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289號
2024年06月05日
案件概述
控被告人鄒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曉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鄒某某酒后駕駛蘇AD2××**號小型轎車,沿六安市裕安區(qū)分路口鎮(zhèn)312國道行駛至海螺水泥廠南側(cè)時,與路邊樹木發(fā)生碰撞,致車輛和樹木受損。事發(fā)后,同車人鄒某1駕駛該車帶鄒某某離開,后鄒某某自行駕駛該車返回事故現(xiàn)場,鄒某1尋找至事故現(xiàn)場后報警。經(jīng)鑒定,鄒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mg/100ml。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鄒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鄒某某已賠償受損樹木戶主的民事?lián)p失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證人鄒某1、鄒某2證言、被告人鄒某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同時建議適用緩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鄒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鄒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鄒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明桂
書記員何亞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