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某等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皖07刑終135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文某、阮某1、阮某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皖0705刑初2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姍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李金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2年9月30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車牌為皖GV5××**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搭載被害人阮某3,從銅陵市陵陽礦業(yè)門口往西100米處起步時,導致阮某3從貨廂摔下,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同年10月1日因顱腦損傷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檢驗,王某駕駛的皖GV5××**號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類“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的范疇。經(jīng)認定,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阮某3系工友關系,事發(fā)當日下午下班途中,應阮某3請求,王某在搭載阮某3到附近公交站臺過程中發(fā)生本起事故。
被害人阮某31958年6月5日生,歿年64周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文某是阮某3配偶,兩人育有二子,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阮某1、阮某2,均已成年,其中,阮某2精神殘疾二級。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出示、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違法記錄查詢結果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現(xiàn)場圖,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尸檢報告,車檢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阮某4、姚某、許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但鑒于案發(fā)后王某未作任何賠償,未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綜合王某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適用緩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772128元,被告人王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予以賠償。鑒于王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被害人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屬于好意搭乘,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確認由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為540489.6元(772128元*70%)。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1.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被告人王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文某、阮某1、阮某2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40489.6元;3.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文某、阮某1、阮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王某上訴認為其不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其辯護人認為:被害人阮某3明知三輪車不能載人,其對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重大過錯,同時上訴人王某具有坦白、初犯、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請求二審對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出庭檢察員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另查明,在審理期間,經(jīng)本院主持,上訴人王某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獲得諒解。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上訴人王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王某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自愿認罪,與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就經(jīng)濟損失賠償達成調(diào)解,并獲得諒解,且經(jīng)調(diào)查評估,上訴人王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本院依法對王某適用緩刑。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2023)皖0705刑初29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冬松
審判員王**啟
審判員吳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書記員任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