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冀05刑終61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22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冀0534刑初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某1不服,提出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8)冀05刑終221號刑事裁定,發(fā)回清河縣人民法院重審,清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0534刑初11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1月21日,安某1(已判刑,刑事案件嫌疑人)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山東省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莘縣公安局在清河縣公安局渡口驛派出所所長欒某、協(xié)勤趙某1的配合下多次對其抓捕未果。2014年農歷臘月十七日上午,被告人趙某1在清河縣渡口驛藍天幼兒園附近遇見安某1的妻子魯某1,以“讓安某1安全在家過年,不抓捕安某1”為條件向其索要6000元人民幣。當日下午魯某1在同地點將6000元人民幣交給了趙某1,后安某1平安在家過春節(jié)。2015年3月份,安某1次子安新曉結婚前,趙某1又以“不到結婚現(xiàn)場抓安某1”為由向魯某1索要6000元人民幣,遭到魯某1的拒絕。2015年4月26日,安某1被被告人趙某1抓獲。后被告人安某1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八千元。
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原審法院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他于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渡口驛派出所工作,任協(xié)勤。2015年9月因打架被開除,2016年2月至今在渡口驛派出所工作,任協(xié)勤。所長欒某對于上網(wǎng)追逃的人員都提醒過他們,讓他們都注意著上網(wǎng)追逃人員,能找就找,能盯就盯,安某1因為涉嫌詐騙被山東省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2014年春天一天早上四五點,莘縣公安局第一次來人抓捕安某1,清河縣公安局機動中隊三個人,所長欒某和他配合抓捕,沒有抓捕成功。此后直到安某1二兒子結婚期間,他沒有對安某1進行過抓捕。安某1二兒子結婚后不久,2015年4月一天下午,他和韓某開車在杜家樓抓住了安某1。抓捕安某1一個多月后,安某1大兒子安某5給他打電話說請他吃飯,當時他想安某1剛被他抓住,安某5請他吃飯肯定沒好事,所以在飯店門口直接開車走了。辯解:他沒有私下接觸過魯某1,沒收過魯某1的錢財,也沒有向安某1透露過抓捕安某1的行動。
(二)證人證言:
1、魯某1的證言證實,趙慶收利用職務之便向她索要了6000元,因為她老公安某1涉嫌犯罪被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2014年臘月十七早上在藍天幼兒園附近,趙慶收向她索要6000元時說莘縣公安局來人或者清河縣公安局來人抓他老公時給她通風報信。下午一點半左右,她在藍天幼兒園西邊路北給了趙慶收6000元,這個事被她兒子安某5的一個同學看見了并給安某5打電話了,當時她沒告訴安某5趙慶收給她要錢這個事。她給趙慶收送錢后公安機關沒有抓捕過她老公。2015年陰歷2月25日她小兒子安新曉結婚前一天,趙慶收又向其索要6000元才不抓她老公,她因孩子結婚錢緊沒給趙慶收錢。她小兒子結婚不久,她和老公回家途中,被趙慶收開著警車截住后把她老公抓走了。安某1被抓后她很生氣,就把給趙慶收送錢這個事告訴了大兒子安某5,安某5給趙慶收打過電話目的是想以吃飯的名義把趙慶收約出來打他一回,趙慶收答應了但是后來沒有去。
2、杜某的證言及其對趙某1的辨認筆錄證實,他和安某5是同學,2014年臘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在藍天幼兒園看見安某5的母親拿著一沓錢給了渡口驛派出所的趙慶收,他隨后給安某5打了個電話告訴了這個情況,安某5說不清楚什么事,回頭問問他母親。
3、安某5的證言證實,我父親安某1因為涉嫌詐騙被山東省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通緝,莘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曾經(jīng)兩次來家里抓我父親,但是都沒抓住。我同學杜某看見過我母親魯某1在藍天幼兒園送給趙慶收一沓錢,我母親回家后我問過她,她沒說。我弟弟結婚前,公安沒有抓過我父親,當年春節(jié)我父親還是在家里過的,后來我弟弟結婚后不久我父親就被趙慶收抓走了,被山東法院判了兩年。我母親非常生氣才告訴我趙慶收給她要過6,000元,目的就是莘縣公安局來抓捕我父親時通風報信。我知道后非常生氣,和幾個同學商量好給趙慶收打電話讓他來杜家樓禧龍金閣飯店吃飯,打他一回,但是他沒去。
4、位于今的證言證實,我安某5強是同學,2015年五六月份安某5強讓我們四五個同學去杜家樓村禧龍金閣飯店吃飯,他說因為他爸安某1舉犯罪的事,派出所的那個人給他母親要了6000元,說是不安某1舉,但后安某1舉又被派出所的那個人抓走了,他非常生氣,想以宴請的方式把派出所的那個人約出來,打他一回出出氣安某5強多次給派出所的那個人打電話,但是他始終沒有去。
5安某1舉的證言證實,他認識清河縣渡口驛派出所趙某1(趙慶收),他因涉嫌犯罪被山東莘縣公安上網(wǎng)通緝,趙慶收給他媳魯某1彩要過6000元,目的是在莘縣公安或者清河公安來人抓他時,給他們通風報信,給趙慶收6000元他媳婦跟他商量過,他考慮自己本身有事,好不容易有人通風報信他就同意了,2015年春節(jié)期間,他媳婦給了趙慶收6000元,所以他在家里過年還放心。過年以后他次子安新曉結婚前,他媳婦給他說趙慶收又要6000元,因為孩子結婚緊張,沒給他,孩子結婚后不久,趙慶收就把他抓住了。期間他村電安某3江給他說,趙某1要找他一起吃飯。
6安某3江的證言證實,我記得2015年春節(jié)期間,趙某1在酒桌上公開給我說你安某1舉帶個話,有時候見個面喝回酒一起玩玩。
7欒某貴的證言證實,我現(xiàn)任渡口驛派出所所長,每年春節(jié)前上級都要安排對網(wǎng)上逃犯進行抓捕,關于清河縣公安局抓捕追逃工作的兩個文件就是針對抓捕網(wǎng)上逃犯下達的通知。2013年1月我們所轄區(qū)安家那村安某1舉被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莘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也來過清河抓捕安某1舉好幾次,但是抓捕未果。接到通知后,我經(jīng)常和大家碰頭,部署抓捕網(wǎng)上逃犯這個事,因為趙某1對安家那村的情況熟悉,并且在所里值班也比較多,所以我重點給他交代的多,讓他在春節(jié)期間多注安某1舉的動向,但是直到春節(jié)以后,趙某1一直沒有給我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和信息安某1舉一直未被抓獲。2015年春節(jié)后不安某1舉就被趙某1抓獲了。
8安某4軍的證言證實安某1舉因涉嫌犯罪于2013年左右被公安機關上網(wǎng)通緝,2015年4月26日下安某1舉媳魯某1彩打電話安某1舉在杜家樓被渡口驛派出所抓了,后來聽說他被山東莘縣法院判了兩年刑,2014年春節(jié)拜年時見安某1舉。
9韓某敏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下旬一天,渡口驛派出所協(xié)勤趙某1開車拉著他轉悠的過程中抓住安某1舉。
(三)書證
1、清河縣公安局渡口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兩份證實,趙某1于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渡口驛派出所工作,任協(xié)勤。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在家待業(yè),2016年2月至今在渡口驛派出所工作,任協(xié)勤。派出所主要負責對轄區(qū)內治安防控及治安案件的查處。
2、清河縣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10日)證實,針對清河縣2013年以前歷年逃犯比較多的現(xiàn)狀,明確責任、加大獎懲、加強研判、強化措施。
3、清河縣公安局春節(jié)集中追逃清查搜捕統(tǒng)一行動實施方案(2013年2月4日)證實,清河縣公安局春節(jié)前后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三次集中統(tǒng)一行動,各單位要在行動中全力以赴、盡職盡責,對縣城重點部位清查到位,落實在逃人員緝捕措施,減少發(fā)案,為清河人民歡度新春佳節(jié)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huán)境。
4、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安某1舉清河縣安家那村人,因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山東省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
5、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安某1舉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8000元。
6、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趙某1,男,1990年7月3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對被告人趙某1關于其不是正式干警,只是協(xié)警,沒有執(zhí)法辦案權;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1雖然不是清河縣公安局正式在編人員,系清河縣公安局渡口驛派出所聘用的協(xié)警,其協(xié)助正式民警進行對轄區(qū)內治安防控及治安案件的查處、春節(jié)集中清查搜捕在逃人員等偵查工作,系受公安機關委托代表公安機關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梢哉J定被告人趙某1屬于司法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活動,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雖然被告人趙某1不承認2015年春節(jié)前索要并收魯某1彩6000元而不抓捕上網(wǎng)追逃人安某1舉及2015年3月份再次以“不到結婚現(xiàn)場安某1舉”魯某1彩索要6000元的犯罪事實,但是綜合證魯某1彩安某1舉安某5強杜某厚、位于今安某3江等人的證言,及證杜某厚對趙某1的辨認筆錄可以證實被告人趙某1在2015年春節(jié)前魯某1彩索要并收受錢財,不去抓安某1舉,使安某1舉在2015年春節(jié)期間平安在家中度過,間接證據(jù)之間形成證據(jù)鏈條,可以排除合理懷疑,應當認定被告人趙某1構成徇私枉法罪。因被告人安某1舉逃避法律追究的時間極其有限,且最終是由被告人安某1舉抓獲歸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趙某1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趙某1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確實充分;其不構成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安某1舉(已判刑,刑事案件嫌疑人)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山東省莘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莘縣公安局在清河縣公安局渡口驛派出所所欒某貴、協(xié)勤趙某1的配合下多次對其抓捕未果。2014年農歷臘月十七日上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在清河縣渡口驛藍天幼兒園附近遇安某1舉的妻魯某1彩,以“安某1舉安全在家過年,不抓安某1舉”為條件魯某1彩索要人民幣6,000元。當日下午魯某1在同地點將6,000元人民幣交給了趙某1,后安某1平安在家過春節(jié)。2015年3月份,安某1次子安新曉結婚前,趙某1又以“不到結婚現(xiàn)場抓安某1”為由向魯某1索要人民幣6,000元,遭到魯某1的拒絕。2015年4月26日,安某1被趙某1抓獲。后安某1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八千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魯某1、杜某、安某2、位于金、安某1、安某3、欒某、安某4、韓某的證言,清河縣公安局渡口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清河縣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工作的通知,清河縣公安局春節(jié)集中追逃清查搜捕統(tǒng)一行動實施方案,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原審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案為證。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對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的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于2015年春節(jié)前鄉(xiāng)魯某1索要并收受魯某1人民幣6000元的事實。有證人魯某1、安某1、安某5、杜某、位于今、安某3的證言及證人杜某對趙某1的辨認筆錄均可證實。雖然魯某1、安某5、杜某、位于今、安某3與安某1有利害關系,但間接證據(jù)之間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應當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包庇安某1在一定時間內不受到追訴的事實。其上述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對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提出“其不構成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的理由,經(jīng)查,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趙某1雖然不是清河縣公安局正式在編人員,系清河縣公安局渡口驛派出所聘用的協(xié)警,其協(xié)助正式民警進行對轄區(qū)內治安防控及治安案件的查處、春節(jié)集中清查搜捕在逃人員等偵查工作,系受公安機關委托代表公安機關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可以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1屬于司法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活動,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其上述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佳培
審判員馬瑞平
審判員劉朝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