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方某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終57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原審自訴人汪某、方某訴原審被告人章某某、閆某侵占罪一案,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皖0825刑初14號刑事裁定。原審自訴人汪某、方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汪某、方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rèn)為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rèn)為,上訴人汪某、方某控告章某某、閆某犯侵占罪缺乏罪證,原審法院依法駁回自訴人汪某、方某對被告人章某某、閆某的起訴,并無不當(dāng)。汪某、方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zhǔn)許上訴人汪某、方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2024)皖0825刑初14號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愛忠
審判員唐毅
審判員江石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吳磊
書記員余含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