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27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盜竊罪、被告人楊正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蘇鋒出庭支持公訴,上述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間,被告人邢某某多次乘車至銅陵市郊區(qū)××鎮(zhèn)周邊,盜竊居民養(yǎng)殖的家禽共計200余只,并將盜得的家禽全部賣至被告人楊正夏處,非法獲利4600元。被告人楊正夏將從邢某某處收購的家禽加價對外出售,非法獲利3000元。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10月初,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組附近。后邢某某自行前往被害人徐某家雞圈處,盜走十五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2.2023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附近。后邢某某
自行前往被害人錢某家?guī)旆刻帲I走五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3.2023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附近。后邢某某
自行前往被害人凌某家雞圈處,盜走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
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4.2023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附近。后邢某某自行前往被害人李某1家?guī)旆刻?,盜走五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
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5.2024年1月8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組附近。后邢
守軍自行前往被害人周某家雞舍處,盜走四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
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6.2024年1月9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普濟圩四分廠附近。后邢某某自行前往被害人李某2家雞棚處,盜走二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實: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徐某、錢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邢某某、楊正夏等人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邢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正夏明知他人的家禽是盜竊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后將主刑調(diào)整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楊正夏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楊正夏均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邢某某和被告人楊正夏的辯護人均對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關于量刑提出意見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邢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且邢某某年齡已大,不宜長期羈押,希望法庭對被告人邢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正夏的辯護人提出,楊正夏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保證金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希望法庭對楊正夏適用緩刑,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間,被告人邢某某多次乘車至銅陵市郊區(qū)××鎮(zhèn)周邊,盜竊居民養(yǎng)殖的家禽共計180余只,并將盜得的家禽全部賣至被告人楊正夏處,非法獲利4600元。被告人楊正夏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邢某某向其出售的家禽系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并加價對外出售,非法獲利3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10月初,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另案處
理)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組附近。后邢某某自行前往被害人徐某家雞圈處,盜走十五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2.2023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附近。后邢某某
自行前往被害人錢某家?guī)旆刻帲I走五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3.2023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附近。后邢某某
自行前往被害人凌某家雞圈處,盜走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
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4.2023年12月1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附近。后邢某某自行前往被害人李某1家?guī)旆刻?,盜走五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次日
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5.2024年1月8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乘坐胡愛國駕駛的皖GT××**號出租車至郊區(qū)××鎮(zhèn)××村××組附近。后邢
守軍自行前往被害人周某家雞舍處,盜走四十只雞裝至隨身攜帶的蛇皮袋,再次乘坐胡愛國駕駛的出租車返回住所。
次日凌晨,邢某某電話聯(lián)系楊正夏,將盜來的家禽賣給楊正夏。
另查,因案涉多名被害人報警,銅陵市XX局郊區(qū)分局于2024年1月11日予以立案,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被XX機關抓獲,同年1月18日,被告人楊正夏經(jīng)XX機關電話通知到案,邢某某和楊正夏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4年1月19日,楊正夏通過其親屬向XX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邢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正夏繳納了罰金保證金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某、楊正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害人徐某、錢某、凌某、李某1、周某的陳述;被告人邢某某、楊正夏及另案處理的胡愛國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某某于2024年1月9日晚在被害人李某2家雞棚處,盜竊二十只雞于次日凌晨賣給被告人楊正夏的事實,根據(jù)在案證據(jù)以及被害人李某2陳述、被告人邢某某和被告人楊正夏的供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該起犯罪事實,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楊正夏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出售的家禽系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邢某某在犯罪時系已滿六十五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正夏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保證金,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楊正夏的量刑建議,以及對被告人邢某某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具有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已依法予以認定,公訴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已經(jīng)予以考慮。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正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罰金保證金二千元。)
三、被告人邢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四、被告人楊正夏在XX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由XX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金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曹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