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3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繆成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王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趙某采用推門入室的手段,多次入戶盜竊,具體如下:
1.2023年8月27日13時左右,趙某竄至無為市××鎮(zhèn)××村××村季某1家里,在其家里堂屋縫紉機邊上的塑料盒子里面盜竊220元(人民幣,下同)。
2.2023年9月11日13時許,趙某竄至無為市××鎮(zhèn)××村××村謝某家里,在其家里一樓房間內(nèi)靠窗戶的梳妝臺上面的塑料盒子里面盜竊280元,當時其丈夫季某1在該房間床上睡著了。
3.2023年9月15日9時55分,趙某竄至無為市××鎮(zhèn)××村××村季某1家里盜竊,趙某將大門推開進入堂屋后,發(fā)現(xiàn)房間有人就退出去,將大門關(guān)上逃離現(xiàn)場。
4.2023年9月17日13時10分左右,趙某竄至無為市××鎮(zhèn)××村××村季某1家里盜竊,在進入房間進行盜竊時,發(fā)現(xiàn)家里有人,隨即從房間出來準備逃跑時,被季某1現(xiàn)場抓獲,趙某乘季某1打電話報警之機掙脫,丟下所騎的電瓶車逃跑。民警趕到后,趙某主動投案。
趙某到案后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3年12月8日,經(jīng)安徽昌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發(fā)后,趙某退賠了被害人季某1、謝某的損失,取得了季某1、謝某的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指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部分盜竊未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報警,主動向警察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有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趙某系主動到現(xiàn)場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趙某主觀惡性不大,盜竊數(shù)額僅為500元,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社會危害性小,智力低于常人,家中孩子年幼,需由其照料。建議結(jié)合量刑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趙某采用推門入室的方式多次入戶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2023年8月27日13時左右,趙某來到無為市××鎮(zhèn)××村××村季某1家中,在季某1家堂屋縫紉機旁塑料盒子中盜得現(xiàn)金220元。
2.2023年9月11日13時許,趙某來到無為市××鎮(zhèn)××村××村謝某家一樓房間,見謝某丈夫季某1睡著了,在該房間梳妝臺上的塑料盒里盜得現(xiàn)金280元。
3.2023年9月15日9時55分,趙某來到無為市××鎮(zhèn)××村××村季某1家,推開大門進入堂屋后,發(fā)現(xiàn)房間有人,便將大門關(guān)上逃離現(xiàn)場。
4.2023年9月17日13時10分左右,趙某來到無為市××鎮(zhèn)××村××村季某1家并進入房間進行盜竊時,發(fā)現(xiàn)家里有人,隨即準備逃跑,被季某1現(xiàn)場抓獲,趙某乘季某1撥打電話報警之機掙脫逃跑。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趙某主動投案。
2023年12月8日,經(jīng)安徽昌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診斷為“邊緣智力”,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發(fā)后,趙某退賠了被害人季某1、謝某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人口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制作光盤說明書、收條、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謝某、季某1的陳述,證人季某2、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昌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建議,公訴機關(guān)調(diào)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系邊緣智力,酌情從輕處罰;多次盜竊,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俊生
審判員邢亮亮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