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桂02刑終23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6-07-19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鐘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桂0205刑初9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鐘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翁寧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鐘某1及其辯護人鐘偉書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鐘某1居住在柳州市柳北區(qū)北雀路某家具批發(fā)零售部門面,被害人李某1(2010年12月27日生)則居住在該門面隔壁柳州市柳北區(qū)北雀路某爽口豬腳粉店。2016年2月21日下午14時許,被害人李某1到被告人鐘某1的門面內玩耍,被告人鐘某1趁無人之機,以給被害人用手機看動畫片為由,將右手伸進被害人褲子用手指摸弄其陰部約20多秒,在遭遇被害人反抗之后停止了猥褻行為。之后被害人李某1回家告訴其母親陳某被被告人鐘某1將手伸進其褲子摸尿尿的地方,陳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在接警后即出警至被告人鐘某1經(jīng)營的柳州市柳北區(qū)北雀路某家具批發(fā)零售部門面,將被告人鐘某1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原判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1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某1及其母親陳某的報案陳述材料、受案登記表、相關的辨認筆錄及照片、案件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書、檢驗報告單、歸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被告人鐘某1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鐘某1為了滿足其淫穢下流的欲望,采用摸弄陰道的方式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對于公訴機關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鐘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及辯解,經(jīng)查,“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被告人鐘某1是在其經(jīng)營的門面被公安人員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不屬于“自動投案”,因而不構成自首。鐘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鐘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被告人鐘某1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鐘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鐘某1上訴稱,其摸弄的是被害人的外陰而不是陰道,原判認定其摸弄被害人的陰道錯誤;其行為系自首,原判量刑畸重。
辯護人鐘偉書辯護稱:1、原判認定鐘某1摸弄被害人的陰道與事實不符,該事實認定錯誤對量刑產(chǎn)生了實質性影響;2、鐘某1在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之時,而僅僅是公安人員口頭傳喚后,便跟隨公安人員到公安機關,其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3、鐘某1系初犯、偶犯,其行為對被害人身體未造成實質性損害,犯罪情節(jié)較輕,原判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判認定的一致,相關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證據(jù)的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認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可作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鐘某1為了滿足其淫穢下流的欲望,采用摸弄陰部的方式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而非身體健康權,無論行為人摸弄的是被害人的外陰還是被害人的陰道,對行為性質的認定無實質性影響,原判認定鐘某1摸弄被害人的陰道雖不準確,但并不影響本案的定罪和量刑。鐘某1的行為也確未對被害人身體未造成實質性損害,但這不能成為對鐘某1從輕處罰的理由。故對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造成量刑失當、鐘某1的行為對被害人身體未造成實質性損害屬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公安機關在已初步掌握鐘某1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依法將其傳喚歸案,因此鐘某1的歸案沒有主動性,其行為不構成自首。鐘某1及辯護人所提鐘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上訴、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綜合考慮被告人鐘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鐘某1在法定幅度內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適當。鐘某1及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訴、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貴勇
代理審判員胡珂
代理審判員劉澗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曾柳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