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602刑初510號
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4﹞2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豐嘯林、吳紫軒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20日,在亳州市譙城區(qū)新貴都酒店大廳內,被告人唐某1經王某某介紹認識了被害人袁某。唐某1在明知自己沒有承包滁州康佳科創(chuàng)中心工程的情況下,冒用淮南市偉豐施工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偽造滁州康佳科創(chuàng)中心工程的勞務承包合同,以承包滁州康佳科創(chuàng)中心工程需要繳納合同履約金為由騙取被害人袁某30000元,后于8月1日又以請工地老板吃飯為由向袁某索要2000元,合計騙取袁某32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唐某1供述和辯解、搜查、辨認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1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1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提出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無前科,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唐某1家人代其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唐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唐某1家人代其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另經社區(qū)影響評估,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予以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唐某1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莉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周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