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某、王某某等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30號
2024年03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王某某、鮑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王某某、鮑某某及其辯護人唐紅霞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胡平平和胡海芹系姐妹關系,兩人從事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走賬”活動(另案處理),被告人尹某1為胡平平、胡海芹的朋友。被告人尹某1在明知胡平平和胡海芹系從事為電信網(wǎng)絡犯罪“走賬”活動的情況下,仍將其本人銀行卡出借并介紹被告人鮑某3、被告人王某2將銀行卡出借給胡海芹、胡平平從事電信網(wǎng)絡犯罪“走賬”活動。經(jīng)查詢,被告人尹某1名下卡號為6217********的中國銀行賬戶于2022年6月4日24小時內(nèi)走賬2075413.32元,卡號為6217********的安徽農(nóng)金賬戶于2022年6月1日0時6分至2022年6月20日22時44分入賬總金額為77402.7元。尹某1共獲利5500元。
在被告人尹某1的介紹下,被告人鮑某3和被告人王某2二人明知出借銀行賬號是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走賬”活動,二人仍各出借銀行卡給胡海芹。經(jīng)查詢,被告人王某2名下卡號為6216********的中國銀行賬戶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日走賬總金額649080元,其中涉及電信詐騙案件1起(龔照偉),涉案金額15000元;王某2名下卡號為6215********的安徽農(nóng)金賬戶于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3日走賬總金額895738元;王某2名下卡號為6217********的安徽農(nóng)金賬戶于2022年6月5日22時42分至2022年6月20日22時38分入賬總金額844407.62元。王某2因此獲利2000元整。
經(jīng)查詢,被告人鮑某3卡號為6217********的中國銀行賬戶于2022年6月21日24小時內(nèi)走賬1055131元,鮑某3名下卡號為6217********的安徽農(nóng)金賬戶于2022年7月1日24小時內(nèi)走賬737981元。鮑某3因此獲利4000元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1、王某2、鮑某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銀行卡幫助支付結算非法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1、王某2、鮑某3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被告人尹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對被告人王某2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建議對被告人鮑某3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取保候?qū)彌Q定書、尹某1名下銀行賬戶流水情況說明及銀行流水、王某2名下銀行賬戶流水情況說明及銀行流水、鮑某3名下銀行賬戶流水情況說明及銀行流水、報案材料、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被告人尹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鮑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自首;2、尹某1轉(zhuǎn)給被告人鮑某3的2000元系拖欠的工程款;3、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愿意繳納罰金,應當從輕處罰;4、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家庭經(jīng)濟困難。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被告人鮑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尹某1轉(zhuǎn)給被告人鮑某3的2000元系拖欠的工程款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庭審中被告人尹某1的供述,該2000元并非拖欠的工程款,故對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三被告人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上繳贓款,依法可從寬處理。對被告人鮑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鮑某3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尹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鮑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尹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500元(已繳納)、被告人王某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被告人鮑某3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已繳納),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