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228號
2024年04月2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7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蔣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皖L1××**號兩輪摩托車,沿23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濉溪縣X015縣道交叉路口時,與邵天華駕駛的皖FS××**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蔣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邵天華無責任。經(jīng)呼氣檢測蔣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57mg/100ml,經(jīng)抽血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案發(fā)后,蔣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蔣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陂_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蔣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蔣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蔣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朱靜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