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95號
2024年03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賈某駕駛豫NS××**號機動三輪車,流竄至碭山縣××鎮(zhèn)××場,單縣楊樓鎮(zhèn)、蔡堂鎮(zhèn),夏邑縣何營鄉(xiāng)等地,對鄉(xiāng)鎮(zhèn)街面上電器專賣店、維修門店口的以舊換新和維修的空調(diào)柜機實施盜竊。賈某將盜竊來的空調(diào)柜機分別賣至虞城縣“老田”廢品收購站、“李子”廢品收購站等。經(jīng)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廢舊空調(diào)價值6858元。
2024年1月2日,賈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年2月19日,賈某家人代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賈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賈某犯盜竊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賈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賈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茂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zhí)鞓?/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