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3)皖0602刑初319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3〕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陸萬成,被害人近親屬委托代理人安徽禮樂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朝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22日14時34分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皖F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淮海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淮海東路博莊棚戶區(qū)人行橫道路段時,與被害人戴某駕駛由南向北橫過人行橫道的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戴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戴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但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徐某1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徐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徐某1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徐某1經傳喚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2.徐某1認罪認罰,愿意賠償被害人家人損失,肇事車輛投有保險;3.徐某1雖然有犯罪前科,但本次犯罪系過失犯罪。建議對被告人判處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近親屬意見:1.事故發(fā)生時現場視線清晰,被告人沒有避讓,在人行橫道沒有減速。2.事故發(fā)生之后被告人及家人沒有對被害人家屬看望、道歉,也沒有賠償,對被害人家人造成極大的傷害,沒有悔罪表現。3.案件中對被告人的拘留不應該在本案予以扣除。4.被告人名下沒有有價值的財產,無能力賠償的數額超過80萬元,應對被告人從重判決,在三年以上量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22日14時34分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皖F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淮海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淮海東路博莊棚戶區(qū)人行橫道路段時,與被害人戴某駕駛的由南向北橫過人行橫道的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戴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2023年9月15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載明:徐某1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并超速行駛,且疏于觀察道路情況,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其過錯行為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戴某駕駛自行車橫過人行橫道時未下車推行,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其過錯行為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起次要作用。徐某1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敝?guī)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戴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敝?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徐某1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皖FB××**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李艷華,該車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強險和3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徐某1稱其是李艷華雇傭駕駛員。
以上事實,被告人徐某1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死亡醫(yī)學證明、戶口本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圖、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徐某1在案發(fā)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徐某1有前科劣跡,依法可從重處罰。徐某1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宜適用緩刑。對徐某1關于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關于徐某1系自首、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徐某1駕駛的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等,且被害人近親屬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不能確定其應承擔且無能力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具體金額,被告人在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刑期應當依法相應折抵,被害人近親屬代理人關于被告人無能力賠償的數額超過80萬元及拘留期限不能折抵刑期的意見無事實和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宋興彬
人民陪審員曹香惠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