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303號
2025年11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皖1282刑初115號刑事判決,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張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張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5)皖1282刑初115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劉媛
審判員余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鵬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