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141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郝祥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羟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月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2日23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持C1證飲酒后駕駛皖NK××**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霍邱縣XX路南側(cè)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XX廣場門前路段處,與王某1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相刮蹭,致王某1受輕微傷。經(jīng)霍邱縣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9mg/100ml。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于2024年1月17日與對方某賠償諒解協(xié)議。
公訴機關(guān)針對其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皖)正源司鑒(2024)毒鑒字第108號鑒定意見書,證人胡某、洪某、許某、王某2、王某1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王某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五千元,可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公訴機關(guān)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郝祥森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代)馬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