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4刑初64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19]7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1月24日因無法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同年9月12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山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劉浩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楊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以合伙開飯店需先期投資為由,讓郗某1(男,24歲)將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中興路17號院×號樓×層×單元××號房產(chǎn)抵押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10萬元,后騙取郗某187萬元,歸個人使用。
被告人楊某于2018年9月16日被傳喚到案,后將涉案款87萬元上繳。
公訴機關就以上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不予認可,辯稱其與郗某1之間是借貸關系,不是詐騙,其告知郗某1投資賺錢后一起開店,且87萬元已交給張某1用于投資,與其無關。辯護人當庭發(fā)表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楊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向郗某1出具過欠條,并且將87萬元歸還;未虛構事實,郗某1借錢給楊某是基于對其還款能力的認可,報警也是基于對其還款能力產(chǎn)生質疑,不是自始認為被騙,導致楊某來不及進行下一步投資;綜上,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成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楊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以合伙開飯店需先期投資為由,讓郗某1將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中興路17號院×號樓×層×單元××號房產(chǎn)抵押110萬元,后騙取郗某187萬元歸個人使用。
被告人楊某于2018年9月16日到案,后將涉案款87萬元上繳。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主要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郗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和楊某是朋友。2017年10月,楊某從貸款公司借款40萬元,其給楊某做擔保,楊某向其支付過擔保費。2017年12月份,楊某找其一起創(chuàng)業(yè),讓其貸款合伙投資開飯店,并介紹其認識張某2。2018年1月18日,其和楊某、張某2、宋某、閆姓女士等人用其名下房產(chǎn)昌平區(qū)花雨汀×號樓×單元××號去建委和律所辦理抵押、公證手續(xù),次日其收到110萬元轉賬,后給張某2轉賬23萬元,剩余87萬元通過銀行取現(xiàn)交給楊某。楊某說先把錢拿去投資,掙錢后先還其錢外加40萬元,再用其他掙的錢開飯店。楊某給其出具過一張160萬元欠條。后其無法聯(lián)系楊某,楊某也因欠債家里被人潑油漆。
經(jīng)辨認,郗某1指認出被告人楊某。
2.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12月左右,一個叫李某的人聯(lián)系其給一名叫郗某1的客戶做貸款,郗某1和穿軍大衣的男子要合伙開飯店需要錢。其給郗某1找擔保公司,用郗某1位于昌平區(qū)的房產(chǎn)做抵押貸款110萬元并公證。第二天貸款到賬,其從郗某1處收取23萬元用于個人使用。后其聽說郗某1被穿軍大衣的男子騙走87萬元。
經(jīng)辨認,張某2指認出被告人楊某就是穿軍大衣的男子。
3.證人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月19日17時許,家里來了幾個人找郗某1,說其兒子郗某1用家中房產(chǎn)做抵押從他們公司貸款110萬元。其把郗某1叫回家核實情況,郗某1說確實有從宋某的公司貸款110萬元,其中給張某223萬元,給楊某剩余87萬元。其讓郗某1把楊某叫到家中,楊某說用于投資開飯店,錢在張某1處。其和郗某1讓楊某還錢,楊某答應去找張某1拿錢,并和郗某1、宋某等人一起下樓。后宋某說楊某下樓就跑被他們攔住,雙方還為此報警。楊某答應其第二天還錢,寫下保證書,后其和郗某1就聯(lián)系不上此人。經(jīng)去楊某家中查找,發(fā)現(xiàn)楊某家墻上被人噴涂“楊某還錢”、“楊某大騙子”,其和郗某1報警。
經(jīng)辨認,陳某指認出被告人楊某。
4.證人郗某2的證言證明,2018年1月19日,有三名男子到家中找其兒子郗某1要錢,其中一人姓宋。郗某1說錢在楊某那,楊某被叫過來后說錢在他哥那,要下樓給他哥打電話。在樓下,其看見三名男子圍著楊某,四人對峙。
5.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月16日左右,張某2給其打電話說昌平有客戶需要房屋抵押貸款110萬元,后經(jīng)其公司評估人員現(xiàn)場評估,其和郗某1、閆女士、楊某、張某2辦完抵押等手續(xù),閆女士給郗某1轉賬110萬元。因其沒收到貸款利息,于1月19日去郗某1家,郗某1說給了張某223萬元、楊某87萬元,其感覺不對,也聯(lián)系不上張某2,后楊某被叫到郗某1家。其在樓下問楊某錢款去向,楊某說錢在張某1那,一會送來,后楊某要跑被攔住,雙方報警。
6.證人王某1、劉某1的證言證明,王某1、劉某1于2018年1月19日和宋某到郗某1家拿利息,郗某1說有87萬元給了另一名男子,該男子在樓下要跑被王某1、劉某1、宋某阻攔。
7.證人閆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小貸公司的宋某,通過小貸公司把錢放給需要的人,從中收取利息。2018年1月18日,其和宋某、郗某1還有一個小伙子在昌平區(qū)建委辦理抵押手續(xù),當時郗某1和那個小伙子說要開飯店,后經(jīng)律師事務所公證,其將110萬元轉給郗某1。
經(jīng)辨認,閆某指認出被告人楊某就是說要與郗某1一起開飯店的小伙子。
8.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其開小貸公司,之前徐某電話聯(lián)系其說有人想用單方房產(chǎn)貸款,其就把李某的電話給了徐某。后其知道是郗某1抵押房產(chǎn)貸款110萬元,轉給張某223萬元,楊某欠鮑某錢,他把余款弄來給了徐某、鮑某。
實際上其與這87萬元無關,是徐某讓其幫忙,說如果派出所問,就讓其說楊某把錢放在自己這,其又把錢投資給了王某2。其開始也是這么跟派出所說的。后其多次被傳喚,就讓鮑某聯(lián)系其妻子把事情解決。徐某找來87萬元,其妻子走過場把這87萬元交給楊某,目的是為把自己撇清。
9.證人鮑某的證言證明,其通過楊某認識郗某1。2017年冬天,楊某找其借款36萬元,其中有20萬元是劉某2的,郗某1給楊某做的擔保。過了大約三個月,楊某還其現(xiàn)金40萬元,有4萬元是利息,還錢時郗某1不在。
2019年7月份,胡某給其打電話說張某1被抓,讓其到家中解決。后其在張某1的父親家看見楊某提87萬元現(xiàn)金進屋,胡某、楊某和張某1的弟弟在屋里拍視頻,希望警察不再因此事找張某1。視頻的內容是張某1妻子把錢還給楊某。視頻中的錢就是楊某進門拿的錢,楊某走時又裝走了。
10.證人劉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和張某1是同學,和鮑某通過張某1認識,是朋友關系,張某1有一個貸款公司。2017年秋冬的一天,鮑某找其借款20萬元,大概兩個月后還清。后其和張某1、鮑某一起聊天時知道鮑某借給楊某36萬元,楊某騙一個人樓房貸款87萬元。張某1說他被徐某坑了。楊某拿走的87萬元給了鮑某一部分、徐某一部分。其聽胡某說過拍假視頻的事。
經(jīng)辨認,劉某2指認出張某1、鮑某、徐某。
11.證人胡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張某1的妻子。張某1和楊某之間關于錢的事,其之前在公安機關沒有說實話。2019年初,民警一直找張某1,后張某1告訴其事情經(jīng)過:徐某找張某1幫忙,讓張某1說楊某把錢放在他這,讓張某1說錢已經(jīng)放出去了。張某1開始也一直是這么和警察說的。
后張某1讓徐某湊錢還回去,在此期間張某1被抓。再后,在其公公張某4家中,楊某、鮑某拿著87萬元過來,其要求錄視頻證明張某1以后與此事無關,張某1的弟弟張某3錄的視頻。視頻內容是其把87萬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后楊某把錢拿走。實際上張某1沒有收到過87萬元,也沒有放款一事。
經(jīng)辨認,胡某指認出被告人楊某、鮑某、徐某。
12.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張某1的弟弟,胡某是其嫂子。2019年7月22日,胡某讓其拍攝一段假視頻,內容為胡某替張某1還錢。拍視頻時其和胡某、楊某在屋內,鮑某等人還有其爸媽在屋外。
經(jīng)辨認,張某3指認出被告人楊某、鮑某。
13.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其沒有在昌平向他人借過錢,身份證于三四年前丟失過,未曾出借。
14.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其聽郗某1母親說郗某1抵押貸款100多萬元,卡上錢都沒了。
15.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楊某于2018年9月16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投案。
16.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銀行卡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1月19日,郗某1收到閆某轉賬110萬元,后向張某2轉賬付款23萬元,并分多筆取現(xiàn)共計87萬元。
17.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抵押合同證明,郗某1名下的房產(chǎn)為抵押貸款購買。
18.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見證法律服務委托代理合同證明,北京市恒圣律師事務所接受閆某的委托為其提供律師見證服務的情況。
19.接受證據(jù)清單、借款合同證明,郗某1向公安機關提供其(借款人)于2018年1月18日與閆某(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110萬元的情況。
20.不動產(chǎn)登記受理憑證證明,閆某、郗某1于2018年1月18日辦理昌平區(qū)中興路17號院×號樓×層×單元××號房產(chǎn)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情況。
21.欠條、保證書顯示,被告人楊某于2017年12月30日從郗某1處拿款160萬元,月付20%利息;楊某于2018年1月19日承諾歸還郗某187萬元。
22.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金存款憑條證明,民警于2019年9月26日將楊某持有的87萬元現(xiàn)金依法予以扣押,存入公安機關指定賬戶的情況。
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單等證明,被告人楊某的身份情況。
24.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楊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強奸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上述證據(jù)取證形式合法,相互結合能夠證明本案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所做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多名證人證言等所證內容不符,被告人楊某虛構投資賺錢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將87萬元交予楊某,后楊某將錢款用于個人處置,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騙取錢款行為;在案欠條、被害人報警時間及還款行為均不影響本案定性,亦不能證明二人系民事借貸關系;上述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涉案款87萬元已扣押在案,對被告人楊某酌予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3月18日止。先行羈押十三日已折抵刑期。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款人民幣八十七萬元,發(fā)還被害人郗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廣丹
人民陪審員 王萬玲
人民陪審員 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武宙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