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44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賭博罪,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事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夜,被告人章某組織殷某、蔣某、孫某、甘某、周某、朱某、陸某等人先后多次在位于樅陽縣××鎮(zhèn)××街章某經營的“DD臺球廳”包廂內進行“斗?!被颉岸烁堋辟€博,每場次賭資達數(shù)萬元。章某為參賭人員提供場所、賭具及香煙、茶水飲料、夜宵等服務,并每場次從中抽頭獲利,累計抽頭10600元。章某于2023年10月12日被民警現(xiàn)場口頭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本院(2020)皖0722刑初8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樅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人蔣某、陸某、孫某、左某、殷某、朱某、王某、周某、甘某的證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聚眾賭博,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章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章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章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章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連續(xù)五個晚上在其經營的“DD臺球廳”包廂內聚眾賭博。同年10月12日晚上,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章某賭資6600元、麻將40張。案發(fā)后,章某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章某退出余下違法所得600元,預繳財產刑保證金8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章某因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0年11月6日刑滿釋放。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構成賭博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章某前次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章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章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章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樅陽縣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章某賭資人民幣六千六百元和章某向樅陽縣公安局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向本院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賭具麻將四十張,由扣押機關樅陽縣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根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