后,就敲于某某家窗戶,后這名男子從就從屋內(nèi)跑了出來。被害人于某某、賀某某的及證人于某某與呂某均對宋某1進行了辨認,均辨認出宋某1。兩被害人陳述的被搶過程與宋某1的供述及證人證言證實的事實一致,足以認定。
(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不存在刑訊逼供。具體理由如下:被告人宋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申請,法庭啟動調查程序后,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宋某1在偵查機關的有罪供述并當庭播放了偵查機關在看守所對宋某1的審訊錄像,供述內(nèi)容能夠相互印證,同時出示了宋某1的入所體檢報告,該報告記載體現(xiàn)宋某1入所時無外傷,同時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出具了對宋某1審訊時沒有對宋某1長時間不讓飲食、休息的書面材料,以上證據(jù)材料經(jīng)庭審質證予以采信。據(jù)此,宋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jù)申請依法不能成立。
二、關于被告人宋某1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的問題
其辯護人提出宋某1主動向偵查機關交待了兩次搶劫于某某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同時,宋某1系因搶劫犯罪被抓獲,在偵查機關不掌握其強奸犯罪的情況下,主動向偵查機關交待了強奸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對此,公訴機關認為,宋某1的行為不構成自首,關于坦白情節(jié),請法院在考慮宋某1庭審認罪態(tài)度方面依法處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評議后認為,宋某1于2013年4月26日被偵查機關抓獲,2013年4月27日23時被刑事拘留。宋某1的第一份供述形成于2013年4月27日12時2分至17時56分,供述中交待了其兩次搶劫被害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實。第二份供述形成于2013年4月28日10時5分至12時56分,供述中交待了其兩起強奸犯罪事實。但本案的四名被害人均系在宋某1交待犯罪之前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均立案。在偵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宋某1強奸犯罪的情況下,宋某1供述了自己強奸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睋?jù)此,宋某1的行為不構成自首。雖然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考慮到庭審中宋某1無理推翻其在偵查機關有罪供述,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不予認定其有坦白情節(jié)。綜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且系入戶搶劫。同時宋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又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1的犯罪性質惡劣,行為卑劣,無悔罪表現(xiàn),有犯罪前科,應依法予以嚴懲。宋某1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宋某1搶劫于某某犯罪中一起系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宋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宋某1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33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關勇
代理審判員許鴻麗
代理審判員吳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