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285號
2024年06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劉某駕駛摩托車來到蕭縣××鎮(zhèn)××樓村,翻墻進入被害人代某家中,在樓下臥室內偷走現金1800元,金項鏈(帶吊墜)一個,銀項鏈一個。被告人劉某將偷來的金項鏈(帶吊墜)賣掉,賣得贓款2071元,銀項鏈丟失。
被告人劉某于2024年5月4日主動到江蘇省徐州市銅沛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賠償了被害人代某損失10350元,取得了諒解。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有多次盜竊犯罪前科,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孝麗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書記員趙銀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