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52號
2024年03月13日
烈檢刑訴(2024)44號
2023年6月7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曹某醉酒后無證駕駛魯D8××**號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烈山區(qū)礦南路自南向北行駛至與基地北路交叉口南500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民警將其帶至淮北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2023年6月12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mg/100ml。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曹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曹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媛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娜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