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191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1酒后駕駛皖K9××**機動車沿臨泉縣教育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古沈大道左轉向南行駛時,撞到古沈大道中間的護欄,事故發(fā)生后王某1駕車離開現(xiàn)場,后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詢問,王威風否認駕駛事故車輛。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4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jīng)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3年12月27日王某1與古沈大道中間欄所屬的臨泉縣興泉道路運維有限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王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未扣除行政罰款2000元)。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予以從重處罰;已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含行政罰款2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