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甘06刑更18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03
案件描述
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金中刑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搶劫、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一千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5日交付執(zhí)行。
2007年12月9日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2010年6月30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2年9月21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2015年1月22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執(zhí)行機關甘肅省武威監(jiān)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為由,向本院報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的減刑建議。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審查立案,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通過互聯(lián)網向社會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和認罪悔罪情況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該犯在服刑期間,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勞動積極,完成任務好,2015年度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1次,記功2次,表揚1次,獲獎分3836.2分。該犯于2014年10月15日交納罰金一千元。上述事實,有考核登記表,獎懲審批表,評審鑒定表,法院罰沒款收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該犯在執(zhí)行期間改造表現(xiàn)較好,確有悔改表現(xiàn),可以減刑。綜合考察該犯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原判刑罰、財產性判項的執(zhí)行等情況,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張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任富強
審判員羅立斌
代理審判員趙世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妤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