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72號
2024年04月29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先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方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7日14時34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皖H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H15**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沿206國道路東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煙汕線(國道206)1285KM+850M附近路段處變更車道時與同向右側被害人楊某駕駛的皖皖H1××**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乘坐人董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楊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經(jīng)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陳某某補償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民幣12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取得諒解、主觀惡性不深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并認為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無不當,應當予以采納。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經(jīng)司法行政部門評估,被告人陳某某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基本情況,歸案情況說明,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章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2024]毒鑒字第005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2024]尸鑒字第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2024]車鑒字第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懷寧縣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諒解書及收條,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安慶市宜秀區(qū)大龍山鎮(zhèn)新新居委會及懷寧縣涼亭鄉(xiāng)董祠村村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積極補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合理,應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新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濤
書記員王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