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閩05刑終738號
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康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閩0581刑初2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康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燦平、林婷婷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康某1及其辯護人涂明忠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康某1先后擔任泉州市公安局雙陽派出所(以下稱雙陽派出所)政治指導員,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以下稱河市派出所)所長,雙陽派出所所長,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以下稱洛江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其間,被告人康某1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具體事實如下:
(一)徇私枉法犯罪事實
2012年起,被告人康某1任洛江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主持雙陽派出所工作。2016年,泉州美裕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稱美裕公司)與福建省惠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惠五建)因工程款問題發(fā)生糾紛,美裕公司副總經(jīng)理吳某1等人決定雇請他人將占領建筑工地的惠五建方面人員清場,并讓美裕公司工程承包商董某出面雇請盧某,由盧某于2016年10月30日組織多人將惠五建方面人員強行清退出工地。10月31日,盧某明知惠五建方面的李某進等人將帶人到工地、雙方可能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仍指使他人糾集40余人到工地聚集。當日14時許,李某進糾集20余人欲強行闖入工地,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李某進一方的人員受到輕微傷。隨后,洛江公安分局出警并在現(xiàn)場抓獲李某進、吳某1、董某等人。11月1日,吳某1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出錢10萬元讓董某請人進行清場。11月1日、2日,董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收受吳某1 10萬元,并請人進行清場。其后,董某被取保候?qū)?,吳?被釋放。
11月4日,盧某等人聚眾斗毆案交由雙陽派出所承辦。洛江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吳某2找到被告人康某1,請求對董某予以關照。被告人康某1為幫助董某逃避處罰,在董某、吳某1、美裕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黃某1先后到其辦公室求其幫忙時,告知吳某1已供認出錢雇人清場,以暗示董某、吳某1翻供。后董某、吳某1、盧某等人遂商議翻供,決定由盧某獨自攬下罪責,美裕公司為此補償盧某68.8萬元。
11月中旬,吳某1、董某及泉州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主任陳某1先后向被告人康某1請求對被追逃的盧某到雙陽派出所投案后不予羈押,被告人康某1予以答應,同時為幫助董某等人逃避處罰,在明知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予以羈押為宜的情況下,仍于11月18日決定對盧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未予羈押。
2017年3月,董某、吳某1先后到雙陽派出所接受訊問,均作翻供,否認出錢雇請盧某清場。其間,該案經(jīng)辦民警黃某2及副所長蔡某多次向被告人康某1匯報吳某1、董某翻供及與盧某串供的情況,被告人康某1在明知放任上述行為會導致吳某1、董某涉嫌犯罪事實難以查清,應當采取刑事拘留,卻仍置之不理,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且未進一步采取其它有效偵查措施,致使吳某1、董某被認定涉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當時未被追訴。
2016年以來,盧某糾集多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泉州市洛江區(qū)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盧某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被告人康某1放任對盧某的監(jiān)管,導致盧某繼續(xù)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指使、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多項犯罪。2018年11月5日,盧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罪,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
事發(fā)后,泉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8月6日、9月21日分別將董某、吳某1等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3證言(美裕公司董事長),證實其與弟弟吳某1經(jīng)營美裕公司。2015年底,美裕公司與惠五建公司因藍山墅項目工程款支付問題產(chǎn)生糾紛,惠五建派工人占著工地,阻撓施工。2016年10月間,其與吳某1、干姐黃某1、該項目土方工程承包商董某商量后,決定由董某以每個月25萬元的價格請盧某來清場和看場。美裕公司通過董某先支付10萬元給盧某。2016年10月30日,盧某召集人員清場成功。次日下午,藍山墅工地發(fā)生斗毆,派出所出警。吳某1被叫去做筆錄。
過后,黃某1和董某到雙陽派出所找所長康某1,康某1罵吳某1傻傻的,到公安做筆錄時,承認公司出錢請人清場。黃某1和董某回來以后,將上述情況告訴吳某1??的?這樣提示后,吳某1就和董某商量改口,將10萬元說成是美裕公司付給董某的工程款,而非出錢請人清場,盧某是為了有機會能承包美裕公司土方工程,而自行叫人清場。董某還將這個意思轉告盧某。當時盧某投案前,董某告訴其說盧某累犯間隔期還沒到,怕被關押。其就叫黃某1去打聽,黃某1回復說通過倪英杰去找康某1了,盧某不會被關。盧某遂去投案,沒有關押。后來董某和吳某1也去派出所重新做了按上述意思翻供的筆錄。其還聽吳某1說有一次他單獨去找康某1時,康某1說做筆錄時,不該說的不要亂說。
案件送到檢察院不久之后,盧某打聽到他的案件會被起訴,就想要200萬的賠償。其先給了盧某10萬元,后來去找關系了解到盧某無法不起訴以后,就與盧某協(xié)商,由美裕公司賠償了盧某68.8萬元。之所以要賠償68.8萬元,一方面是因為盧某獨自頂下罪責,董某和吳某1才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因為怕盧某把董某和吳某1供出來。
(2)證人吳某1(美裕公司副總經(jīng)理)證言,證實2016年10月,美裕公司因為藍山墅工程款問題,與承建方惠五建產(chǎn)生糾紛。其與吳某3、黃某1、董某商議后,決定由公司出資10萬元,讓董某通過陳智彬找盧某幫忙清場,更換承建商,事成后要給盧某等人“看場費”每月25萬元。10月30日,董某、陳智彬和盧某等人帶人到工地清場成功。次日惠五建方面又帶人過來鬧事。雙方就鬧起來,有人報案后,公安局過來抓人。其因為涉案也被叫去做筆錄,一開始其未提及公司出錢10萬元雇人清場之事,但是次日中午,民警有問到公司拿出10萬元雇人清場之事。當晚其被釋放,之后出去躲避風頭?;貋砗螅p陽派出所所長康某1通過董某叫其到雙陽派出所泡茶時,當面罵其怎么連拿錢雇人清場之事都說了。其請對方幫忙,康某1笑笑沒有拒絕。其認為康某1是在提醒其不可以說到拿錢雇人清場之事。后其與董某找康某1問盧某到案要如何處理,可否不關押??的?叫蔡某到場商量。蔡某提到盧某是累犯,康某1說如果盧某投案,可以考慮辦監(jiān)居。其記得康某1說過從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雙方各處理一兩個就行了。同時康某1交代其到時在檢察院方面要自己找人。
2017年3月,董某被叫去做筆錄后,對其說他將之前交代的10萬元說成是要給盧某的工程款,讓其也這樣說。數(shù)日后其接到通知去做筆錄時,也翻供說公司沒有拿錢雇人清場,是委托董某去雇請保安來看管工地,之前提到的10萬是要給董某的工程款。其最終沒有因為該案被追究刑事責任。
(3)證人董某證言,證實2016年其與陳智彬等人合作經(jīng)營泉州市長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信公司),承建美裕公司藍山墅項目土方基建。因美裕公司與惠五建的糾紛影響其工程正常施工,2016年10月間,其與吳某3、吳某1、黃某1商量后,決定由美裕公司出錢請人清場,讓其代表公司與陳智彬去找盧某清場和看場,費用每月25萬元。但其隱瞞費用實際數(shù)額,與盧某談的是每個月15萬元。10月30日,盧某叫了數(shù)十名保安和“小弟”到工地清場成功。次日,盧某換了一家保安公司來看管工地,惠五建也請了很多人來鬧事,雙方發(fā)生沖突,公安機關出警,其也被帶走。開始時其如實交代,說其經(jīng)陳智彬介紹叫盧某來看場和清場。11月1日其被取保,二三天后,康某1讓其到辦公室,其跟康某1把糾紛來由和雇人清場之事講了,康某1跟其說,吳某1那個傻瓜,說了拿錢請人的事。其就問康某1現(xiàn)在要怎么辦??的?說不是其講義氣的時候,不要傻傻地說是其去幫美裕公司叫人清場。其認為康某1是提醒其到時不要承認此事,要翻供,就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其說知道了,就離開了。
雙陽派出所要傳喚盧某。盧某說他的前科間隔期還沒到,怕到案會被關押。其就通過吳某3找黃某1解決。三四天后,黃某1說她已經(jīng)通過吳某2打電話約好康某1,讓其和她一起找康某1。黃某1讓康某1幫忙不要關押盧某,因為盧是幫美裕公司辦事的,盧某前科間隔期還沒有到??的?說,你們怎么會叫社會人員去幫你們清場呢?要是出了大事情,你們幾個都吃不消。還有吳某1這個傻瓜,還說是拿錢請人來清場。黃某1說吳某1膽子小,被抓了就什么都說了,還請康所長幫忙。蔡某查了戶籍資料匯報說盧某的前科間隔期還差幾個月,康某1問能不能取保,蔡某答復有前科取保不了。康某1就說他們要協(xié)商一下。
盧某投案前,吳某1叫其一起找康某1問怎么辦,康某1說叫盧某自首,可以給他辦理監(jiān)視居住。其回去就通過陳智彬通知盧某去投案,可以辦監(jiān)視居住。次日,其對盧某說,是他自己為了接美裕藍山墅工地的水電工程而自愿幫美裕公司出面把惠五建看守人員清場的,美裕公司沒有拿錢雇他,只是出錢讓他去雇請保安看管工地。其還說刑事層面吳某3會負責到底,只要他把事情全部攬下,吳某1會幫忙解決不讓他關押。盧某同意把事情全部扛下來。后盧某就去投案,并辦監(jiān)視居住。
2017年春節(jié)過后,其到雙陽派出所做了兩份筆錄,都翻供了,否認美裕公司出錢10萬元雇請盧某清場,而說是盧某為了自己能夠承接水電工程自愿幫忙清場,10萬元是吳某1償還長信公司的工程款,而非雇請的費用。其讓吳某1也這樣說,2017年3月,吳某1做筆錄也翻供了。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盧某提出要68.8萬元賠償款,美裕公司統(tǒng)計后,前后共支付了72.8萬元給盧某。
(4)證人盧某證言,證實董某通過陳智彬雇其找人為吳某1將惠五建的人清出工地,并說好之后由其帶人在工地看場三個月,每月15萬元,出事的話對方會負責處理關系。其帶人于10月30日清場,次日惠五建叫了很多人到工地集合,陳智彬、董某看到很多人就讓其再叫人,之后雙方互毆。公安出警后將董某抓了。11月2日董某取保出來。之后雙陽派出所傳喚其到案,11月15日左右董某跟其說關系已理好,叫其去自首,可以取保。當時其說自己前科5年間隔期沒有過,不能取保,不想自首。董某打完電話后說下周一再去,會給其辦理監(jiān)視居住,并讓其一個人扛下所有罪責,不要說出陳智彬、董某參與商量聚眾斗毆之事,只說其是為拿到藍山墅工程而主動叫人幫忙清場,還承諾會去找關系處理,負責到底,不讓其關押。其遂去雙陽派出所投案,做完筆錄后就辦理了監(jiān)視居住。
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在洛江區(qū),其與一個運土方的公司駕駛員發(fā)生糾紛,對方老板叫吳國榮。雙陽派出所介入調(diào)解,其賠償對方2萬多元。當時此事發(fā)生后,康某1說其亂搞,讓其趕緊與對方處理,不然要定成黑社會。其迫于壓力就賠償對方。
案件起訴到法院,開完庭后,其問陳智彬、董某如果判刑收監(jiān)怎么辦。對方承諾會照顧其家庭,給其補償。其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剛開始時,在工作日期間每天都到所里報到,后來就沒有天天去了。其去市區(qū)也沒有請假,只有在2017年5、6月間要去湖南省老家時去請假,警官沒有同意其就擅自去了。
(5)證人黃某1證言,證實其系美裕公司掛名副總經(jīng)理。2015年間,美裕公司與惠五建因藍山墅樓盤存在工程款糾紛。2016年間,其與吳某1、吳某3、董某商量后,讓董某通過陳智彬找盧某進行清場和看場,每個月支付25萬元,2016年10月30日預付10萬元。當日盧某帶人清場成功,次日惠五建叫了很多人到?jīng)_進工地,雙方互毆,吳某1、董某被抓。當晚,吳某1被放出來。次日下午,董某被取保。
其與董某一起去找康某1,請求予以關照,從輕處理??的?說吳某1之前做筆錄的時候把美裕公司花10萬元請盧某清場的事情都說出來,現(xiàn)在還有什么好說的,還叫其盡快償還欠惠五建的錢款,處理好糾紛。其回來后將情況告訴吳某3。董某、吳某1、盧某就商定做筆錄時說10萬元是付給董某的工程款,而非雇請盧某的錢。
2016年12月,吳某3說盧某要去自首,怕累犯間隔期沒過,會被關押,讓其去問。對方答復說做一下筆錄就能回來。盧某投案后就根據(jù)董某的吩咐扛下所有罪責。過后,吳某1、董某也去派出所重新做筆錄,都改口了。盧某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實刑,要求公司補償,在董某的協(xié)商下,公司與盧某達成補償68.8萬元的協(xié)議。
(6)證人陳某1(泉州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主任)證言,證實2016年11月,其朋友為了盧某聚眾斗毆之事找其幫忙,其讓朋友動員盧某自首,其可以幫忙給雙陽派出所打招呼。其朋友說盧某愿意去投案,其就打電話給康某1,希望康某1能在如實供述和合法的情況下給予取保候?qū)?,康?答允。盧某被監(jiān)視居住后,其朋友又找其幫忙給雙陽派出所打招呼,為盧某請假一兩天,其就打電話給康某1,康某1答允了。
(7)證人吳某2(洛江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辦理過程中,其有和康某1講說希望能在處理上照顧董某。康某1后來有跟其說,董某在刑偵大隊有交代拿10萬元請盧某來清場,后來做筆錄把那10萬元說成是工程款。
(8)證人黃某2(洛江公安分局雙陽派出所民警)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案發(fā)時,其帶協(xié)警出警。后該案由其主辦。盧某投案承認召集人員到藍山墅幫忙清場,但辯解說他是為攬到該樓盤水電工程才主動召集人員幫忙,不承認是董某及陳智彬介紹他來,也不承認是美裕公司出錢雇請。其將情況向蔡某匯報,并說盧某有前科,而且是累犯,應該刑拘,蔡某回復說所長說要辦理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
2017年3月14日,其向康某1報告后,傳訊盧某,盧某說的和以前基本一致,其又傳訊董某,但董某翻供,辯解說10萬元是工程款,否認美裕公司吳某1出錢雇請盧某找人清場和看場。其向蔡某匯報,并建議改變強制措施,同時提出要對陳智彬采取強制措施。但蔡某讓其直接向康某1匯報。其遂向康某1匯報,建議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的?罵其亂辦案,將案件辦成這樣,叫其去找蔡某探討。蔡某向康某1請示后說先讓董某回去。隔天其又通知董某接受訊問,還是翻供,其將情況向蔡某匯報,蔡某向康某1請示后叫其讓董某回去。隔幾天其又通知陳智彬到案訊問,陳智彬供述和以前基本相同,其只好又讓他回去。
(9)證人蔡某(雙陽派出所副所長)證言,證實當時康某1打電話叫其去辦公室,當時有一名男子也在??的?問如果盧某投案是否可以取保,其回答盧某構成累犯,應該刑拘,取保是不行的,但不知能否辦理監(jiān)視居住。2016年11月18日,盧某投案,其安排黃某2做筆錄,后黃某2匯報說盧某基本交代自己的違法事實,但是沒有交代與陳智彬、董某、吳某1如何商量的事實。其與黃某2均認為盧某沒有完全坦白,不可以認定自首,刑拘較妥,但其認為康某1有意對盧某監(jiān)視居住,就找康某1匯報請示。康某1指示說之前跟法制大隊探討過可以辦監(jiān)視居住。
2017年3月,其安排黃某2進一步偵查取證。黃某2叫董某做完筆錄后,向其匯報說董某翻供,不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是否變更強制措施。其讓黃某2自己向康某1報告。后黃某2對其說,康某1說先讓董某回去,再叫來問問。次日,黃某2把董某叫來做筆錄,還是翻供。其找康某1匯報董某繼續(xù)翻供,存在串供可能??的?說取保后有辯解也是正常的,先讓他回去,再繼續(xù)查。但是陳智彬來做筆錄,也是推脫不知。吳某1筆錄也是翻供,不承認雇人清場。
同年4、5月間,康某1說根據(jù)盧某、李學進證據(jù)相對充足,先移送審查起訴,董某、吳某1等人證據(jù)相對不足,先放著繼續(xù)偵查后再說。盧某監(jiān)視居住期間,其一開始讓盧某每天報到,后來康某1打電話說陳某1幫盧某請假,之后,就沒有要求盧某天天報到了。2017年8月間,盧某在雙陽派出所就有一起警情,是兩個駕駛員因交通事故被盧某一方的毆打,其有向康某1匯報過。康某1說該查的要查。但后來因兩人都沒說到被盧某毆打,案件也就調(diào)解結案了。直到盧某涉黑被抓后,其才知道當時兩個駕駛員是因為被盧某威脅才不敢說的。
2018年2月,盧某涉黑被抓后,以及8月間董某、陳智彬被紀委、公安等部門控制后,康某1就開始愈發(fā)緊張了,交代邱勝輝補好相關監(jiān)管手續(xù),來找其與黃某2頻繁詢問“藍山墅聚眾斗毆案”辦理情況。一天晚上,康某1私下找其與黃某2問當時董某翻供之事。黃某2向康某1匯報了當時情況,康某1覺得可能當時做法違規(guī),就交代說如果紀委來找調(diào)查,大家要統(tǒng)一口徑,都說是集體研究決定的,并有與法制大隊、檢察院探討過,而非他個人決定的,有人打招呼之事也不能說。8月中旬,黃某2被紀委叫去了解情況后,其又找黃某2了解紀委問了什么問題。其也問過黃某2,但黃說什么也不能說。
(10)證人廖某(洛江公安分局局長)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案交雙陽派出所偵辦,由康某1負責。盧某投案前,康某1到其辦公室說泉州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陳某1與他聯(lián)系說如果盧某來投案,是否可以取保候?qū)?。其對康?說,如果盧某愿意投案,講清楚犯罪事實,符合程序和條件的話,可以取保候?qū)?。后來盧某到案后,康某1又匯報說,盧有前科,不能辦理取保候?qū)?,但到案后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準備辦理監(jiān)視居住,看是否可以。其表示同意。
(11)證人林某1(洛江公安分局副局長)證言,證實2016年10月31日,藍山墅工地發(fā)生聚眾斗毆,其作為帶班領導帶隊前往處警。后來,其主持召開會議討論,經(jīng)過研究決定以聚眾斗毆罪立案,糾紛雙方各刑拘2人,分別是董某、李學進等人。2016年11月3日,局長廖某打電話叫其到辦公室,康某1也在??的?就質(zhì)疑其為什么要將藍山墅事件以聚眾斗毆罪立案。其說這是經(jīng)集體討論決定的。然后廖某為了維穩(wěn)化解矛盾,將該案交由雙陽派出所辦理,由康某1負責。
(12)證人丁某(雙陽派出所教導員)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案”后,其去康某1辦公會匯報工作時碰到董某在康某1辦公室泡茶。其叫董某要好好工作,不要跟那些亂七八槽的人來往。雙陽派出所對盧某的管控材料前期是沒有做,到了盧某涉黑案件被抓后,康某1才布置邱勝輝補齊相關管控材料。
(13)證人傅某(洛江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證言,證實2016年11月初,康某1帶領蔡某、黃某2到法制大隊探討該案,康某1的意思是該案雖然雙方參與人數(shù)較多,但是情節(jié)一般,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并非十分惡劣,對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把握。其認為構罪沒有問題,應該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的刑事責任。康某1曾在盧某投案之前對其說盧某作為該案涉案人員要來投案,叫蔡某、黃某2過來法制大隊探討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是否可以辦理監(jiān)視居住。蔡某、黃某2說盧某要來投案,并表示會配合動員其他涉案人員到案取證,基于偵查工作需要,而打算辦理。其和林某2聽了介紹之后表示辦理監(jiān)視居住并不違法,但應讓林某2審核把關。盧某投案后,林某2審核材料完向其匯報認為該案情節(jié)確實較輕,辦理監(jiān)視居住并不違法。根據(jù)以往做法,其就同意了。因為該案是雙陽派出所承辦的,就將手續(xù)交給康某1審批了。
2018年8月初,在董某、陳智彬因藍山墅案件重新被公安機關調(diào)查后的一天,康某1帶蔡某、黃某2給其送來一份關于盧某是如何監(jiān)視居住的情況說明,主要內(nèi)容是雙陽派出所就藍山墅案件如何案發(fā)、盧某是如何被監(jiān)視居住的、與法制大隊是如何探討的,探討幾次等相關情況。其認為說明中提到的案情分析會其有參加、盧某的監(jiān)視居住是與法制大隊研究探討后的結果是與事實不符。因為其未參加案情分析會,盧某的監(jiān)視居住問題是雙陽派出所決定后,來請示的,而非雙方探討??的?就問要不補一份分局關于案件研究的集體議案。其說時任分管領導系吳志偉政委,現(xiàn)已調(diào)離,做案件集體議案是不現(xiàn)實的,康某1就沒再說什么。
(14)證人林某2(洛江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民警)證言,證實盧某聚眾斗毆一案移送雙陽派出所承辦以后,康某1曾帶蔡某、黃某2到法制大隊探討,康某1的意思是該案情節(jié)一般,未造成嚴重后果,雙方亦過激行為,情節(jié)不是很惡劣。2016年11月18日,黃某2跟其說了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問如果盧某投案的話,是否可以監(jiān)視居住。其回復說沒有法律規(guī)定累犯不可以監(jiān)視居住,如果他們領導決定要辦理監(jiān)視居住,應按程序報批。隨后,黃某2就將監(jiān)視居住的網(wǎng)簽審批手續(xù)報過來了,其就跟大隊長傅某匯報,傅某表示事先康某1已與其溝通,法律沒有禁止的話就可以審核,并讓其將該案轉給康某1審批。
2018年8月初,在董某、陳智彬重新被公安機關調(diào)查后,有一天,黃某2有到辦公室送給其一份關于盧某是如何監(jiān)視居住的情況說明,主要內(nèi)容是雙陽派出所就當時案件如何案發(fā)、盧某是如何被監(jiān)視居住的、與法制大隊是如何探討的,探討幾次等相關情況。其看完認為部分情況與事實并不相符。2017年5月后,盧某的案件先后移送到檢察院、法院后,均被兩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相關執(zhí)行通知書送到其處,其因疏忽并未轉給雙陽派出所。
(15)證人彭某(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證言,證實其系盧某聚眾斗毆一案實際承辦人。經(jīng)初步閱卷,其發(fā)現(xiàn)董某、吳某1原先作有罪供述,但是后來變成無罪供述。其認為董某、吳某1也可能構成犯罪,但不明白為何公安機關不移送,就打電話問黃某2。黃某2答復說如果檢察院認為可以定罪的話,會把案件一并移送,并會把情況向他們所領導匯報。幾天后,翁明朱說她聽蔡某說其認為董某、吳某1也構犯罪。其就相關情況匯報給她,她遂吩咐以后與公安人員溝通案情時講話要注意,不能隨便發(fā)表對案件的看法。該案經(jīng)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但雙陽派出所對董某、吳某1等其他涉案人員未做進一步的調(diào)查核實,對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了了之。洛江區(qū)檢察院在起訴盧某時,并未認定盧某是累犯。
2、書證
(1)洛江公安分局泉公洛綜〔2014〕105號關于印發(fā)《洛江公安局分局案件呈報及審批規(guī)定》的通知,證實洛江公安分局的案件呈報及審批規(guī)定,其中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原則上由分管局領導審批。
(2)洛江公安分局情況復函,證實:①康某1有權審批藍山墅聚眾斗毆案件涉案人員的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②2016年10月31日,該局刑偵大隊、雙陽派出所等部門及法制大隊民警對聚眾斗毆案件進行集體研究、討論,一致認為應當以涉嫌聚眾斗毆罪立案偵查,但未形成書面會議記錄。③該案于2016年11月4日移交給雙陽派出辦理,辦案期間,根據(jù)已收集的證據(jù),雙陽派出所認為吳某1、吳某3、黃某1涉嫌犯罪的證據(jù)不足,未對三人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起訴,綜合已收集的證據(jù)于2017年5月7日將盧某、李學進移送審查起訴。
(3)洛江區(qū)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說明及身份證書撤銷停用申請表、呈請監(jiān)視居住報告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證實洛江公安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對盧某決定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由被告人康某1簽批。
(4)洛江公安分局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呈請取保候?qū)張蟾鏁⑷”:驅(qū)彌Q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被取保候?qū)徣肆x務告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現(xiàn)金繳款單、釋放通知書、呈請釋放報告書(拘留)等材料,證實該局于2016年11月1日對董某刑事拘留,次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p>
(5)洛江公安分局呈請傳訊報告書、傳訊通知書,證實該局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3月14日2次書面?zhèn)饔嵄R某。
(6)外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美裕公司、惠五建、長信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吳某3、吳某1分別系美裕公司董事長、董事,陳智彬系長信公司股東。
(7)盧某訊問筆錄,證實盧某在投案后攬下所有罪責的供述情況。
(8)吳某1詢問、訊問筆錄,證實吳某1就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向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的情況,其中于2016年11月1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述承認出錢10萬元讓董某請人清場,但在2017年3月28日以后所作筆錄,對此予以翻供。
(9)董某詢問、訊問筆錄,證實董某就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向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的情況,其中于2016年11月1日、2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述收受吳某110萬元,并組織他人進行清場,但在2017年3月17日以后所作筆錄,對此予以翻供。
(10)陳某彬訊問筆錄,證實陳某彬就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向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的情況。
(11)補充偵查報告書及處理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9月11日,洛江公安分局針對2017年8月15日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退回的盧某、李學進聚眾斗毆一案進行補充偵查的報告情況,并就認為董某等人因證據(jù)薄弱、不足以認定為有犯罪行為作出說明。
(12)洛江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證實該局以盧某、李學進涉嫌犯聚眾斗毆罪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載明盧某有犯罪前科,認定系累犯。
(13)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實該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對盧某、李學進以涉嫌聚眾斗毆罪提起公訴。起訴書中載明盧某的前科及刑滿釋放時間,但未認定其系累犯。
(14)洛江公安分局報警登記、現(xiàn)場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自動投案通知書、工作說明、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簡程序現(xiàn)場認定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調(diào)解筆錄、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證實2017年8月22日,趙勝福、黃飛萍駕駛土方車與王福龍駕駛小汽車(載盧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發(fā)生糾紛,被何梅平、林城尉毆打,經(jīng)雙陽派出所出警調(diào)解,雙方達成何梅平、林城尉賠償趙勝福、黃飛萍20200元并道歉的調(diào)解協(xié)議。
(15)泉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函,泉州市公安局交辦單、呈請指定管轄報告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晉江市公安局批準逮捕決定書、羈押必要性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材料,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晉江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證實泉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分別于2018年8月6日、9月21日分別將董某、陳智彬及黃某1、吳某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由晉江市公安局辦理。其中,陳智彬、董某已因涉嫌參與2016年10月31日聚眾斗毆一事被移送審查起訴。
(16)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盧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等罪被法院判處刑罰,關于案涉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判決書認定,2016年10月30日,盧某組織人員將李學進一方人員清退出工地,次日,盧某糾集40余人,與李學進糾集的20余人在工地發(fā)生肢體沖突。判決書還認定,2016年以來,盧某糾集多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泉州市洛江區(qū)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盧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中,2016年11月18日之后,在盧某的指使下還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犯罪。判決書認定盧某系累犯,二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李學進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3、辨認筆錄,證實董某辨認出陳某彬、盧某。
4、被告人康某1供述,證實其接受吳某2提出對董某關照的請托,為幫助董某逃避處罰,將吳某1供認花錢雇請盧某清場之事告知董某等人,暗示董某翻供,后又接受陳某1等人提出對盧某投案后不予羈押的請托,在明知盧某有前科且可能構成累犯,投案后也未徹底坦白的情況下,仍堅持對盧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偵辦期間,黃某2、蔡某先后向其匯報吳某1、董某翻供及與盧某串供的情況,并明知黃某2匯報之意是問其是否采取更為有效的刑拘措施,但仍置之不理,并責罵黃某2不會辦案,致吳某1、董某最后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未被追訴。盧某監(jiān)視居住期間,其曾接收陳某1的請求,讓盧某請假,而且對盧某放任不管。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賄罪部分
被告人康某1于2003年至2018年間,利用其負責管理所任職的派出所轄區(qū)內(nèi)的實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導、監(jiān)督轄區(qū)內(nèi)的企業(yè)內(nèi)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以及主持任職派出所的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顏某、郭某2等人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5.8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和價值8萬元的購物卡,并為之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先后八次收受泉州市洛江區(qū)永安民爆服務站老板許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在炸藥審批上的關照而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2.4萬元。具體為:
(1)2003年至200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其雙陽派出所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許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6000元。
(2)2005年至2010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其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六次各收受許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1.8萬元。
2013年間,被告人康某1因害怕許某舉報其受賄,除讓劉某1幫其退給許某2萬元外,其還自行退出1萬元給許某。
2、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六次各收受郭某1為取得和感謝康對其經(jīng)營石子場的關照而賄送的2000元,共計1.2萬元。
3、2005年初,被告人康某1在其福新花園城家中,收受三寶電子有限公司老板劉某1為感謝康在弟弟劉某鋒毆打他人案件中的關照而賄送的3萬元。
2013年,劉某1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替被告人康某1退還2萬元給許某。
2015年7月,被告人康某1在其福新花園城家中,收受劉某1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以康某1兒子考上大學為由賄送的1萬元。
4、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五次各收受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行政經(jīng)理郭某2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2000元的中閩百匯購物卡,共計價值1萬元。
5、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五次各收受陳某2為取得康對其廠房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1.5萬元。
6、200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康某1先后十二次收受泉州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卓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共計3.6萬元。具體為:
(1)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四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2000元,共計8000元。
(2)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四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1.2萬元。
(3)2012年、2013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6000元。
(4)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5000元,共計1萬元。
7、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七次收受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顏某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2.9萬元,其中春節(jié)期間每次收受價值5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中秋節(jié)期間每次收受價值3000元新華都購物卡。
8、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三次各收受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對其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5000元,共計1.5萬元。
9、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三次各收受泉州市三和興建材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鄭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在炸藥審批上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9000元。
10、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泉州南洋藝品公司行政部經(jīng)理劉某2為取得和感謝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3000元,共計6000元。
11、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收受福建省力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杜某為取得康在辦理戶口及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6000元。
12、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八次各收受泉州健勝家具公司副總林某3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1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8000元。
13、2016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康某1在福建培新機械制造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某辦公室,收受謝某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5000元。
14、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某1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收受愛麗詩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3為感謝康在該公司被盜案件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
2018年8月,被告人康某1主動向洛江公安分局黨委主要領導說明自身存在的問題,并于同年9月3日將自書材料上交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9月7日,經(jīng)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康某1在洛江公安分局紀委書記薛文陪同下,主動到洛江區(qū)說明有關問題,配合組織審查調(diào)查,同日康某1被采取留置措施。案發(fā)后,被告人康某1退出贓款527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許某證言,證實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其為與先后擔任雙陽派出所教導員、河市派出所所長的康某1搞好關系,希望在炸藥審批上得到關照,八次在康某1辦公室賄送康某1現(xiàn)金共計2.4萬元。后來,康某1在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間申請購買炸藥時,都有及時審批或交代經(jīng)辦民警及時辦理。2013年間,其與洛江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黃章偉有經(jīng)濟糾紛,因為康某1沒有協(xié)調(diào)好,其曾威脅要舉報康某1。后來,康某1讓他的朋友劉某1給其2萬元,說是河市派出所退的。另外,康某1還有一次退給其1萬元現(xiàn)金??的?是記錯了,才會多退錢。
(2)證人郭某1證言,證實其在河市鎮(zhèn)下堡村開辦石子粉場,2005年至2010年每年的春節(jié)期間,其都到河市派出所康某1辦公室送給康某12000元,合計1.2萬元。因為石子粉場沒有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常有村民來鬧事,其就會報警,請康某1幫忙協(xié)調(diào),而且因為沒有手續(xù),也怕派出所會制止其開辦,送錢的目的就是感謝康某1的支持關照。
(3)證人劉某1(三寶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證實2004底,康某1在豐澤街福新花園的房子剛裝修好,因為家具款不夠,其就于2005年1月送給康某13萬元。2013年,許某與黃章偉鬧翻,許某之前有送康某1錢款,康某1為此感到緊張,就讓其出錢2萬元退給許某。迄今康某1沒有還給其2萬元。2015年7月,康某1的兒子考上大學,其就以給孩子買東西為由,到康某1家中送給康某11萬元。其送錢給康某1是因為康某1多次幫忙,2004年間,其弟劉劍鋒將他人打成輕傷,康某1幫忙協(xié)調(diào),最后只是賠償了事,2007年,其在塔山有工程,康某1協(xié)調(diào)許某幫忙做爆破,還有就是朋友辦戶口之類,親戚朋友打架的事情,會找康某1幫忙解決,其公司消防檢查歸雙陽派出所負責,如果檢查出問題,康某1也沒有為難其公司。
(4)證人郭某2(福建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經(jīng)理)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其為與康某1搞好關系,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以拜年的名義每次送給康某12000元中閩百匯購物卡。平時公司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xù)和事務時,都很順利。
(5)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其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錢的原因是為了得到康某1對其公司廠房消防檢查、治安等方面的關照。
(6)證人卓某(陽光國際集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證言,證實其于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2000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2012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5000元。送錢的原因是其任職的公司在康某1的轄區(qū)內(nèi),為了康某1在公司征地拆遷、員工內(nèi)部或與社會上的糾紛、社會治安等方面需要派出所處理的事項上給予關照,送錢之后,康某1確實給予了關照。另外,康某1任雙陽派出所所長后,還給公司的門牌編了個吉利號碼:“洛江區(qū)雙陽街道陽光北路88號”。
(7)證人顏某(泉州市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證言,證實其先后于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5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卡的原因是為了得到康某1在公司治安和巡邏方面的關照。
(8)證人楊某(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5000元。送錢的原因是為了感謝康某1對公司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的關照。
(9)證人鄭某(泉州市三和興建材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卡的原因,是為了取得和感謝康某1在公司經(jīng)營石子場進行爆破時炸藥申請審批上的關照。
(10)證人劉某2(南洋藝品公司行政經(jīng)理)證言,證實其于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2010年間公司安排其找康某1在公司廠房邊設一個報警點,多安排巡邏,以對小偷和工人進行威懾,后來公司門口真的設了報警點,廠區(qū)治安狀況明顯好轉。送錢的原因就是感謝康某1給予的關照。
(11)證人杜某(福建省力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錢的原因是為了取得康某1在公司“力標新時代”項目業(yè)主戶口辦理方面的關照。
(12)證人林某3(泉州健勝家具公司副董事長)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某11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八次。送卡的原因是與康某1搞好關系,取得康某1在公司治安、消防方面的關照。
(13)證人謝某(福建培新機械制造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實其于2016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送給康某1一盒裝有5000元的茶葉。送錢的原因是其公司在雙陽派出所轄區(qū)內(nèi),系派出所的管理服務對象。
(14)證人黃某3(泉州市愛麗詩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實其于2018年春節(jié)期間,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送給康某1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2016年農(nóng)歷12月間,其公司保險柜被盜,雙陽派出所很快就破案。其為了與所長康某1搞好關系,請求加強公司周邊的治安巡邏,故而給康某1送卡。
2、書證
(1)洛江公安分局情況復函,證實康某1任雙陽派出所指導員期間分管的工作內(nèi)容包含民爆物品的審批管理等項。
(2)吊銷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永安民爆站的企業(yè)登記情況,負責人許某,2002年5月14日登記,經(jīng)營民用爆破服務和物品,2018年5月16日吊銷。
(3)爆破工程審批表,證實許某經(jīng)營的永安民爆站分別于2004年1月、2005年3月、2007年4月申請進行爆破的審批情況。
(4)洛江區(q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證實洛江公安分局與雙陽派出所于2002年9月11日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以及河市派出所與永安民爆站于分別于2005年3月31日、2007年5月16日、2008年2月20日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情況。
(5)洛江區(q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證實永安民爆站與河市派出所于2007年5月16日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情況。
(6)梧宅村綜合大樓用地石方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工程施工合同、安全警戒方案、申請報告書、爆破工程備案表,證實永安民爆站就梧宅村綜合大樓用地石方爆破向河市派出所進行申請、備案的情況。
(7)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醫(yī)技術鑒定委托登記表、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劉景波因于2004年11月14日被劉劍峰糾集人員砍傷的傷情程度鑒定為輕傷。
(8)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泉州三寶電子有限公司、泉州市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南洋藝品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登記情況。劉某1系泉州三寶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泉州市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洛江區(qū)禾洋工業(yè)區(qū)。楊某系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9)外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福建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陽光國際集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企業(yè)、泉州健勝家具有限公司登記情況。三公司的住所地分別為洛江區(qū)雙陽工業(yè)區(qū)。林某3于2007年7月20日起任泉州健勝家具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10)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任職證明,證實郭某2任職該公司行政經(jīng)理。
(11)戶籍證明,證實陳某2的基本身份情況。
(12)土地使用權證,證實陳某2以泉州市楠藝輕工有限公司名義在洛江區(qū)河市購買的土地情況。
(13)雙陽派出所工作說明,證實經(jīng)通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查詢,陽光國際集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門牌號為洛江區(qū)雙陽街道陽光北路88號
(14)河市派出所工作情況說明,證實該所于2009年至2010年在河市鎮(zhèn)××村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白洋村南洋藝品有限公司等處設立報警標識牌、聯(lián)防簽到巡更點,方便群眾報警求助和加強社會治安巡邏工作。
(15)注銷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泉州市三和興建材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三和興公司)的企業(yè)登記情況,鄭朗系股東,鄭某系監(jiān)事,2006年4月13日登記,經(jīng)營建筑用花崗石開采,2016年3月2日注銷。
(16)福建省泉州市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申請表、年審呈報表,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安全生產(chǎn)工作資格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民爆作品倉庫管理員資格證,三和興公司石子場臨時儲存庫保管員崗位職責、爆破員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員崗位責任制、民爆器材倉庫管理制度、使用爆破器材規(guī)定、照片,證實三和興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請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以及2011、2012年年審呈報情況。
(17)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購買證、運輸證,證實三和興公司于2008年10月、11月向河市派出所申請購買爆炸物品的情況
(18)福建省力標集團有限公司任職證明,證實杜某于2000年迄今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于2011年負責洛江區(qū)雙陽街力標新時代項目。
(19)泉州南洋藝品有限公司任職證明,證實劉某2于2010年至2012年任職該公司行政部經(jīng)理。
(20)雙陽派出所出具的泉州市洛江區(qū)陽新街21號力標新時代業(yè)主入戶明細表,證實“力標新時代”業(yè)主入戶情況。
(21)福建培新機械制造實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說明,居民身份證,證實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住所地在洛江區(qū)雙陽華僑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謝某任該公司董事長。
(22)受案登記表、報警登記、現(xiàn)場處警情況登記表、立案告知書、呈請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起訴意見書,證實2017年1月6日,愛麗詩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辦公室被人撬開保險柜盜走現(xiàn)金,任俊龍向雙陽派出所報警,同年2月間,洛江公安分局抓獲犯罪嫌疑人,偵破此案,并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3)福建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扣押款物文件清單、泉州市洛江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紀檢監(jiān)察室說明、移送款物文件清單、支付通知單,證實被告人康某1妻子代為向泉州市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違法所得5.27萬元,該款已移交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康某1歸案后穩(wěn)定供述,2003年至2018年間,其任職雙陽派出所政治指導員、河市派出所所長、雙陽派出所所長、雙陽派出所所長兼洛江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顏某、郭某2等14人賄送共計15.8萬元及價值共計8萬元的購物卡。
(三)綜合證據(jù)
1.洛江公安分局及該局紀委書記薛文出具的工作說明,泉州市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并附康某1書寫的有關辦理藍山墅聚眾斗毆案存在問題的自我檢討,證實康某1于2018年8月主動向洛江公安分局黨委主要領導說明自身存在的問題,并于同年9月3日將自書材料上交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9月7日,經(jīng)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康某1在洛江公安分局紀委書記薛文陪同下,主動到洛江區(qū)說明有關問題,配合組織審查調(diào)查,同日康某1被采取留置措施。
2.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證實被告人康某1的戶籍登記情況。
3.泉州市公安局泉公人〔2002〕16號、泉公人〔2004〕52號、泉公綜〔2012〕188號、泉公綜〔2012〕419號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康某1履歷證明,洛江公安分局泉公洛綜〔2014〕106號文件、工作說明,公安總公通字〔2007〕29號文件,證實被告人康某1的任職、職責及簡歷情況,其于2002年2月?lián)坞p陽派出所指導員;2004年5月任河市派出所所長,主持河市派出所全面工作;2012年4月任雙陽派出所所長,主持雙陽派出所全面工作,同年8月任洛江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正科級),主持雙陽派出所工作。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有管理轄區(qū)內(nèi)的實有人口,重點行業(yè)、公共娛樂場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指導、監(jiān)督轄區(qū)內(nèi)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內(nèi)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wěn)定和治安穩(wěn)定的情報信息等。
4.泉州市公安局關于給予康某1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證實2019年1月2日,泉州市公安局決定給予被告人康某1開除公職處分。
原判認為,被告人康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董某、吳某1是有罪的人,而故意暗示兩人翻供,在下屬匯報董某、吳某1翻供且與盧某串供的情況后,予以包庇,為不使二人受追訴,不采取有效偵查措施,且對盧某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而不變更,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予以放任不管,致使盧某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造成盧某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多種犯罪,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康某1徇私枉法的行為,一方面導致董某、吳某1等人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未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導致盧某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及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多項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康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3.8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屬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康某1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康某1案發(fā)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紤]盧某被監(jiān)管期間實施多項犯罪活動存在多種成因,可對被告人康某1所犯徇私枉法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1已退出部分受賄贓款,可對其所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康某1所犯的徇私枉法罪予以從輕處罰,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據(jù)此,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康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追繳被告人康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六萬一千三百元,連同扣押在石獅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五萬二千七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康某1訴稱,原判認定其系盧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保護傘依據(jù)不足,認定其徇私枉法罪“情節(jié)嚴重”缺乏法律依據(jù),導致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康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康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該犯罪事實的證人吳某3、吳某1、董某、盧某、黃某1、陳某1、吳某2、黃某2、蔡某、廖某、林某1、丁某、傅某、林某2、彭某、許某、郭某1、劉某1、郭某2、陳某2、卓某、顏某、楊某、鄭某、劉某2、杜某、林某3、謝某、黃某3的證言、洛江公安分局案件呈報及審批規(guī)定、工作說明、身份證書撤銷停用申請表、呈請監(jiān)視居住報告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呈請取保候?qū)張蟾鏁?、取保候?qū)彌Q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被取保候?qū)徣肆x務告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現(xiàn)金繳款單、釋放通知書、呈請釋放報告書、傳訊通知書、訊問筆錄、詢問筆錄、補充偵查報告書及處理情況說明、起訴書、報警登記、現(xiàn)場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自動投案通知書、工作說明、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簡程序現(xiàn)場認定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調(diào)解筆錄、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泉州移送函、交辦單、呈請指定管轄報告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等材料、刑事判決書、辨認筆錄、吊銷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爆破工程審批表、洛江區(q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梧宅村綜合大樓用地石方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工程施工合同、安全警戒方案、申請報告書、爆破工程備案表、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醫(yī)技術鑒定委托登記表、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外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證、福建省泉州市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申請表、年審呈報表、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安全生產(chǎn)工作資格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民爆作品倉庫管理員資格證、三和興公司石子場臨時儲存庫保管員崗位職責、爆破員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員崗位責任制、民爆器材倉庫管理制度、使用爆破器材規(guī)定、照片、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購買證、運輸證、任職證明、泉州市洛江區(qū)陽新街21號力標新時代業(yè)主入戶明細表、福建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扣押款物文件清單、移送款物文件清單、支付通知單、到案經(jīng)過說明、自我檢討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康某1履歷證明、關于給予康某1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上訴人康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可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康某1犯徇私枉法罪是否屬“情節(jié)嚴重”及能否認定為“保護傘”的問題。經(jīng)查,上訴人康某1受他人之托,在偵辦盧某、李某進等人聚眾斗毆案時,透露吳某1的供述情況,暗示吳某1、董某翻供,明知吳某1、董某、盧某串供時仍不予變更強制措施,致吳某1、董某本應受刑事追究而未受到追究;在盧某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上訴人康某1受他人之托而未依法對盧某進行監(jiān)管,致盧某在監(jiān)管期間實施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多項犯罪,其徇私枉法犯罪情節(jié)惡劣,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康某1明知盧某投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仍堅持決定對盧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且未依法對盧某進行監(jiān)管,致盧某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多次實施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上訴人康某1的徇私枉法行為,客觀上促進盧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坐大成勢,應認定為盧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保護傘”。故出庭檢察員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上訴人康某1及辯護人的相關訴、辯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康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董某、吳某1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暗示二人翻供;在下屬匯報董某、吳某1翻供且與盧某串供的情況后,仍不采取有效偵查措施;對盧某決定監(jiān)視居住卻放任不管,致使盧某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多種犯罪,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徇私枉法犯罪“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康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3.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受賄“數(shù)額巨大”。上訴人康某1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康某1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對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受賄罪減輕處罰。上訴人康某1已退出部分受賄贓款,對受賄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原審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綜合評判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等,原判量刑過重,應予糾正。上訴人康某1及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石獅市人民法院(2019)閩0581刑初25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追繳違法所得和沒收贓款部分的判決;
二、撤銷石獅市人民法院(2019)閩0581刑初2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對上訴人康某1定罪量刑部分的判決;
三、上訴人康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沈毅青
審判員 黃卿堆
審判員 黃仲謀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涂秋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