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004刑初59號
2025年11月24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徽檢刑訴[2025]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辯護人孔祥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2月入職安徽某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其職責包括開發(fā)客戶、促成合作、售后服務、協(xié)助客戶做項目。因參加網絡賭博,胡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客戶支付給公司的貨款截留,用于網絡賭博或其他開支。截至案發(fā),胡某共收取郎溪縣天臺某范某、黃山區(qū)某劉某甲等九人貨款共計273383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胡某收取郎溪縣天臺某范某貨款共計156193元。
2.2024年4月,胡某收取黃山區(qū)某劉某甲訂貨款900元。
3.2024年5月,胡某收取宿州市某店王某甲訂貨款1150元。
4.2024年6月,胡某收取績溪縣周某訂貨款18800元。
5.2024年6月,胡某收取宣城市某陳某訂貨款3300元。
6.2024年6月,胡某收取蕪湖市王某乙貨款11350元。
7.2024年7月,胡某收取蕪湖市某辦公訂貨款6710元。
8.2024年7月,胡某收取金寨縣李某訂貨款4000元。
9.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胡某收取屯溪區(qū)劉某乙貨款共計70980元。
以上貨款均被胡某揮霍,至案發(fā)時均未歸還公司。
另,2025年3月,胡某從安徽某有限公司離職后,以公司名義收取靈璧縣某徐某2800元訂單款,在明知合作無法完成的情況下,仍未將2800元退還徐某,其行為構成詐騙,xx分局于2025年9月3日對胡某予以行政拘留六日(未執(zhí)行)。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向法庭提供了: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書證;2.證人范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辯解;5.xx分局制作扣押等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6.電子數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安徽某有限公司銷售員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胡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從寬處理。
胡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胡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當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胡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2.胡某無前科劣跡,且歸案后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建議法院對胡某從輕、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書證;證人范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的陳述;xx分局制作扣押等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利用擔任安徽某有限公司銷售員職務便利,收取客戶的貨款私自截留,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胡某職務侵占的資金被用于賭博違法活動,酌情從重處罰。胡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胡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關于胡某具有法定從輕、從寬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認定情節(jié)一致的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向被害單位安徽某有限公司退賠損失人民幣二十七萬三千三百八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亞偉
審判員王南華
人民陪審員王玲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吳姣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