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38號
2024年03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亮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裴陽、檢察官助理丁杰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至10月期間,被告人梅亮在義安區(qū)五松鎮(zhèn)多次秘密盜走他人停放在路邊的電瓶車合計3輛,后經認定價值合計3855元。具體事實如下:
1.9月15日20時許,梅亮在義安區(qū)××鎮(zhèn)××路艾檬特咖啡店對面綠化帶附近,將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輛未拔鑰匙的白色雷迪森牌電瓶車盜走,后銷贓獲利300元。
2.9月17日22時許,梅亮在五松鎮(zhèn)亞特蘭蒂斯酒吧員工休息室內盜走一把電瓶車鑰匙,并將被害人程某停放在艾檬特咖啡店門口的一輛灰色臺鈴牌電瓶車盜走,后銷贓獲利500元。
3.10月9日22時許,梅亮在五松鎮(zhèn)華誼兄弟影院門口,將被害人錢某停放的一輛未拔鑰匙的米白色臺鈴牌電瓶車盜走,數(shù)日后錢某發(fā)現(xiàn)該車,隨即歸還。
同年12月14日,梅亮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盜電瓶車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給被害人李某、程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梅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電瓶車,合計價值3855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梅亮曾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罰金,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梅亮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請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處。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戶籍資料、歸案經過、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及材料等,證人左某、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程某、錢某的陳述,被告人梅亮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以及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梅亮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害人報案,2023年12月14日,梅亮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其家人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盜竊事實經過,并表示認罪認罰。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梅亮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起訴至本院后,梅亮接法院電話通知后不到庭,逃避審判,案件依法退回檢察機關。梅亮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又實施盜竊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執(zhí)行逮捕后歸案,梅亮在檢察院重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亦表示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亮構成盜竊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梅亮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本可認定為自首,因其接電話通知后不到庭,逃避審判,不構成自首。梅亮有盜竊前科,又重新盜竊犯罪,且多次盜竊,監(jiān)視居住期間仍實施盜竊行為,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較大,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其能夠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盜竊財物被追繳返還被害人等情節(jié),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梅亮違法所得贓款計人民幣八百元沒有退繳,依法應當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梅亮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二、被告人梅亮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前進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季晨
書記員洪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