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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81刑初272號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6-01-09   閱讀:

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皖0881刑初272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3〕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7日以桐檢刑變訴〔2023〕15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劉軍沖、檢察官助理檀蘇桐出庭支持公訴。萬某某及其辯護人蔡健業(yè)、張旭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2月8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本院于當日決定延期審理,2024年1月7日,本案恢復審理,審理期限重新計算?,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被告人萬某1與湖南大某某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某公司)分管口罩業(yè)務的副總經理李某1(另案處理)簽訂合同,約定由大某某公司出資質、由萬某1負責營銷等業(yè)務,共同合作生產銷售大某某品牌口罩。2022年3月份左右,萬某1聯(lián)系湖北省仙桃市的楊某1(另案處理)、安徽省桐城市的高某1(已判決)、江西省樟樹市的顧某(另案處理),在三人不具備醫(yī)用防護口罩生產資質、條件的情況下,將普通口罩裸片包裝成醫(yī)用防護口罩,冒充醫(yī)用防護口罩對外出售。

被告人萬某1從方某等人處購買口罩裸片運往安徽桐城等地,向高某1等人提供,并要求高某1等人向全國各地發(fā)貨銷售,萬某1及其妻子文某(另案處理)再根據(jù)相應微信群內的包裝發(fā)貨等記錄進行結算。

2022年期間,被告人萬某1通過楊某1生產并銷售醫(yī)用防護口罩18477240只(其中頭戴式9403400只、掛耳式9073840只);通過高某1生產并銷售醫(yī)用防護口罩2127320只(其中頭戴式679920只、掛耳式1447400只);通過顧某生產并銷售醫(yī)用防護口罩970565只(其中頭戴式249040只、掛耳式721525只)。前述醫(yī)用防護口罩被萬某1以掛耳式每只不低于0.35元、頭戴式每只不低于0.65元的價格,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外出售,從中謀利。

2022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及市場監(jiān)管部門檢查高某1口罩包裝點,現(xiàn)場查扣成品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173300只、成品頭戴式醫(yī)用防護口罩32520只、半成品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304800只、口罩裸片52000只及相關口罩包裝材料等物品。

涉案口罩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不符合醫(y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案發(fā)后,被告人萬某1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250000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搜查、辨認等筆錄、被告人供述及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予以印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某1明知自己不具備生產包裝醫(yī)用防護口罩的資質和條件,仍伙同高某1等人使用醫(yī)用防護口罩包材包裝普通口罩裸片,以醫(yī)用防護口罩對外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1255802.75元(未銷售部分貨值為194713元),其中銷售金額11061089.75元,萬某1從中非法獲利67萬余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萬某1經營的廣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湖南大某某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某公司)簽訂口罩和防疫物資生產銷售合同,約定由大某某公司出資質、萬某1負責營銷等業(yè)務,共同合作生產、銷售大某某醫(yī)用口罩。2022年疫情期間,口罩銷量增多,萬某1分別聯(lián)系湖北省仙桃市的楊某1(另案處理)、安徽省桐城市的高某1(已判決)、江西省樟樹市的顧某(另案處理),在明知該三人不具備醫(yī)用防護口罩生產資質、條件的情況下,仍分別伙同三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醫(yī)用防護口罩。由萬某1從安徽省懷寧縣方某等人處采購口罩白板、從河北省李某2等人處采購包裝袋等包材,交由高某1等人組織工人加工成醫(yī)用防護口罩對外銷售,萬某1及其妻文某(另案處理)根據(jù)相關包裝發(fā)貨等記錄向楊某1、高某1、顧某等人結算費用。上述口罩貨值金額共計11255802.75元(含未銷售部分口罩貨值194713元),銷售金額共計11061089.75元,萬某1從中非法獲利67萬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1伙同高某1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事實

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萬某1與高某1約定,由萬某1提供包材,高某1招攬工人將普通口罩裸片包裝成無菌醫(yī)用防護口罩,并按照萬某1的要求向客戶發(fā)貨。經核對,高某1組織生產并實際發(fā)貨的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共計2127320只(其中頭戴式679920只、掛耳式1447400只)。文某向高某1等人支付包裝費等費用共計971129.4元。

上述醫(yī)用防護口罩被被告人萬某1分別以頭戴式每只至少0.65元、掛耳式每只至少0.35元的價格,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外出售,銷售金額至少共計948538元。

2022年6月10日,桐城市公安局及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高某1位于桐城市孔城鎮(zhèn)的口罩包裝點進行檢查,現(xiàn)場查扣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等物品(成品折疊型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無菌)173300只、成品折疊型頭戴式醫(yī)用防護口罩(無菌)32520只、半成品折疊型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304800只,口罩裸片52000只及相關口罩包裝材料等)。上述未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94713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假冒的醫(yī)用防護口罩及相關包裝材料、記賬本、收據(jù)、信紙等(均在高某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中處理),證明被告人萬某1伙同高某1包裝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的數(shù)量及發(fā)貨情況。

(二)書證

1.高某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判決書及二審裁定書,證明高某1組織工人幫萬某1加工大某某N95醫(yī)用防護口罩并按照萬某1要求發(fā)貨的事實(與本案起訴書指控事實及數(shù)額一致),高某1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桐城市某某2防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2公司)賬戶流水情況及廣東愛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某公司)、某某公司對公某明細及高某1個人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22年5月17日至6月10日某某2公司收到某某公司、愛某公司轉賬762291元,轉賬備注為貨款、定金等;高某1個人賬戶共計收到文某轉賬208838.4元;共計收款971129.4元。

3.施某1手寫的登記賬本,證明2127320只口罩的發(fā)貨情況,其中頭戴式679920只,掛耳式1447400只。

(三)檢查、搜查、提取等筆錄

1.現(xiàn)場檢查、搜查筆錄及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在孔城鎮(zhèn)售樓處進行搜查,查獲成品蜂某堂醫(yī)用口罩56900只、成品大某某醫(yī)用口罩76800只(白掛耳)、成品大某某醫(yī)用口罩15360只(白頭戴)、成品大某某醫(yī)用口罩39600只(綠掛耳)、成品大某某醫(yī)用口罩17160只(綠頭戴)、半成品蜂某堂醫(yī)用口罩69600只、半成品大某某醫(yī)用口罩235200只、蜂某堂包裝袋73000個、大某某包裝袋689000個(掛耳)、大某某包裝袋266500個(頭戴)、口罩裸片52000只等物品??垩旱奈囱b箱口罩均為折疊掛耳式無菌醫(yī)用口罩。

2.高某1手機提取筆錄,證明高某1與吳某2、慶豐貨運等人之間關于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發(fā)貨情況及“大某某打包群”關于口罩包裝、發(fā)貨等情況。

(四)證人證言

1.高某1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13日其幫萬某1從懷寧縣收購67500元的N95口罩并發(fā)貨,萬某1覺得其很靠譜便讓其幫忙包裝大某某醫(yī)用防護口罩,雙方約定以每只0.11元的價格進行包裝。萬某1從河北運輸大某某醫(yī)用口罩包材、從懷寧縣運輸N95口罩裸片過來,其遂聯(lián)系吳某1找工人在孔城鎮(zhèn)售樓處以每只0.03元的價格進行包裝(按照萬某1的要求讓工人最后在大紙箱上貼上無菌藍色紙貼),然后萬某1自己安排車輛運輸走,其偶爾也按萬某1要求安排物流、快遞發(fā)貨。后來白板不夠,其和萬某1約定由其幫萬某1從其他民用工廠收購N95裸片,其在周邊收購約100萬只N95民用口罩白板進行大某某醫(yī)用口罩包裝(包裝上印有“醫(yī)用”“無菌”字樣),口罩裸片是其提供時,萬某1就給其每只裸片0.125元,萬某1要求只要質量好點就可以用于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包裝。打包點負責人是吳某1丈母娘,負責找人、登記貨物數(shù)量等,吳某1拍攝發(fā)貨視頻、記錄發(fā)貨車牌號碼等。其和吳某1都沒有生產醫(yī)用口罩的資質或許可證,他們包裝大某某醫(yī)用口罩也沒有進行滅菌、合格檢測等環(huán)節(jié)。自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共計包裝了約200萬只大某某N95醫(yī)用防護口罩,萬某1通過對公賬號向其匯款60多萬元,都是加工費用和N95民用口罩的錢。其老婆張某1收到萬某1(文某)轉入的10萬元是其向萬某1的借款。

2.李某1的證言,證明2022年4、5月左右,萬某1口頭跟其說想在桐城國藥生產醫(yī)用口罩,萬某1自己接單、安排生產、銷售,客戶匯款到大某某公司對公某,接著大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平分利潤。其知道桐城這家公司沒有相關醫(yī)用資質等條件,其公司也沒有出具桐城市相關授權文書,客戶投訴質量有問題,萬某1不讓其到桐城的公司考察。桐城公司生產醫(yī)用掛耳口罩裸片成本每只0.12元,包裝成品每只0.35元、銷售價格每只0.60元;醫(yī)用頭戴口罩裸片成本每只0.40元,包裝成品每只0.65元、銷售價格每只0.8元至1.2元。正規(guī)渠道生產出來的大某某醫(yī)用掛耳口罩成本每只0.5元、頭戴口罩成本每只0.7元,銷售價格跟桐城生產的差不多。2022年5月18日至6月10日,萬某1在桐城市生產銷售的口罩直接轉入湖南新大某某公司的貨款是233800元,其應該可以賺取15%的利潤,匯給萬某1的貨款他能給其多少錢其就能得到多少錢,都是萬某1核算后說了算的。

3.吳某1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中旬左右,其帶高某1到其丈母娘陸某位于孔城鎮(zhèn)的廠房(沒有相關證照),高某1和陸某談好打包一個醫(yī)用口罩加工費三分錢,由高某1安排半成品過來,然后在這邊裝成成品,并放入合格證、在大箱口貼上出貨標簽及環(huán)氧乙烷滅菌化學指示卡(均為藍色)。高某1沒有提供授權委托、合同等,包裝好后不會滅菌也沒有要求滅菌,高某1沒有要求他們發(fā)送到固定點進行滅菌等相關環(huán)節(jié)處理,直接都是發(fā)送到全國各地客戶手上。一般包裝好后,萬錢跟高某1聯(lián)系,高某1通過其聯(lián)系陸某,然后不是高某1就是萬錢安排車子到陸某廠里按照要求裝貨,為證明發(fā)貨了,其就將裝好貨的車子拍個小視頻并將發(fā)貨數(shù)據(jù)、規(guī)格發(fā)給高某1。目前加工300萬個口罩,N95口罩白板也有高某1從桐城、懷寧購進的。因為需求量比較大而孔城打包點出貨量比較小,高某1讓劉某1從孔城打包點將包材和裸片拉走,由劉某1包裝然后拉過來一起發(fā)貨,有的時候施某1沒有進行統(tǒng)計。

4.陸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孔城售樓處加工點的負責人,2022年5月20日前后,由高某1運輸過來包裝皮、合格證、紙箱、白板等包材,其組織工人以每只0.03元的價格進行包裝,包裝的口罩都是N95醫(yī)用頭戴、掛耳口罩,主要有蜂某堂、大某某兩種,包裝皮、紙盒、紙箱上都印有“醫(yī)用”字樣,口罩片子上沒有印。其負責找周邊老年人加工包裝,施某1、徐某負責記賬。

5.施某1的證言,證明其在孔城售樓處的打包點負責記賬也參與包裝,其不在場時由徐某負責記賬再交給其上總賬。打包點沒有相關醫(yī)用口罩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也沒有滅菌車間等條件,包裝的口罩主要是蜂某堂、大某某兩種N95醫(yī)用口罩,包裝皮上印有“醫(yī)用”字樣。每只口罩包裝費0.03元。其看見過“胖子”(劉某1)從孔城打包點運走醫(yī)用口罩半成品,然后將包裝好的成品運輸?shù)娇壮谴虬c發(fā)貨。

6.徐某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20日左右其在孔城錦湖星城打包點包裝了醫(yī)用口罩,包裝費是每只口罩0.011元,這個打包點由陸某負責,施某1負責記賬,施某1不在的時候其就幫忙登記一下,然后報給她。高某1讓她們包裝的口罩紙盒、紙箱上都寫有“醫(yī)用”字樣,包裝好后紙箱上貼藍色指示卡標簽和出貨標簽,打包點沒有滅菌等設備也沒有醫(yī)用口罩包裝的相關資質。

7.葉某的證言及房屋租賃合同、收據(jù),證明孔城鎮(zhèn)售樓處是其租的,后給其母親陸某用作口罩打包點,陸某沒有生產包裝口罩的執(zhí)照和證件,打包點也不具備滅菌、消毒設施等條件。平時工人有幾十人,陸某負責召集包裝、管理工人,施某1負責記賬、發(fā)貨。高某1在其和王某1、高某2等人經營的口罩廠大概購買了20萬只N95口罩(裸片)。

8.趙某1、施某2的證言,證明他們2022年5月份經陸某聯(lián)系在孔城售樓處包裝口罩,每只口罩包裝費0.011元,施某1負責登記數(shù)量。

9.高某2、高某3、王某1、羅某、盛某、朱某的證言及銷貨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手機截圖等,均證明2022年5月至6月,高某1從他們經營的口罩廠或公司購買民用N95白板的事實。上述證人共計向高某1銷售民用N95白板95.85萬只左右,每只0.12元,貨款高某1均未支付。

10.吳某2的證言及手機截圖,證明其在桐城從事“貨某拉”工作,2022年5月18日至6月9日,其幫高某1從開發(fā)區(qū)兩家公司拉了幾次“白板”口罩到孔城。從孔城運輸了幾次整箱口罩至快遞公司和物流園。5月28日早上高某1讓其到孔城拉13箱口罩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11.曹某的證言及運單復印件,證明其在桐城順豐快遞上班,2022年6月份左右高某1一共在其處發(fā)了不超過20箱口罩,其看見口罩紙箱上印有“湖南”“醫(yī)用”等字樣。

12.劉某1的證言,證明其包裝廠位于桐城市興爾旺大市場,2022年6月4日高某1將N95頭戴式口罩裸片送到其包裝廠,上面有圓形湖南大某某鋼印。其找了30多個工人包裝,每只口罩用紙塑包裝袋封口獨立包裝,包裝箱上有“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字樣,包裝費每只口罩2.8分錢,一共包裝181000只,共計5068元。6月6日其將包裝好的口罩送到孔城打包點。

13.文某的證言,證明2022年5、6月份,萬某1找高某1生產湖南大某某品牌醫(yī)用口罩。萬某1將購買醫(yī)用口罩客戶相關信息、地址、數(shù)量等發(fā)到微信群里,高某1將生產出來的醫(yī)用口罩按照萬某1提供的信息進行發(fā)貨,接著高某1出具出貨單,萬某1就讓其通過愛某、某某公司對公某及自己尾號0576的中國銀行卡給高某1轉賬匯款。銀行流水備注的貨款指的是打包費和白皮錢。2022年5月13日至6月10日匯給高某1約97萬元,其中兩筆定金8.3萬元,其余約88萬元其中63.3萬元是貨款、約25萬元是白皮錢。高某1出事后找萬某1說取保要交錢,萬某1讓其給高某1老婆轉了10萬元。

14.張某1(高某1妻子)的證言,證明高某1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銀行賬號收到文某轉賬的10萬元是其與文某的私人賬。

(五)被告人萬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2年其認識高某1并合作生產、加工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約定加工費0.10元至0.11元,口罩白皮掛耳式0.15元、頭戴式0.35元(N95口罩白皮一部分由高某1生產提供、一部分其從懷寧姓方的人處訂做)。其從河北滄州包材廠定制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內袋,經高某1推薦在桐城定制其他包材運到孔城鎮(zhèn),由高某1找工人進行包裝和發(fā)貨。高某1跟其說他有大型生產N95口罩裸片的機器,生產出來的口罩過濾、血透、拉力等能達到醫(yī)用的標準,但是其知道這些口罩裸片都是民用工廠生產出來的。高某1不具有生產醫(yī)用口罩的相關資質,其和高某1沒有簽訂相關正規(guī)授權書,李某1也沒有授權桐城市生產醫(yī)用大某某口罩資質,他們生產的醫(yī)用口罩因為沒有滅菌環(huán)節(jié)、裸片廠家沒有資質、程序不合規(guī)等原因檢驗不合格。N95口罩頭戴式銷售價格每只0.65元至1元、掛耳式每只0.35元至0.45元,其通過4008009187熱線接到訂單后,讓高某1按照其給的地址發(fā)貨銷售,客戶將貨款匯入大某某公司約四五十萬(也有匯入某某和愛某兩家公司對公某約三十萬),該公司轉入某某公司對公專戶,其再將錢付給高某1公司賬戶,銷售環(huán)節(jié)高某1不知情。從桐城生產包裝的大某某醫(yī)用口罩都沒有滅菌,直接從桐城市向全國各地進行銷售。2022年5月9日至6月2日其妻文某中國銀行賬戶匯給高某1的20.8萬余元、2022年5月至6月中旬某某、愛某兩家公司匯入高某1某某2公司對公某的76.2萬元都是加工醫(yī)用口罩的貨款。其獲利約20萬元。

(六)視聽資料:證人吳某1手機內提取的視頻,證明涉案口罩裝車發(fā)貨情況。

二、被告人萬某1伙同顧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事實

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萬某1與顧某約定,由萬某1提供包材讓顧某、蔣某1招攬工人以包裝費掛耳式每只0.11元、頭戴式每只0.16元的價格將普通口罩裸片包裝成無菌醫(yī)用防護口罩。

期間,顧某、蔣某1組織人員在江西省樟樹市××街道的空置廠房內進行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的包裝工作,并在“江西工廠”微信群內向被告人萬某1等人發(fā)布生產情況,根據(jù)萬某1的指示進行發(fā)貨。經核對,顧某、蔣某1為萬某1組織生產并實際發(fā)貨的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共計970565只(其中頭戴式醫(yī)用防護口罩249040只、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721525只)。由文某根據(jù)包裝及發(fā)貨記錄向顧某、蔣某1支付包裝費等費用共計115161元。

上述醫(yī)用防護口罩被被告人萬某1以掛耳式每只不低于0.35元、頭戴式每只不低于0.65元的價格,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外出售,銷售金額至少共計414409.75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江西省樟樹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復函,證明顧某、蔣某1未取得醫(y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醫(yī)用防護口罩和醫(yī)用防護口罩生產許可證。

2.顧某、蔣某1出具的情況說明、發(fā)貨統(tǒng)計表、轉賬記錄及出貨單,證明二人為萬某1共計生產醫(yī)用防護口罩并發(fā)貨情況,共計發(fā)貨970565只,總貨款120089元,實際收取貨款115161元。

(二)搜查筆錄,證明2022年6月10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對顧某租用的江西省樟樹市××街道××工業(yè)園經開西4路工業(yè)園廠房進行搜查,反映該廠房的衛(wèi)生狀況及環(huán)境。

(三)證人證言

1.顧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22年5月認識萬錢,萬錢說他的湖南大某某公司產能不夠,希望其幫助他生產口罩,并給其發(fā)了一些包材和口罩裸片讓其找工人給他加工,其看包材上面寫的是湖南大某某N95醫(yī)用防護口罩(無菌)。其知道自己不具備生產無菌口罩的條件,這樣生產是違法的,所以就跟萬錢說不想做,萬錢說他是湖南大某某的股東,具備生產資質,他授權給其做沒有關系。但是萬錢沒有給其授權,因為加工費價格合適其抱著僥幸心理就做了,目的是為了賺錢。其在江西省樟樹市××街道××工業(yè)園××路的倉庫,雇傭了七八個工人使用封口機、噴碼機進行每只口罩的獨立包裝,每20只裝入一個內紙盒并放入合格證,每48只紙盒裝入一個外紙箱,每個外紙箱貼一張滅菌卡,然后用膠帶進行封口。倉庫也不具備滅菌、消毒等相應的硬件要求?!敖鞴S”微信群成員是其、蔣某1、萬某1及萬某1老婆文燦燦(文某),里面有其發(fā)貨的記錄,每只掛耳式醫(yī)用口罩的生產費用是0.11元,每只頭戴式醫(yī)用口罩的生產費用是0.16元,其一共支付工人工資7萬元。蔣某1主要制作出貨單、合格證、統(tǒng)計每次發(fā)貨的數(shù)量,也收過加工費。其和蔣某1按照萬總(萬某1)要求將生產包裝好的醫(yī)用口罩發(fā)到各個地方,然后將這些視頻或者照片發(fā)給群里或者萬總個人微信中。

2.蔣某1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萬總(萬某1)將一些口罩和一些包材運到了其父親的廠房,然后其和顧某就按照萬總的要求,找了一些工人對這些口罩進行包裝。萬總發(fā)過來的包材是那種塑料的袋子、大小紙盒子、合格證、滅菌卡,袋子和盒子上寫著湖南大某某N95醫(yī)用防護口罩(無菌),工人先把口罩裝進塑料袋子里,依次裝進小紙盒子和大紙盒子里,同時會將合格證放到盒子里,將滅菌卡貼在盒子上。其場地沒有滅菌機器也沒有相關生產資質,連公司都沒有注冊。萬總還加了其和顧某的微信,將他們拉到一個微信群(“江西工廠”)里,在群里進行溝通。包裝好后萬總會叫貨車將口罩拉走,后來其也會按照萬總給的地址和數(shù)量聯(lián)系快遞將包裝好的口罩發(fā)給客戶,然后將快遞單拍照發(fā)給萬總。其主要按照萬總的要求做了一部分醫(yī)用口罩的合格證,制作了每次的口罩出庫單。其和顧某一共獲利約48000元。他們都喊微信群里的燦燦(文某)老板娘,燦燦在群里就是付錢什么的。

3.文某的證言,證明安徽這邊(即高某1)被當?shù)毓膊榱撕?,萬某1又找江西顧某生產湖南大某某品牌的醫(yī)用口罩。其也是被萬某1拉到相關的群里,給對方匯款和收錢。

4.張某2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底,其在××街道××工業(yè)園顧某處做口罩零時工,其在的時候也有六七名工人在做。其用塑料內袋裝N95口罩,將每20只口罩裝入一個內紙盒里。N95口罩有掛耳式和頭戴式,內袋和小紙盒上印有“N95”“醫(yī)用”等字樣。

5.王某2的證言,證明2022年6月其帶著三四個婦女在顧某位于××街道××工業(yè)園的廠里做口罩零時工。其負責將每只獨立包裝的口罩進行封口,然后也將每20只或者每25只獨立包裝好的口罩裝入內紙盒中并放入合格證。一般情況下有6、7個工人在包裝。口罩的內袋和小紙盒子上印有“醫(yī)用防護”“湖南大某某”等字樣。

6.蔣某2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其將自己位于樟樹市××街道××工業(yè)園××路××號的廠房租給女婿顧某使用。

(四)被告人萬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2年3月份左右其認識了江西人顧某,將口罩包材和裸片運輸?shù)浇饕舜菏蓄櫮硰S里,與顧某約定加工費為掛耳式每只0.11元、頭戴式每只0.16元。顧某等人沒有生產醫(yī)用N95口罩的相關資質(后供述顧某自稱有制藥廠、無塵車間和噴碼機,顧某說自己有醫(yī)療器械證,其沒有去查證也沒有問)。顧某工廠的口罩包材都是其從河北運輸過去的,口罩裸片都是其從安徽懷寧縣方總那運輸過去的。其建立了“江西工廠”微信群,里面有其、文某、顧某、蔣某1,每次對貨、對賬等事情都是在群里溝通,里面登記的口罩銷售數(shù)量及加工費等都是真實的,其一共支付了顧某等人7萬元加工費用。江西發(fā)貨的口罩沒有到指定的滅菌廠滅菌,那些都是非無菌的款式,有些進行了噴碼有些也沒有噴碼。

(五)電子數(shù)據(jù):“江西工廠”微信群聊天記錄(從萬某1手機內提?。?,證明顧某、蔣某1為萬某1加工醫(yī)用防護口罩,并按照萬某1要求發(fā)貨的事實、數(shù)量以及文某向顧某、蔣某1支付包裝費等費用情況。

三、被告人萬某1伙同楊某1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事實

2022年3月份左右至2022年8月份,被告人萬某1與楊某1約定,由萬某1提供口罩裸片及包材(包材及裸片不足時,由楊某1按萬某1要求自行生產、采購),由楊某1招攬工人將普通口罩裸片包裝成無菌醫(yī)用防護口罩并按照萬某1要求對外發(fā)貨。

期間,楊某1組織何某1等人在湖北省仙桃市三某產業(yè)園、清某某農家樂等倉庫、廠房內進行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的包裝工作,并在“湖北云倉”等微信群內與萬某1等人對接口罩生產、發(fā)貨、費用結算等事宜。經核算,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底楊某1生產并實際發(fā)貨醫(yī)用防護口罩18477240只(其中頭戴式9403400只,掛耳式9073840只)。由文某向楊某1等人支付貨款等費用6520658.27元。上述醫(yī)用防護口罩被萬某1以掛耳式每只不低于0.35元、頭戴式每只不低于0.65元的價格,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外出售,銷售金額至少共計9698142元。

2022年10月7日,桐城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萬某1的客戶趙某2、張某3、張某4處扣押涉案口罩(均由楊某1發(fā)貨)若干只。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仙桃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說明及復函,證明楊某1等人沒有生產醫(yī)用防護口罩的資質。

2.楊某1、仙桃市某鋒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鋒公司)、馬某1及仙桃市某豪無紡布印花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豪公司)賬戶流水,證明2022年3月至8月31日期間,被告人萬某1通過某某、愛某公司對公某及文某個人賬戶向楊某1等人支付加工費、包材費等費用6520658.27元。

3.章某與萬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章某從萬某1處采購醫(yī)用防護口罩的情況,萬某1提供的醫(yī)用防護口罩有多處質量問題,且萬某1私自篡改檢驗報告的日期。章某提到“大某某N95頭戴1-2月份檢測報告提供一下,客戶需要,隨便發(fā)幾個應付檢查”;萬某1答復“那我做幾份...我把這個日期改一下...前期的廠檢報告有錯別字”等內容。

4.扣押決定書,證明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從證人趙某2處扣押100只一次性外科口罩、40只醫(yī)用防護口罩;從證人張某3處扣押25只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5只一次性醫(yī)用外科口罩;從證人張某4處扣押5820只湖南大某某N95無菌折疊頭戴式醫(yī)用防護口罩。

(二)檢查筆錄,證明2023年5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對楊某1的包裝點湖北省仙桃市清某某農家樂、三某產業(yè)園倉庫進行檢查;反映兩處包裝點的環(huán)境及衛(wèi)生狀態(tài),其中清某某農家樂倉庫內部已廢棄,地上有大量廢棄的一次性口罩、紙箱及編織袋等雜物,三某產業(yè)園倉庫內亦堆放大量紙箱。

(三)證人證言

1.楊某1的證言,證明其于2022年3月底認識萬某1,2022年6月份左右,萬某1從外地拉過來N95醫(yī)用口罩包材和裸片,其收取0.1元加工費,其和何某1都找了工人加工,加工地點在清水灣和三某產業(yè)園倉庫,里面沒有任何設備,其也沒有生產、包裝醫(yī)用口罩的資質。馬某1是給其打工的,幫助其進行記賬。加工的是湖南大某某品牌無菌醫(yī)用N95口罩,工人先是進行口罩獨立裝袋,接著進行封口機封口,每25只裝入一個內盒,每40只內盒裝入一個外紙箱,每箱都貼滅菌指示卡。一共幫萬某1加工了150萬只口罩,頭戴式50萬只、掛耳式100萬只,都被萬某1銷售出去了。

2.馬某1的證言,證明其小名叫聰聰,2022年2月初其到湖北仙桃某鋒口罩廠做打包工人,做了十幾天左右,楊某1讓其做口罩銷售,具體的工作就是負責口罩發(fā)貨,楊某1將他手上的客戶資源給其,還將其拉進三個工作群,一個是預定口罩群、一個是萬某1的群、一個是發(fā)貨快遞的群。萬某1發(fā)民用的N95口罩裸片過來,名字叫盛世大某某口罩,貨到以后楊某1安排人給他進行包裝,包裝好后其會按照萬某1給的地址將口罩發(fā)出去。N95包材剛開始是從河北拉過來的,后來是在仙桃做的。楊某1沒有生產醫(yī)用N95口罩的相關資質,也沒有生產醫(yī)用口罩的硬性車間,湖南大某某品牌的醫(yī)用口罩也不會在湖北這里生產,所以其知道楊某1生產的湖南大某某醫(yī)用N95口罩是假冒的,其記得有一次萬某1退回來一批貨好像質量有問題,讓楊某1返工。某鋒公司沒有生產N95醫(yī)用口罩的資質,為了賺錢只有偷摸的這樣去做。

3.楊某2的證言及其提供的醫(yī)療器械注冊證、醫(y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其是湖北省仙桃市某鋒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該公司具備二類生產資質,就是可以生產一次性醫(yī)用平面口罩,不能生產醫(yī)用防護口罩。沒有相關公司授權其公司生產、銷售N95醫(yī)用口罩。其公司沒有給湖南大某某生產、銷售N95醫(yī)用口罩。公司沒有楊某1這個人,楊某1沒有經營公司,是“倒爺”,他在其公司采購平面醫(yī)用一次性口罩出售,然后某某公司、愛某公司給其公司對公某轉賬。2022年開始兩家公司給其公司轉賬220萬元,都是購買一次性醫(yī)用平面口罩的錢。

4.文某的證言,證明2022年4月萬某1聯(lián)系楊某1,他們之間建立微信群聊天。銷售方面其只負責給楊某1轉包裝費、材料費,剛開始在微信群里有其、萬某1、楊某1和馬某1四人,所有的發(fā)貨、對賬、轉賬等情況都會在群里說。他們只提供河北李某2生產的內盒包材,其余都是楊某1提供。楊某1生產頭戴式口罩0.6元以下、掛耳式0.2元以下。他們給了楊某1滅菌費用,由楊某1聯(lián)系滅菌廠進行滅菌然后發(fā)貨。

5.何某1的證言,證明2022年6月其幫楊某1聯(lián)系工人打包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主要打包點在三某產業(yè)園倉庫,清某某農家樂倉庫只生產了一天,包裝點只是一塊廢棄的倉庫,不具備生產醫(yī)用口罩的條件。有的時候是幾個工人,有的時候是幾十個工人。每天報數(shù)給楊某1不用記賬,從2022年6月開始,楊某1給其所有的轉賬共計289004元,都是N95醫(yī)用口罩的加工費用,約包裝了6000箱大概600萬只口罩。其沒有生產、銷售、包裝口罩的相關公司資質,給楊某1包裝的N95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包裝內盒、包裝外箱上面有“醫(yī)用”的字樣。

6.馬某2、華某、昌某、胡某的證言,證明他們在三某產業(yè)園倉庫包裝大某某N95醫(yī)用口罩,這些口罩有“大某某”“醫(yī)用”等字樣,有頭戴和掛耳兩種,外箱貼滅菌貼。

7.唐某的證言,證明2022年9月楊某1給其轉賬是購買民用口罩的錢,其家里沒有N95口罩的機器,也沒有給楊某1加工口罩。

8.曾某1的證言,證明其沒有生產醫(yī)用口罩的相關資質,亦不生產N95民用口罩,其沒有這個類型的機器,也不包裝N95口罩。2022年4月30日,楊某1向其匯款10萬元,備注加工費用,是其給楊某1加工了民用一次性口罩,楊某1自己拉布料過來,其公司給他加工,這樣做出來的一次性民用藍白口罩成品收款就備注了加工費用。其和楊某1之間的轉賬只有一次性民用藍白口罩加工費用,沒有其他的。

9.曾某2的證言,證明其沒有相關設備,不生產N95口罩裸片。楊某1讓其每10片交叉疊放,每2000片進行裝箱,這樣方便他再次進行大某某品牌口罩包裝。包裝點好像在三某產業(yè)園那里,錢都是一次性民用口罩的錢,大約600萬片左右。

10.張某4的證言,證明2022年5月到7月,其一共從萬某1處購買了30萬只左右的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單價1元,由上海道某某醫(yī)療科技中心匯入愛某公司賬戶。2022年5月26日的貨一共是208箱,萬某1說是從湖南送來的,都已經銷售完了。2022年6月10日這一批的還剩下5820只沒有銷售,其交到辦案機關了。

11.潘某的證言及口罩產品出貨單等,證明其是上海道某某醫(yī)療科技中心公司合肥銷售部內勤,公司老總是張某4,公司一共從萬某1處購買了四次大某某頭戴醫(yī)用口罩,共343680只合計329280元。第一次發(fā)貨時間是2022年5月26日,共計199680只,公司2022年5月22日付款199680元;第二次發(fā)貨時間是2022年6月15日,共計49920只,公司2022年6月10日、6月13日付款,共計44928元;第三次發(fā)貨時間是2022年6月29日,共計49920只,公司2022年6月27日付款44928元;第四次發(fā)貨時間2022年7月6日,共計44160只,公司2022年7月4日付款39744元。還剩下5820只,張總都已經交到公安了。當時疫情醫(yī)用口罩都比較好賣,這些剩余的口罩應該是最后幾次購買的,因為都是銷售完了,才繼續(xù)從萬錢處采購,其能肯定不是第一次購買后剩余的。

12.章某的證言、購銷合同、賬戶明細及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其是江西某蒂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總經理。2022年5月到9月,其通過萬某1購買了七八百萬只永安大某某醫(yī)用口罩,其中成人頭戴式單價是0.66元到0.7元,成人掛耳式及兒童掛耳式單價是0.38元到0.4元。萬總(萬某1)和司機都和其說過貨是從湖南永州拉過來的。合同是在雙方手機微信上簽訂的,然后雙方掃描蓋章。萬某1的口罩質量有問題,口罩上的帶子不牢固,容易掉下來,質量不過關,所以他微信給其退款了6萬元,其和萬某1的醫(yī)用口罩交易金額為530萬元左右。貨款通過其老婆許某的建行賬戶支付到文某中國銀行的私人賬戶。

13.許某的證言(章某妻子)及轉賬記錄,證明2022年5月至9月,其尾號8865建行賬戶和尾號1991工商行賬號向文某尾號0576中國銀行賬戶匯款5472080元,2022年9月29日文某向其建行賬戶退款103350元,都是章某和別人做生意的錢。

14.張某5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轉賬記錄,證明其系安徽某信醫(yī)療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2年5月其合伙人張某某1接到楊某1200萬只N95口罩裸片訂單,頭戴每只0.26元、掛耳每只0.12元,其公司一共發(fā)貨58萬只,楊某1匯給其183128元。其公司生產的是普通口罩裸片沒有生產醫(yī)用口罩的相關資質。

15.宋某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其系安徽省潛山市某達刷業(yè)有限公司業(yè)務經理,楊某1在其處購買過N95掛耳式白板、3D、KN95、KF94這幾種類型的口罩,楊某1轉給其的190萬元其中大約50萬元都是購買約450萬只N95掛耳白板的錢,其余都是購買其他類型口罩的錢。這些口罩是楊某1自己找貨某拉到其公司直接拉到湖北仙桃的。

16.袁某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貨清單、賬戶明細,證明其系某豪公司的財務,該公司主要生產、銷售無紡布,不生產口罩。2022年6月其公司通過華某布廠的詹姐將無紡布賣給楊某(即楊某1),貨都是發(fā)到仙桃本地。貨款由某某公司賬戶匯入其公司賬戶。賬戶明細顯示某某公司匯入某豪公司貨款374602.7元。

17.何某2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購銷合同、銀行流水、運貨單、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系東莞市某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22年7月其在萬某1處購買了20000只永安大某某掛耳式醫(yī)用N95口罩,單價是0.55元,加上稅款13%,就是每只0.6215元,一共是12430元;一次性醫(yī)用外科口罩是30000個,每只0.12元,一共是3600元。由其公司對公某向萬某1提供的某某公司對公某支付。醫(yī)用N95口罩是拼車發(fā)給其的,一次性醫(yī)用外科口罩是通過順豐陸運郵寄給其的,其當時看了寄件地址是湖北省仙桃市三某企業(yè),還問萬某1為什么湖南大某某的口罩從湖北發(fā)過來的,他說他們在湖北有云倉。因為疫情比較嚴重,為了安全買來口罩給員工和家人用。

18.趙某2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轉賬記錄、防疫物資購銷合同,證明其系深圳市某鴻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采購負責人,2022年6月其從萬某1處采購了永安大某某牌醫(yī)用N95口罩,其中頭戴式36000只、單價是1元,掛耳式41000只,單價是0.6元。貨款由其公司對公某匯入對方某某公司對公某。因疫情很嚴重,口罩買來給工人戴,防止工人感染。

19.張某3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電子回執(zhí)、采購合同,證明其系深圳某盛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22年6月其從萬錢處購買270000只頭戴式永安大某某醫(yī)用N95口罩,每只0.85元,其提供給萬錢的收貨人是公司員工孫磊。貨款由其公司對公某向對方愛某公司對公某支付,2022年7月至8月期間支付了八次,共計人民幣229500元。

20.揭某某的證言及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系江西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員,2022年4月7日其從萬某1處購買大某某掛耳式醫(yī)用防護口罩50000只,每只0.65元。

21.文某的證言,證明2022年4月左右,萬某1找到楊某1合作,銷售方面其方將出貨訂單發(fā)給楊某1,由楊某1安排車輛運輸,其方出車費。生產方面其不清楚,其只負責給楊某1轉賬包裝費、材料費等。剛開始在微信群里有其、萬某1、楊某1和馬某1四個人,所有的發(fā)貨、對賬、轉賬等情況都會在群里說。其方只提供河北李某2生產的內盒包材,其余的都是由楊某1提供。楊某1一共給其生產三種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一種一次性平面口罩價格約0.2元以下,一種是N95掛耳式口罩價格0.3元以下,一種是N95頭戴式口罩價格0.6元以下。其方給了楊某1滅菌費用由他聯(lián)系滅菌廠進行滅菌后發(fā)貨。

(四)被告人萬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2年元月的時候,其通過朋友介紹知道了仙桃市某鋒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然后其和公司的楊某(即楊某1)聯(lián)系,楊某通過手機微信給其發(fā)了公司相關資質,其知道該公司具備生產一次性醫(yī)用口罩的資質。2022年3月份,其將懷寧方總生產的N95口罩裸片發(fā)到湖北仙桃,將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內袋從河北滄州發(fā)到湖北仙桃,然后由楊某進行包裝。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包材由其提供授權和設計,楊某在仙桃市找到印刷廠進行生產。其通過400電話進行銷售,然后讓楊某給其發(fā)貨。其和楊某談好頭戴式和掛耳式的包裝費都是0.117元,如果是楊某1自己提供N95口罩裸片頭戴式價格為0.45元、掛耳式價格為0.25元(后供述其和楊某1約定,由楊某1核算所有包材、白皮、滅菌、加工費的成本,剛開始N95掛耳式的成本每只0.35元、頭戴式每只0.55元)。其和楊某一直合作到其出事的那天,2022年3月至8月,其在仙桃市大約一共生產、銷售了湖南大某某N95口罩頭戴式500萬只左右、掛耳式600萬只左右、一次性平面口罩800萬只左右,都銷售出去了,銷售價格N95掛耳式每只0.35元至0.37元、頭戴式每只0.65元至0.67元。大的客戶有江西的章老板(章某),文某中國銀行賬戶2022年5月至9月底共計收取許某轉賬550余萬元,都是章某從其處購買N95醫(yī)用口罩的貨款,這些口罩都是楊某1生產出來的。

(五)電子數(shù)據(jù):從萬某1手機內提取的“湖北云倉群”“湖北云倉對接群”及其與楊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萬某1委托楊某1對涉案口罩進行加工、發(fā)貨的情況。萬某1主觀明知楊某1不具備加工醫(yī)用防護口罩的條件和資質,其委托楊某1加工的醫(yī)用防護口罩質量差且要求楊某1發(fā)貨時隱瞞發(fā)貨地址。其中萬某1對楊某1講到“你們廠也是亂七八糟的,我都不好意思對外說,你不能自己亂了關系,一切都需要保密...以后發(fā)貨不要寫你的名字,不安全,記得寫大某某云倉158××××****,這個是我的一個小號...深圳的如果來不及就不滅菌了...告訴司機是湖南大某某送貨,切記,不要提仙桃”等內容。楊某1提到“我這邊我自己會注意!我會慢慢的都關著門做,換更隱蔽的地方...在我這里關著門在做,任何人都不讓進!”等內容。

另查明,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涉案口罩不符合醫(yī)用防護口罩的技術要求。2022年8月31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萬某1持有的六部手機。案發(fā)后,萬某1妻子文某向桐城市公安局代為退繳違法所得2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扣押決定書,證明桐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萬某1親屬代為退繳的違法所得250000元及萬某1持有的6部手機。

2.質量監(jiān)督抽查/復查抽樣單,證明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從高某1處抽取涉案口罩樣品送檢。

(二)鑒定意見

1.檢驗報告(AH2023-QSJ-01112號,受檢單位張某4)及鑒定意見告知書,證明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萬某1出售給張某4的永安大某某醫(yī)用防護口罩“過濾效率”“微生物指標”及“密合性”均不符合檢驗醫(y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萬某1對上述結論已簽字確認。

2.檢驗報告(AH2022-QSJ-00335號,受檢單位高某1)及鑒定意見告知書,證明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從萬某1下線高某1處現(xiàn)場扣押的永安大某某醫(yī)用防護口罩“微生物指標”“密合性”均不符合檢驗醫(y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萬某1及高某1均已對上述結論簽字確認。

本案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綜合性證據(jù)如下:

(一)物證: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醫(yī)用防護口罩,證明萬某1等人生產、銷售的醫(yī)用防護口罩實物概貌。

(二)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文書,證明本案案件來源。

2.戶籍信息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及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萬某1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系2022年8月3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專項審核報告、文某銀行賬戶及廣州某某、愛某公司對公某明細,證明萬某1涉案賬戶總收支情況。

4.湖南大某某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合作協(xié)議等,證明湖南大某某公司具備生產醫(yī)用防護口罩的資質,注冊了大某某品牌。2020年萬某1的廣州某某公司與大某某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生產醫(yī)用口罩進行銷售,利潤按照大某某55%,某某45%進行分成,合作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

5.李某2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合作協(xié)議、檢驗檢測報告等,證明永州大某某公司、湖南大某某公司及廣州某某公司授權李某2經營的東光縣某奇塑料包裝公司(以下簡稱某奇公司)進行口罩包裝袋生產,且該包材檢驗合格。

6.李某2提供的出貨單、李某2個人銀行賬戶及某奇公司對公某交易明細,證明2022年3月至8月31日,萬某1向李某2支付醫(yī)用防護口罩包裝袋等包材貨款1165248.85元。

7.劉某2提供的送貨單、劉某2個人銀行賬戶及桐城市某衛(wèi)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對公某交易明細,證明劉某2受萬某1委托為萬某1生產口罩包材及收取包材款的情況,案發(fā)時間內萬某1向劉某2支付包材貨款220683.6元。

(三)證人證言

1.李某1的證言,證明其是湖南大某某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口罩方面的所有事情。2020年左右萬某1的某某公司與其大某某公司簽訂口罩和防疫物資合作協(xié)議合同書,其公司出資質,雙方委托人分別是文燦燦和其。這份合同是每年都簽訂的,一直合作到現(xiàn)在,現(xiàn)在的狀態(tài)還在合同期內。2020年簽訂合同后并沒有什么業(yè)務,實際上有業(yè)務的時候是今年(2022年)上海疫情的時候。最先開始萬某1在湖北仙桃找到生產地,后來又在安徽桐城找到生產地開始生產醫(yī)用口罩。2022年4月至今,大某某公司收到口罩貨款約100萬,約84萬轉入某某和愛某公司。大某某公司獲利約16萬元,其本人獲利約2萬元左右。正規(guī)的合法授權,首先是與授權第三方簽訂合同,簽訂授權書,到市場監(jiān)督部門進行報備,第三方授權單位需要提供相關的資質,但萬某1沒有向大某某公司提供,大某某公司也沒有授權桐城相關公司進行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生產許可,也沒有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報備。其覺得提供醫(yī)用口罩資質與其沒有太大關系,如果生產的口罩嚴格要求質量,也會檢驗合格達標的,所以就默認了萬某1那樣去做,其現(xiàn)在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生產出來的醫(yī)用口罩也肯定不合格,是偽劣產品。

2.劉某2的證言及授權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其經營桐城市某衛(wèi)彩印包裝有限公司,2022年5月份左右,萬總(萬某1)通過高某1與其聯(lián)系讓其幫忙生產一批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外箱及內盒,并將授權書、印刷文件等相關資料通過微信發(fā)給其。其幫萬某1生產了15萬元口罩外箱和內盒(其中2萬多元的貨被送到桐城市孔城鎮(zhèn)),上面都是印有湖南大某某醫(yī)用口罩的字樣,其還給萬某1生產了打印的標簽,大概只有30張左右,上面的內容是數(shù)量1000每件、每包25片。萬某1通過廣州某某和愛某公司對公某向其匯款23萬元左右,其中8萬元左右是讓其開票走賬的,其收到文某轉賬的6800元是萬某1補給其的稅點。15萬元的包材大約能裝800萬只口罩。

3.方某的證言及轉賬記錄、出貨單、收據(jù)等,證明2022年6月之前至2022年8月28日其一共出售給萬錢大概310萬只KN95口罩裸片,他支付給其834987.5元。蕪湖我好商貿有限公司是2022年6月23日注冊的,公司法人是其老婆黃文,當時萬錢跟其說他要走對公某開票,所以其特地注冊了這個公司用來接收他的貨款給他開票。其將這些口罩生產出來后,萬錢會自己聯(lián)系司機,通過電話和其確認,然后將貨拉走,好像是拉到湖北去了。

4.陶某的證言及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其是仙桃市某利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法人,2022年6月其出售給萬某146萬只(每只0.25元)左右平面一次性口罩內包裝。貨款由某某公司支付。

5.文某的證言及其銀行流水、某某、愛某公司對公某交易明細,證明2022年3月左右,其丈夫萬某1與湖南大某某經理李某1簽訂了湖南大某某品牌醫(yī)用口罩的生產、銷售授權,雙方有合同書,約定進行45%、55%的分成。其是愛某公司、某某公司的法人,萬某1和其注冊這兩家公司也就是為了生產、銷售口罩。這兩個公司賬戶及其個人中國銀行賬戶均用于貨款、材料費、包裝費等資金轉賬。有些客戶需要定合同,也是使用這兩個公司的公章和其簽字。萬某1銷售的醫(yī)用口罩和與高某1、楊某1這些人合作生產、包裝負責人之間的對賬轉賬及向河北李某2購買包材的對賬轉賬都是其做的。剛開始客戶將醫(yī)用口罩貨款匯入湖南大某某和湖南新大某某兩家公司的對公某上,還有就是萬某1通過愛某、某某公司賬戶及其中國銀行賬戶收款后,讓其將這些貨款按照約定的比例向湖南大某某對公某進行匯款。萬某1一共和湖北仙桃的楊某1、安徽桐城的高某1、江西的顧某共計三家公司合作生產湖南大某某品牌的醫(yī)用口罩,生產這些醫(yī)用口罩的包材來源于河北李某2。頭戴式N95醫(yī)用口罩銷售價格為0.7元左右、掛耳式N95醫(yī)用口罩銷售價格為0.35元至0.40元。2022年4月至10月份期間,其持有的兩家公司對公某及自己的中國銀行卡所有交易記錄都是關于醫(yī)用口罩費用收支,沒有其他的生意往來。

除去已經支付給高某1、楊某1、顧某三個包裝點的運費,其自己備注順豐速運、跨越速運、轉賬給個人大約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這些都是貨運司機的個人賬戶,總的運費是157419元。剛開始和李某1分成了,后來有客戶打給大某某公戶貨款大概23萬多,李某1挪用了,說是借萬某1的錢。后來他們還是繼續(xù)分了,其轉給李某1147686.79元是給李某1的利潤分成,李某1轉給其的錢都是他自己向其方購買醫(yī)用口罩的貨款。除了愛某公司公戶、其自己的銀行卡,沒有其他賬戶轉利潤給李某1。

(四)被告人萬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0年其和湖南大某某公司(有生產醫(yī)用口罩資質)共同生產醫(yī)用口罩,其和該公司的總經理李某1簽訂合同,約定對方出資質、場地、管理人員,其負責出資、設計和運營,大某某占55%、其占45%,公司虧損全部由其承擔。后來口罩銷量越來越好,受限于大某某公司的生產能力,無奈從外面購買口罩,再包裝并滅菌。民警查獲的銷售金額大于其供述的銷售價格是因為每只醫(yī)用口罩的銷售單價都是浮動的,其還要將稅費、返點納入進去,所以價格要往上加。

(五)視聽資料即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證明公安機關訊問程序合法,不存在誘供、刑訊逼供等行為。

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綜合評述如下:

一審法院認為

1.對被告人萬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主觀不明知高某1等加工商不具備生產醫(yī)用防護口罩資質,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查,萬某1在偵查階段的前期供述明確提到其明知高某1、顧某等人不具備生產、加工醫(yī)用防護口罩的資質和條件且與高某1、顧某等人證言相吻合。另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萬某1多次接到客戶投訴“口罩耳帶只有一根”“口罩包裝與實物不符”等明顯的質量問題,其本人亦在微信群中提到楊某1等人的加工廠環(huán)境差,要求楊某1等人隱瞞發(fā)貨地址、發(fā)貨人等信息且要求雙方合作生產大某某口罩的事實要對外保密。在案證據(jù)均能證明萬某1具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授意楊某1等人加工生產偽劣醫(yī)用防護口罩并按照其要求發(fā)貨,銷售金額達110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上述辯護意見與全案證據(jù)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納。

2.對辯護人提出從高某1處現(xiàn)場查扣的口罩尚未流入市場,該部分事實屬于被告人萬某1犯罪未遂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從桐城高某1處現(xiàn)場查扣的口罩裸片等涉案物品價值194713元,該筆數(shù)額并未計入公訴機關指控的萬某1犯罪數(shù)額(即銷售金額)11061089.75元中,僅計入全案貨值金額予以考慮,不作為犯罪數(shù)額處理則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3.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萬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深刻悔罪、主觀惡性較低等情節(jié)的意見。經查,萬某1歸案后在偵查階段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但當庭翻供,并辯稱自己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承認指控事實及罪名,不符合坦白及認罪認罰的認定條件;萬某1伙同多人生產、加工偽劣醫(yī)用防護口罩,在疫情期間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1106萬余元,且其在犯罪過程中隱瞞部分發(fā)貨信息,要求同案犯注意保密工作以規(guī)避檢查。另在同案犯高某1被立案偵查后仍伙同顧某等人從事同種犯罪行為,主觀惡性較大且庭審中無悔罪表現(xiàn)。故對上述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4.對被告人萬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違法所得67萬余元未扣除部分運費、稅費及大某某公司提成等費用,審計報告顯示萬某1獲利甚微的意見。經查,運貨單、銀行流水、萬某1的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萬某1已銷售涉案假冒醫(yī)用防護口罩21575125只,其中7994600只已查實買家的口罩,銷售金額共計4401478元(趙某260600元、張某3229500元、章某3737168元、何某212430元、揭某某32500元、張某4329280元);其余13580525只涉案口罩按照萬某1供述的最低單價核算銷售金額為6659611.75元(頭戴式6354760只*0.65元/只,掛耳式7225765只*0.35元/只),上述銷售金額共計11061089.75元。

在案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萬某1支付給楊某1、高某1、顧某三家加工商加工費等費用共計7606948.67元;涉案銀行流水顯示萬某1繳稅255013.88元;文某的證言及銀行流水證實萬某1支付運費共計157419元(其中6000余元流水明確備注運費,其余各項單筆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流水均按運費統(tǒng)計);文某的證言及李某1銀行流水等證據(jù)證實大某某公司提成147686.79元;劉某2、方某等人的證言及運貨單、涉案銀行流水等書證證實萬某1共支付醫(yī)用防護口罩包材費2220919.95元,上述費用共計10387988.29元即為萬某1的合理支出。審計報告是對萬某1涉案賬戶流水總收支進行統(tǒng)計,不只包含涉案口罩的流水,僅作為參考。本案萬某1違法所得67萬余元,系結合客觀性書證和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jù),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核算,由銷售金額11061089.75元扣除合理支出10387988.29元所得。故對上述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1伙同多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要求的醫(yī)用防護口罩牟利,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11061089.75元,貨值金額為11255802.75元(含未銷售部分貨值194713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萬某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醫(yī)用防護口罩,酌情從重處罰。萬某1已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與此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萬某1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37年8月2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萬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由桐城市公安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萬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六部手機本院予以沒收;扣押的涉案口罩由桐城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黎俊秀

審判員鮑黎蕾

人民陪審員吳婷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葉志紅

書記員方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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