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李某;國元某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488號
2025年11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2025)皖1221刑初4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王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各項損失864164.5元。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有限公司臨泉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各項損失180000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王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民事判賠允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zhǔn)許上訴人王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2025)皖1221刑初4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孫穎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馮醒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