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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刑初1090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8-0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5刑初1090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9)1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犯詐騙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亞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及其上述辯護人、被害人董某1及其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經(jīng)張某2介紹,于2017年7月7日,以被害人董某1(男,25歲,北京市人)位于本市某房產(chǎn)作為抵押,與董某1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后被告人侯某某1兩次向董某1提供借款共計人民幣331萬元(含張某2提供的借款人民幣70萬元),其中人民幣280余萬隨即從董某1賬戶被刷走。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1與董某1將二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轉給他人,董某1賬戶獲得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當日董某1賬戶轉給侯某某1人民幣465萬元,后被告人侯某某1在本市朝陽區(qū)雙井地區(qū)向董某1支付剩余借款人民幣135萬元,隨即被告人侯某某1伙同張某2虛構公司走賬并承諾日后歸還等事由,使用POS機將該人民幣135萬元從被害人董某1處刷走。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于2018年4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共退賠人民幣135萬元在案。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當庭辯稱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二被告人之各辯護人認為:張某2有罪供述系引供誘供,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侯某某1、張某2構成詐騙罪,但表示愿意退賠獲利錢款。其中,張某2家屬已退款56萬元,侯某某1家屬已退款79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被害人董某1(男,25歲,北京市人)為借款通過網(wǎng)絡聯(lián)系到借貸中間人“小楊”(男,身份不明,未到案),小楊介紹董某1與出借人關某認識。董某1提出從關某處借款50萬元,關某向董某1先行支付現(xiàn)金8萬元(其中,董某1稱“小楊”以介紹費的名義拿走1萬元),并于2017年6月7日向董某1轉賬45萬元。該45萬元到賬后,其中15萬元取現(xiàn),董某1稱關某要走了其中的10萬元,“小楊”要走3萬元,另有22萬元按照“小楊”要求轉賬至盧某某賬戶。董某1與關某于次日就上述借款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民幣4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一個月,月利2%,并于6月12日就債權債務進行了公證,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因董某1未能實際借到50萬元,故“小楊”提出可以以董某1父母董某2、王某某名下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辦理抵押借款。7月3日,“小楊”等人帶董某1到房管局,以提供虛假死亡繼承公證書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辦理過戶至董某1名下。7月7日,“小楊”將董某1介紹給出借人張某2,張某2又將董某1介紹給出借人侯某某1。侯某某1與張某2一起到董某1家中“下戶”查看房屋情況并商談借款事宜。隨后,侯某某1和董某1簽訂了《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約定董某1以涉案房屋向侯某某1抵押借款450萬元。同時,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董某1向侯某某1借款450萬元,期限3個月,月息2%。侯某某1、張某2帶董某1到公證處就債權債務進行了公證,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侯某某1還讓董某1簽署了委托書,由張某2代為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文件簽署、抵押登記、領取他項權利證書和不動產(chǎn)權證書等事宜并進行了簽名公證。同日,侯某某1、張某2帶董某1至某登記中心辦理了抵押手續(xù),將涉案房屋抵押給侯某某1。隨后,侯某某1向董某1賬戶轉賬315萬元(其中70萬元由張某2提供)。這時,“小楊”以公司需要資金走賬為由,誘騙董某1到豐臺區(qū)方某手機市場,并由莊某將董某1帶至多個商戶店內(nèi)通過刷POS機的方式將董某1賬戶內(nèi)的285萬余元轉移至其他賬戶。刷完后,“小楊”在手機市場門口交給關某現(xiàn)金15萬元。7月10日,侯某某1向董某1賬戶轉賬16萬元,隨即讓董某1向關某賬戶轉賬35萬元,至此董某1與關某借款結清。

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侯某某1將其與董某1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給某遠公司(以下簡稱:某遠公司)。該公司聯(lián)系了出借人李某、劉某、文某某。2017年7月26日,三人分別與董某1簽訂借款合同(期限1個月,月利率2%),總借款金額500萬元(李某出借235萬元、文某某出借100萬元、劉某出借165萬元),并辦理了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同日侯某某1等人帶董某1到某登記中心將房屋抵押權人由侯某某1變更為李某。董某1銀行賬戶收到三名出借人轉賬500萬后,侯某某1立即以公司過賬為由操作董某1銀行賬戶向自己賬戶轉賬465萬元,另有27萬余元作為給付某遠公司的服務費等名義轉入公司員工孫某某賬戶。還有7萬元轉賬給*琳(身份不明),董某1賬戶只剩8000余元。2017年7月26日當晚,侯某某1、張某2約董某1在朝陽區(qū)雙井某某飯店吃飯。吃飯期間,侯某某1向董某1賬戶轉賬135萬元,后侯某某1以公司走賬并承諾歸還為由使用朋友李某某的POS機將該135萬元從董某1賬戶刷走,后李某某將該款項又轉回侯某某1賬戶。在此過程中,張某2配合侯某某1對董某1實施了誘騙。次日,張某2收到侯某某1轉賬126萬元,其中包含本金70萬元,張某2非法獲利56萬元。后董某1多次向侯某某1索要錢款,侯某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董某1轉賬2萬。董某1借款到期后,因未能如期還款,某遠公司王某1等人開始以砸監(jiān)控、堵鎖眼等行為向董某1上門催繳。2018年1月25日董某1父母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涉案房屋轉移登記,2018年5月31日本院判決撤銷2017年7月3日將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由董某2、王某某轉移登記為董某1的行為,并撤銷該不動產(chǎn)權證書。目前,關于董某1向李某、文某某、劉某借款500萬元的強制執(zhí)行債權公證書也被公證處予以撤銷。

2018年2月3日董某1報案,同年4月2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抓獲。在偵查階段,被告人侯某某1退繳79萬元,被告人張某2退繳56萬元,現(xiàn)在案。公安機關凍結了侯某某1工商銀行賬戶(卡號:×××)、張某2工商銀行賬戶(卡號:×××),還凍結了姬某工商銀行賬戶(卡號:×××)。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董某1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1)開始陳述稱:2017年6月初,我想貸款弄公司,在58同城找的個人貸款,后認識了“小楊”(電話:139XXXXXXXX、152XXXXXXXX),“小楊”稱能給我放款。第二天我們就約在豐臺區(qū)見面,對方稱要多少錢都行,要求抵押身份證和戶口本,我把身份證、戶口本給了他,他說第二天再聯(lián)系。次日,“小楊”通知我去西城區(qū)西直門公證處,和他一起來的男子叫關某,是放款的。我們一起在公證處做了一個45萬元的借款公證,利息是5%,期限1個月。做完公證后關某給了我8萬現(xiàn)金,關某稱剩下的錢到時聯(lián)系再給我?!靶睢庇謴?萬元中拿走1萬,稱是好處費。我把這7萬元存卡里了。6月20日左右,“小楊”稱抵押東西不夠,不能放50萬,讓我拿家里的房本作抵押。我跟他說這個房本不在我名下,他說沒有問題,讓我不用管,我就把房本給了他。過了幾天,“小楊”約我到朝陽區(qū)房產(chǎn)交易大廳,讓我早點去做手續(xù)。我問什么手續(xù)他說別管了,想要錢就來。2017年7月1日早上,當時在交易大廳的有我、“小楊”還有兩個不認識的人?!靶睢贝螂娫?,就從交易大廳里出來了個人,這人手里拿一堆東西?!靶睢本妥屛腋M去辦手續(xù),另外三人在門口等著?!靶睢弊屛业侥莾菏裁炊紕e說,到那兒直接簽字。有一摞合同,他們也不讓我看內(nèi)容,我簽完名就走了。那人還帶我去了房產(chǎn)大廳一層,讓我交了一百多塊錢手續(xù)費(刷卡)。交完我就出來了,“小楊”就讓我回去了,說過兩天找人給我放款。當天晚上“小楊”把房本寄給我。2017年7月6日,“小楊”約我說要給我放款,說我的錢現(xiàn)在放到侯某某1那兒了。第二天張某2給我打電話,在西直門公證處,有“小楊”、侯某某1、張某2。侯某某1是放款人,張某2是“小楊”找來讓他全權處理我房子的人。侯某某1說這個房子已經(jīng)過到了我的名下,說要貸款辦抵押手續(xù),我問怎么到我名下的,他不告訴我。后來我們四個人一起去公證處做了借款公證,我向侯某某1借款450萬元,約定2個月還,利息3%,并且做了委托房產(chǎn)交易的公證。當時他們不讓我看內(nèi)容,只讓我簽字。借款公證450萬,是“小楊”說讓我多公證一點,因為個人貸款利息太高,到時候給我轉成銀行貸款,如果銀行流水太少,銀行不能貸給我那么多,我就相信了他做了450萬的公證。做完公證我們就去了北京市朝陽區(qū)房產(chǎn)交易大廳,用我家的房子抵押給侯某某1。做完抵押,當天侯某某1給我的工商行卡(尾號5334)轉了315萬,侯某某1說后面的錢都在理財里,說以后再給我轉余下的錢。當天“小楊”和侯某某1帶我去了北京市豐臺區(qū)一個手機市場,在一個沒有名字的店鋪通過POS機刷走了286萬元,說是他們公司過賬,我的銀行卡內(nèi)還有29萬元。2017年7月10日,侯某某1約我到九龍山某店,說要將我的貸款轉到一個利息低的公司,他們公司利息太高,給我節(jié)省點利息,并通過網(wǎng)銀給我轉了15萬元。讓我給關某轉了35萬元(當時卡里只有35萬元,我花了6萬元,侯某某1讓我從卡內(nèi)取了3萬元現(xiàn)金),之后侯某某1將3萬元現(xiàn)金要走,說是自己要用。當天,我曾取過22萬元現(xiàn)金,是侯某某1讓我這樣做的。當時讓侯某某1讓我給關某45萬元,之前的貸款就平賬了,說事先轉給我16萬元,然后讓我取出現(xiàn)金給關某。當我取出22萬元后侯某某1說還是通過轉賬給關某吧,并且要求我當場給他3萬元現(xiàn)金,剩下的錢我存回自己的賬戶里,通過手機銀行轉給了關某。當時張某2也在場。貸款數(shù)額是45萬元,因為當時卡里只有35萬元,后來侯某某1說35萬就行了,所以目前只還給關某35萬元。2017年7月26日,侯某某1約我到朝陽區(qū)房產(chǎn)交易大廳,當時對方一共三個人,分別是楊某、李某和侯某某1。侯某某1把和我的450萬抵押解除了,說把我的抵押轉給其他公司。然后李某就在新的抵押上簽字,之前45萬和450萬的借款公證都作廢了。然后侯某某1帶著我去西單中某公證處做了公證,全程是楊某在弄手續(xù),后來楊某拿出一堆合同讓我簽,不讓看內(nèi)容,就在每一頁下邊簽字。簽完之后,侯某某1拿著我的手機進行轉賬,用銀行卡給轉了3筆,共計500萬。后來我知道這500萬是劉某、文某某和李某轉給我的,我只見過李某。整件事里所有的公證等手續(xù)需要我簽字的地方,都是他們帶著我去,不讓我看內(nèi)容直接簽字,我要求看也不讓,我著急貸款就沒考慮太多,所以不知道借款合同對象是誰。轉完以后侯某某1就陸續(xù)的把我的錢又用網(wǎng)銀的方式轉走了,還是以公司過賬為由。當天晚上,侯某某1和另外三個人約我一起吃飯,在雙井的某某,當時他們一直灌我酒,我喝的比較多,侯某某1說要過賬,先給我轉了35萬元,然后用他們的POS機刷走了,后又給我轉了兩筆50萬,也是通過POS機刷走了。我認為這135萬是為了湊之前沒給齊的450萬。后來我一直催侯某某1給我錢,侯某某1一直以公司沒有過完賬進行推托。我就問“小楊”怎么回事,并提到了寄給我的房本。他告訴我寄給我的房本是假的,讓我放家里就行。2017年7月31日,侯某某1說自己先給我轉賬2萬,等過完賬再給我錢,然后他的電話就打不通了,我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2017年10月份,有一個自稱某遠公司王某1的人給我打電話說我欠他公司680多萬元,并稱如果不還錢就把我家房子給賣了。王某1拿著去公證的500萬元的合同和我的房本、戶口本、身份證。我也不清楚這180多萬是什么錢,王某1不告訴我。我的房本先抵押給了侯某某1,后抵押給李某。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共有,后來被“小楊”操作轉到我的名下。當時他說房管局有認識的人,讓我別多打聽。2017年7月3日,“小楊”叫我到石佛營那的房產(chǎn)交易中心見面,他負責辦理相關手續(xù),之后讓我簽字就辦完了。具體辦理什么項目我不知道,后來和侯某某1見面辦理房屋抵押我才知道這次是去辦的房屋過戶。2018年1月中旬我去調(diào)檔時發(fā)現(xiàn),這個房子是做了一個我父母假的死亡公證通過死亡繼承方式把房產(chǎn)過戶到我名下的。我去公證處核實,發(fā)現(xiàn)根本沒有那份公證,這份公證是假的,里面也沒有死亡證明。

(2)后來陳述稱:2017年6月初,我因要做生意缺乏資金,就在58同城網(wǎng)找借款人,網(wǎng)頁上出現(xiàn)了一個楊經(jīng)理,有電話及介紹。介紹其可以信用貸款、抵押貸款等。于是我就按照上面的電話信息(136XXXXXXXX、135XXXXXXXX)給其打電話,問能否提供貸款幫助,并約好次日13時許在咖啡店見面。我說要借50萬,但沒有抵押物,“小楊”說可以。15時許,關某來了,拿了8萬現(xiàn)金給我,我寫了8萬元收條,期限1個月,沒寫利息。我把戶口本和身份證給了“小楊”,“小楊”跟我要了1萬元介紹費。次日下午兩點,在豐臺區(qū)方莊橋南的建行見到“小楊”和關某。關某在柜臺操作給我建行卡匯款45萬元。之后“小楊”讓我取現(xiàn)金出來,我取出15萬現(xiàn)金,其中10萬給了關某,關某就走了,我又給了“小楊”3萬元。之后“小楊”讓我從卡內(nèi)給他說的一個人匯款22萬元,我照做了?!靶睢闭f回頭做完借款公證會把這些錢再給我。當時“小楊”同我約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之后我們約好次日上午去中某公證處做借款公證。次日,我、關某、“小楊”在中某公證處見面。我簽了借款50萬、借期1個月、月利率2%的借款公證。之后,關某就走了?!靶睢弊屛一仡^把家里房本給他做個抵押,不然借不了50萬。我說我住的房子是父母的,他說沒事,讓我等他電話。過了幾天“小楊”給我打電話要房本,之后“小楊”到我家樓下拿走了房本。我問我借的錢何時給我,“小楊”說等著吧。7月2日我接到“小楊”電話說讓我次日上午到某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我家房屋的手續(xù)。我問辦什么手續(xù),“小楊”說你簽倆字就行,沒什么,大家都是幫你辦借款的事,不該問的別多問。2017年7月3日,我到房產(chǎn)交易大廳窗口,一個20多歲的女的接待我,讓我簽了幾個字。辦完手續(xù),“小楊”說月息5%太高了(在公證處2%只是給公證處看的),可以給我多借些錢,月息調(diào)到2%,我同意了。之后“小楊”讓我等他消息。7月6日,“小楊”說第二天上午會有個叫侯某某1的到我家樓下接我,帶我去辦借款450萬元的公證,并要抵押我家望京的房產(chǎn)。2017年7月7日,“小楊”帶著張某2、侯某某1來我家,張某2跟我介紹說侯某某1是放錢的,看了下我家,然后我和張某2、侯某某1就一起去西直門公證處了。在我家的時候,我和侯某某1、張某2一起商量了下借款的事,約定我向侯某某1以房屋做抵押借款450萬,月息1.5%,期限3個月。期間,侯某某1告訴我我父母的房子已經(jīng)在我名下了,我問怎么弄得,他說你別問我,是“小楊”幫辦的。在公證處,公證員問我是否抵押望京的房產(chǎn)向侯某某1借款450萬元,我說是的,之后讓我簽字。公證書內(nèi)容是我向侯某某1借款450萬元,月利率2%,借期1個月還是2個月。公證后,我們?nèi)藖淼椒慨a(chǎn)交易大廳辦理抵押登記,又見到“小楊”。之后我配合在窗口辦理了把房產(chǎn)抵押至侯某某1名下。我簽字就是想借錢,簽完字的結果我不知道,當時簽的文件我沒看,沒人脅迫我或者遮擋我簽字的文件內(nèi)容。這個過程中沒有工作人員與我有對話或提問,我不清楚是否照相錄像。2017年7月7日,我在房產(chǎn)交易大廳見到侯某某1,這時發(fā)現(xiàn)房子從我父母名下過戶到我名下,我想借錢,就配合他們把該房屋抵押到侯某某1名下,向侯某某1借款450萬元。抵押后,侯某某1用手機給我工行卡匯款315萬,之后說差的135萬回頭給我,就帶著張某2走了。這時,“小楊”說公司有要求,必須將客戶所借的錢走一下他們公司的賬,之后會給我打回來。我說好吧,于是我隨“小楊”打車到方某手機市場,17時許,“小楊”帶著我找人刷卡,先在二層的一個手機店找到一個瘦臉男子莊某。瘦臉男子帶我們?nèi)チ硕恿硪患沂謾C店找到一個胖臉男子?!靶睢弊屛夷弥矸葑C和工行卡讓一個微胖的男子用我的手機照了照片。微胖男子POS機刷了90多萬,之后又走了三家店,總計刷了280多萬,剩下20多萬在我卡里。刷完卡“小楊”去瘦臉東北口音男子店里,該男子給“小楊”拿出15萬元現(xiàn)金裝在紙袋子里。我沒有在莊某處刷過POS機。我不知道莊某是否從中得到好處。出了市場在門口遇見關某,“小楊”將15萬元給了關某?!靶睢狈Q公司走賬的錢回頭給我,然后讓我等消息。我在方某手機市場的表現(xiàn)就好像是我配合騙子刷走我的錢,還讓騙子給我照相。我覺得要把細節(jié)說了對我不利,而且我的表現(xiàn)太傻了,我不好意思說,所以以前就沒說。“小楊”拿著我的工商卡刷的POS機,而且看起來“小楊”和店鋪老板特熟,刷的時候我手機有提示,我知道刷走了錢,但是我家里有事我就著急回家了。2017年7月10日,我見到侯某某1,他說“小楊”讓他給我打16萬,之后我給關某轉35萬就可以把我欠關某的50萬結了。侯某某1用手機操作給我工行卡轉賬16萬元。我收款后,我們來到山水文園工行門口,見到張某2在等侯某某1。我給關某打電話說給他轉35萬元,50萬的賬就結了。后我給關某建行卡轉賬35萬元。我跟關某的金錢往來是收到共計53萬,給小楊4萬元現(xiàn)金,按“小楊”要求轉走22萬元,給關某返現(xiàn)金10萬元,實際得到17萬,收到侯某某1匯款16萬元,給關某轉款35萬元,平賬后損失2萬元。

侯某某1此后給我打電話說借我450萬元每月2%利息高了,要給我找個低點的,我說行。7月25日,侯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給我找了個能借我500萬的,利率在2個點以下。次日上午,我在房產(chǎn)交易大廳見到侯某某1,他介紹了楊某和“大圣”,稱此二人是某遠公司的。同時介紹李某是某遠公司介紹來借我500萬的人。我在柜臺把望京的房子抵押在李某名下,當時侯某某1拿著我的身份證。之后侯某某1、楊某、大圣一同去西單的公證處,做了我向李某借款500萬元抵押房產(chǎn)的抵押借款公證,沒有公證員給我做筆錄,讓我簽了一堆材料。侯某某1做了委托楊某對我望京房產(chǎn)解押的公證。之后收到幾筆共計500萬元的進賬。侯某某1要走我的工行卡和U盾,說公司要過一下賬。我的手機響了很多次,我看到500萬元一筆筆的被支出,最后只剩下8000多元。其中465萬轉給了侯某某1,27萬多轉給其他人了。我問侯某某1怎么回事,侯某某1說公司過賬,過幾天給我轉回來。我沒見過文某某和劉某二人。從公證處出來大約14時許,我問侯某某1何時把錢給我,侯某某1說讓我等電話,之后我就回家了。當天下午4點,我接到侯某某1電話,讓我晚上到雙井銅井大院吃火鍋。18時我到了銅井大院,桌上有侯某某1、張某2和侯某某1的兩個朋友。侯某某1說今天先給我打135萬元,我說好的。之后侯某某1用手機給我工行卡轉賬135萬,之后一起喝酒,侯某某1說公司過賬先轉過去,之后再給我。張某2說聽侯總的不會錯,不會差我錢的。我當時猶豫不想給轉,侯某某1說兄弟你放心,不會差你的。我此時被他們灌了一瓶百年牛欄山和一瓶啤酒,已經(jīng)有些飄了,再加上侯某某1和張某2一個勁的說過下賬沒什么,我也沒說什么。喝完酒我們就一起走出來,我就上了侯某某1開來的奔馳G65越野車。我見侯某某1開300萬一輛的車就沒對其再懷疑,就把工行卡給了侯某某1。這時來了一個北方口音的小伙子,給侯某某1一個POS機,侯某某1刷了135萬。當時張某2在場,車窗是搖下來的,他靠著車門,能看到我們刷錢。后來先投恒遠的王某1等人帶人到我家要錢。

我認識張某2,他給我的感覺就是侯某某1的跟班。張某2總是叫侯某某1侯總。我沒有從張某2處借過錢。我是通過小楊接觸到侯某某1和張某2的,他帶我去找的二人。跟張某2第一次接觸大概在2017年6月份,在北京豐臺區(qū)一層,當時有我、張某2和小楊,當時小楊帶我去找的張某2。第二次在朝陽建委門口,當時有小楊、張某2、侯某某1。我本人沒有通過POS機消費過,我名下的銀行卡通過POS機消費的都是他們使用,資金流向我不清楚。

董某1辨認出柳某就是2017年7月7日18時許在方某市場親自給董某1刷卡98萬,并帶董某1找另三家手機店刷POS機的微胖男子;莊某就是2017年7月7日18時許在方某市場找胖臉男子刷POS機280余萬元以及在其手機店內(nèi)給小楊15萬元的瘦臉男子;還辨認出了侯某某1、張某2、楊某、關某、李某就是對其實施犯罪的人;董某1沒有辨認出馮某。

2、證人關某證言證明:我是通過東北李哥進入小額放貸圈子的,加了些同行的微信或者微信群,他們會在群里發(fā)消息問誰有錢能做,能做我會他們私聊。2017年6月中旬左右,東北李哥問我放錢嗎,他有客戶,需要放50萬左右。李哥帶我在方莊南路路邊見了董某1,王春某也在。王春某認識董某1,李哥和王春某認識,并給我和董某1搭橋談這筆生意。我跟董某1說我放款50萬利息是5萬,時間2個月,當時董某1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董某1給我打電話說急需用錢,后我和董某1一起去了西直門公證處。當時跟董某1一起去的還有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因為我們這行的規(guī)矩是先扣利息,所以我就先把我自己應得的利息5萬給扣了,跟董某1做了一份45萬的借款協(xié)議,當時董某1是用他家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做的抵押。后我將8萬元現(xiàn)金給的董某1,沒有憑證。貸款公證數(shù)額應該是50萬元,公證后的第二天我用我的建行卡在柜臺給董某1轉45萬元尾款。大約7月中旬董某1在方某手機市場大門外給了我15萬現(xiàn)金,當時就我們倆人。第二天董某1給我建行卡里轉了35萬,然后我給了李哥1萬元好處費。我認識張某2、侯某某1,但是不知道他們做什么的,都是通過朋友介紹的。我不知道這二人與董某1小額放貸事情的關系。

3、證人馮某證言證明:2018年4月18日左右我用我的手機號在58同城網(wǎng)找過房子,好幾年前應該也用過。除了找房子,大概2013年6月畢業(yè)前后發(fā)過應聘信息。我的139XXXXXXXX這個號碼用5年多了,182XXXXXXXX這個電話用了1年,是北京號,2017年4月一直用到今天。這兩個電話我一直自己用。139手機號是我本人開戶,在新鄉(xiāng)市開戶的,我一直本人使用,沒有丟過。這個手機號碼我來北京后,只給老家人打電話時用一下,多數(shù)情況都是用北京號碼182XXXXXXXX。我不認識侯某某1、關某,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出借過銀行卡。我也從來沒去過公證處。

4、證人董某2證言證明:我兒子叫董某1。北京市某房產(chǎn)是我和妻子王某某名下的,是2000年我們農(nóng)村拆遷的回遷樓。我沒有將該房產(chǎn)過戶給別人,也沒有買賣過該處房產(chǎn)。現(xiàn)在我得知該處房產(chǎn)被別人編造我死亡并過戶到我兒子名下做抵押貸款,并將抵押款騙走。2018年1月4日有人到我家要錢時我知道的。2017年11月的時候,董某1因為腰椎間盤突出住院治療做手術,在這期間,王某1來醫(yī)院找過董某1。后來王某1多次帶人上門,但家里沒人。后來王某1還砸過我家的監(jiān)控并且堵過我家里鎖眼,我就報警,王某1在派出所承認此事,賠了我930元。

5、證人宋某1證言證明:我是雙井某某火鍋店老板。通過朋友認識的侯某某1,他偶爾來我的火鍋店吃飯,關系不熟。我不認張某2、董某1,我沒有用過POS機給侯某某1刷過大額資金,也沒見過侯某某1給別人用POS機刷過卡。

6、證人龔某證言證明:我之前不認識侯某某1。2016年7月侯某某1通過中介公司找到我需要借款人民幣200萬元。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公司即北京中投科信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借款200萬,于當月同侯某某1及其妻子王雅某約好在我公司見面。侯某某1表示因資金周轉需要其夫妻雙方借款愿意用本人在朝陽區(qū)成壽寺路的房產(chǎn)做抵押,我同其約定好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0.48%,每月還息,一年到期還本。之后我們雙方到公證處公證了,侯某某1、王雅某向我本人借款200萬,借期一年,抵押該人房產(chǎn)的公證書之后我將自平臺公司北京中投科信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所借的200萬元于2016年7月29日從我本人賬戶(賬號:×××)匯款至侯某某1民生銀行賬戶(賬號:×××)。此后侯某某1每月給我支付利息。2017年7月28日,我民生銀行賬戶收到侯某某1200萬匯款。我收到匯款當日將200萬元匯款至借我款的平臺公司。我不知道侯某某1的200萬元是哪里來的。

7、證人莊某證言證明:我是方某手機市場的商戶。2017年夏天,我以前的一個客戶來到我店內(nèi),問我能不能刷卡,我說可以。然后有一天,這個客戶帶來另外一名男子到我的店里,用我的POS機(綁定我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刷了90萬元,然后我就給了對方90萬元現(xiàn)金。他好像是說隨他一起來的那名男子欠他的錢。第二天,這名男子到我的店內(nèi),買了一個2300元左右的手機,給了3000元,就算是好處了。我不認識侯某某1、張某2。我和柳某是在同一市場里的兩個商鋪,我和柳某有資金往來。柳某一個月來找我?guī)滋?,就問我是否有現(xiàn)金,讓我把現(xiàn)金給他,他給我轉賬。我就圖個方便,就不去銀行存款了。柳某沒有帶別人找我刷過POS機。我除了和柳某有資金往來之外和其他人都沒有了。2017年夏天,沒有人給我的銀行卡轉入90萬元人民幣。2017年7月7日下午,我沒有找過柳某并在其攤位刷卡98萬元。我不認識杜某,沒有到他那里刷過卡。2017年7月7日,我沒有帶著董某1等人到杜某的攤位內(nèi)刷卡,我不認識沈某1,也沒有委托別人代我刷卡。我不記得柳某給過我現(xiàn)金。我想不起來2017年7月8日通過尾號3111農(nóng)行卡取款30萬元,同日通過尾號3584建行取款30萬元,共計60萬元的錢款去向。因為我們這個是批發(fā)市場,資金流動比較大,相互之間的貸款什么的都有可能,具體想不起來了。

8、證人柳某證言、提交的董某1手持自己身份證和銀行卡的照片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7月7日的下午,我在方某手機市場自己柜臺坐店時,同一市場二層的商戶莊某過來找我,說想用一下我的POS機(綁定我的民生銀行卡)代他收一筆貨款,我說可以。大約18時莊某帶來兩個小伙子,一個高個,一個矮個。莊某讓高個小伙子拿出銀行卡讓我刷,高個小伙子說是本人的卡。我讓他一手拿銀行卡,一手拿身份證面向我,我給他照了相,這時我知道了高個小伙子叫董某1,因為身份證上有名字。莊某用我的POS機刷了985460元。之后,讓我?guī)兔φ移渌虘粼偎?。我就帶著莊某、董某1和小個子一同去了二層沈某1、沈某2攤位。我對沈某1說莊某是我朋友,用他POS機收一筆貨款,沈某1就同意了。莊某說刷80幾萬就行,當時說了具體金額,我對沈某1說之后把資金都給莊某轉過去就行。刷完后,沈某1說明天將刷的錢轉給莊某。莊某讓我?guī)兔υ僬覀€能刷POS機的,還要收30萬。于是我?guī)е麄兊搅硕拍车牡昀?,當時店內(nèi)只有杜某的員工小翠在,莊某說刷30.45萬元,當時小翠操作POS機刷了董某1的工行卡30.45萬元,我跟小翠說明天將錢轉到哪個銀行卡。第二天上午莊某自己到我柜臺來給了我一個紙條,寫著他本人三個銀行卡號,一個建行的,一個農(nóng)行的,一個廣發(fā)行的,讓我把我、沈某1、小翠收的錢都分別匯款至他的三張銀行卡內(nèi)。莊某說最好給他現(xiàn)金,我倆算了一下,昨天給了他幾十萬現(xiàn)金,我收的總款是98萬多,零頭算是我?guī)推渌⒖ǖ狞c位費,我還欠其幾十萬元,于是我去民生銀行取了12萬元現(xiàn)金,再加上我店里的現(xiàn)金一并給了莊某,還差莊某30萬。我通過網(wǎng)銀將30萬元轉到小翠老板杜某民生銀行卡,讓小翠將其收到的60.45萬元轉到莊某兩張卡上。之后我又讓沈某1將昨晚收到的85萬元轉給莊某。沈某1說網(wǎng)銀轉賬有限額,一次轉不了那么多,于是將他的民生銀行卡和密碼告訴我。我找到了市場一層的張某1,使用張某1的POS機刷了60多萬。我將莊某的廣發(fā)行、建行卡號給了張某1,讓張某1將所收錢款全部轉給莊某。我又找到一層賣手機的張某霞,用她的POS機刷了10萬元,我忘了張某霞給我的是10萬現(xiàn)金,還是給了她莊某的廣發(fā)銀行卡號。7月8日,我找沈某1、張某1、張某霞時都是我一個人去的,莊某不在場??傊?,我們通過現(xiàn)金(30多萬)、轉賬的形式都將錢還給了莊某。我跟莊某、杜某都有生意上的來往。我在自己店里說刷卡到我賬戶的錢要轉給莊某可以么,董某1說好的。我?guī)е?本人在各個店內(nèi)用董某1的銀行卡刷POS機,董某1本人是情愿的,沒有任何異常。在小翠店里、我店里、沈某1店里的POS機小條都是董某1本人簽的,并且也是董某1本人在POS機上輸入的密碼。

經(jīng)辨認,侯某某1不是跟董某1一起刷POS機的“小個子”男子。

9、證人杜某證言證明:我是方某手機市場里的個體戶,主要經(jīng)營手機銷售。柳某和我有業(yè)務往來,互相轉貨,我們倆也有資金往來。柳某去過我店里刷卡轉賬,尤其是最近兩年,他經(jīng)常到店里刷卡給我店鋪,我店鋪給他現(xiàn)金。柳某不給我好處,就是扣除手續(xù)費,扣除多少,他補給我多少現(xiàn)金。我聽別人說柳某做金融了,知道他現(xiàn)在經(jīng)常給人刷卡。柳某刷卡會給我打電話,后來我放權給店里員工張某2、劉某1等人,說柳某來刷卡轉賬可以給操作。我不知道柳某刷的什么錢,其他人沒有來套現(xiàn)的。2017年7、8月的一天,在方某科技廣場一樓柳某帶了一個人去我店里用POS機刷卡。那天我不在店里,是員工告訴我的。那一次柳某刷卡轉給店里,店里又通過網(wǎng)銀給他轉賬,這種情況很少,而且這個事情還是柳某刷卡后幾天。事后柳某給店里送了一箱飲料,我才知道這個事情。我不認識侯某某1、董某1、莊某。

10、證人唐某證言證明:我是北京某公司總經(jīng)理,經(jīng)營手機批發(fā)及零售。我認識杜某10多年了,該人是在的方某手機市場做手機批發(fā)的,杜某經(jīng)常從我們公司采購手機。我不認識侯某某1、莊某。我工行賬戶2017年7月10日收到杜某匯款50萬元,是7月份杜某公司找我公司采購一批92臺三星9559型手機,總價50.98萬元人民幣。7月10日杜某給我工行賬戶打款50萬是此批手機的結款。此批手機已與2017年7月8日至31日發(fā)貨完畢。我公司的經(jīng)手人是宋中華,杜某公司的經(jīng)手人我不清楚。此筆業(yè)務杜某沒有與我洽商,都是我手下業(yè)務員從始至終經(jīng)辦的。我本人除了銀行賬戶收貨款,沒有任何參與。發(fā)票上寫的“老杜久”代表的就是杜某公司。

11、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其老板是杜某。店內(nèi)POS機機主應該是杜某,財務上的事情主要是老板處理。杜某商貿(mào)每個月的資金流大概1000多萬,這些錢都是進出貨的錢。其認識柳某,柳某主要是做二手手機買賣和幫別人刷卡或者轉款,也就是給我們刷卡或者轉款,從我們這里拿走現(xiàn)金。我忘記柳某是否帶過陌生人到我們商鋪換現(xiàn)金了,多數(shù)情況是柳某自己來換現(xiàn)金,帶陌生人的情況我沒有注意。我不認識侯某某1。我妻子劉某2在杜某商貿(mào)店干了七八年了,一直是管財務,店里的網(wǎng)銀的密碼她都知道。莊某在二樓的商鋪,是做二手手機的生意。我覺得給莊某轉賬的事應該就是柳某的事,我們不接觸別的什么套現(xiàn)的事。在我們商鋪里,像轉賬30萬元的這種情況應該是我妻子劉某2操作。2017年7月柳某是否將一大筆錢轉給我們店鋪的事我記不住了。如果超過10萬元轉賬,肯定是直接聯(lián)系老板杜某。

12、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一般公司的POS機由杜某的老婆王某霞操作,我不會用POS機刷卡收款。公司的POS機是老板杜某或老板娘王某霞辦的。我不認識柳某、侯某某1、董某1。

13、證人宋某2證言證明:我在杜某商貿(mào)上班已經(jīng)有6、7年了,通過POS機刷卡收款的時候不需要經(jīng)過老板的同意,一般情況下通過我來刷POS機收錢比較多,張某2、劉某1可以給客戶刷卡收錢,杜某商貿(mào)的資金流每天大概100多萬,這些都是進貨的錢。我認識柳某,他在二樓做二手買賣,來我們商鋪幫別人刷卡或者轉賬,也就是給我們刷卡或者轉賬,從我們這里拿走現(xiàn)金。柳某差不多一周來我們商鋪三次,到了之后就先刷卡給我們商鋪錢,我們商鋪如果有現(xiàn)金就給現(xiàn)金,沒有現(xiàn)金就給他轉賬,這個過程杜某知道。如果給劉振剛現(xiàn)金的話,我、劉某1、張某2都處理過,如果是給柳某轉賬的話是老板娘王某霞處理。2017年夏天的時候,柳某帶著幾個男子到我們商鋪,讓我們幫著用POS機刷卡,說到賬之后記得給他錢,然后就走了。這次是我操作的,我記得當時刷了兩張卡,具體金額記不清了。我不認識侯某某1。

14、證人劉某2證言及提交的POS機交易憑條證明:我是方某手機市場二層商戶杜某店內(nèi)的會計。店里的POS機是杜某名下的。柳某經(jīng)常來我們店串現(xiàn)金。7月7日那天,柳某帶著人去了我的商鋪,柳某跟我說讓我?guī)椭找幌仑浛?,然后他就拿著一個銀行卡給我了。柳某跟誰來的我記不清楚了,他讓我?guī)退⒘?0.45萬元,當時應該是對方有人輸銀行卡密碼了,但是我真記不清楚是柳某輸?shù)拿艽a還是別人輸?shù)拿艽a了。當時杜某民生銀行卡上到賬錢款數(shù)額是304480元,柳某刷的卡應該不是民生銀行卡,所以收了我們20元手續(xù)費。然后我從杜某尾號7290的卡,把錢轉入了杜某尾號6868的卡內(nèi),因為6868的卡往外轉錢不收手續(xù)費。7月8日,柳某過來找我,給了我一個莊某的賬戶,讓我把錢轉入這個賬戶。我通過杜某尾號6868這張卡把304500元轉給了莊某銀行卡賬戶。當天柳某又讓我?guī)退肇浛?,又給了我一張銀行卡,讓我刷30萬元,把錢轉入了杜某6868的賬戶,柳某讓我把這30萬元也轉給莊某的另外一個賬戶,后我就把錢轉給了莊某的賬戶。當時柳某帶誰來的我記不清了。我不認識莊某、侯某某1。POS機交易憑條顯示:2017年7月7日,621226********5334銀行賬戶通過杜某POS機刷卡30.45萬元。

15、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我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方某手機市場從事個體經(jīng)營。2017年7月8日13點鐘左右,當時柳某是帶著一個人過來的,那個人應該也是我們市場在二樓做手機的商戶。當時柳某說是那個商戶不能轉賬,想通過我的POS機轉賬。柳某說的是轉貨款,因為我認識柳某,所以就給他使用了POS機。當時是跟柳某一起過來的那個人使用的POS機。我的銀行流水顯示13:13轉賬了40萬元,在13:26轉賬了28.688萬元,這個錢入了我的民生銀行賬戶。當時柳某自己操作POS機給柳某自己轉了10萬元,之后他說要現(xiàn)金,這樣我就給自己的光大銀行賬戶轉款了兩筆,一筆是5萬元,一筆是3萬元,這樣我一共收了他8萬元,我給了柳某8萬元現(xiàn)金,我當時就這些現(xiàn)金。柳某還需要現(xiàn)金,我就給我對面的商戶周游通過網(wǎng)銀轉賬了8萬元,也是一筆5萬元,一筆3萬元,之后周游拿出現(xiàn)金給了柳某。這樣柳某一共通過我拿走了16萬元的現(xiàn)金,他還在16:17轉賬了4.688萬元給他自己的賬戶,之后我根據(jù)柳某的要求將剩下的錢轉給了莊某,一共轉賬8筆,7筆5萬元,一筆3萬元,這樣一共是38萬元,再加上我給柳某轉賬的14.688萬元、16萬元現(xiàn)金,這樣跟柳某一起過來的那個商戶的賬戶給我轉賬68.688萬元就清賬了。給莊某轉賬是柳某讓我轉的,賬號也是柳某告訴我的。

16、證人張某3證言證明:我在方某手機市場從事個體經(jīng)營。2017年7月8日13點鐘左右,當時柳某一個人到我的店鋪里問是否有現(xiàn)金,我查了一下保險柜,里面有10萬元現(xiàn)金,柳某讓我把現(xiàn)金給他,他當時用我POS機(綁定民生銀行賬戶,開戶人張某霞)刷他的民生銀行卡支付10萬元,我妻子張某霞賬戶進賬10萬元之后,柳某拿著我的現(xiàn)金離開了。我沒有收到任何好處,我們都互相幫助。

17、證人沈某1證言證明:沈某2名下的POS機都是我本人操作,我不認識董某1,刷卡98萬的事情我真記不起來了。進賬98萬元,轉出去12.788萬元、10萬元、40萬元、28.688萬元,還余下的6.524萬元,肯定是給對方現(xiàn)金了,我們都會現(xiàn)場清結。我們市場內(nèi)的商戶之間都是相互幫忙,但是轉錢的時候轉給誰,都是對方帶著人在現(xiàn)場轉,避免出現(xiàn)問題找后賬。我認識柳某,他是我們市場賣手機的。我不認識董某1。

18、證人沈某2證言證明:我跟我丈夫沈某1在方某市場開手機店。店里有POS機,是我名下的。店里存在朋友或商家不愿意去銀行轉賬就用我店里POS機刷卡,然后我再把錢給對方轉賬過去。通過POS機倒賬的方法我們一般不收好處費,因為都是朋友。2017年7月份的時候我不在北京不清楚情況,期間是我丈夫沈某1在負責。我不認識董某1,也不認識侯某某1。

19、證人董某3證言證明:我是某遠公司(以下簡稱:“某遠公司”)總經(jīng)理和實際控制人。公司的股東是我和財務部的負責人姬某,但實際姬某只是一個名義上的股東。公司現(xiàn)在一共有30人左右,業(yè)務部總經(jīng)理叫閆某某,副總經(jīng)理叫王某某,主管叫朱建龍。姬某是財務總監(jiān),還有一個權證部門負責人也是閆某某,權證部門主要負責核實借款入是否有還款能力。公司主要做一個金融中介服務平臺,將有需求借款的人介紹給有出借意向的出借人、賺取利息差價。出借人會有朋友介紹,還有一部分是“某某網(wǎng)”推薦過來的。沒有通過其他渠道尋找出借人。每個月按時存到出借人的賬戶,月息一般是1.25%-1.3%左右,我們會給“某某網(wǎng)”返利2%每年。業(yè)務部負責尋找借款人,工作人員會通過與同行業(yè)公司之間進行介紹,另外還會有一些金融擔保機構,他們會將自己的借款人介紹給我們。我們公司直接針對出借資金的出借方,并與出借方簽訂委托協(xié)議,出借方委托我們將資金借給實際用款人,我們直接支付出借方借款利息,實際用款人直接針對我們支付借款利息。我們給出借方的利息一般是月息1.25-1.33%,而我們收取實際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是月息2-2.5%,這樣我們在中間就能掙一個差價,出借人的資金都是出借人直接點對點轉到實際借款人的賬戶內(nèi),我們公司沒有過手的過程。公司的業(yè)務部負責尋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

2017年7月底,我公司通過公司權證部工作人員孫某某介紹了一個董某1借款的單子,后由孫某某到董某1的家里和建委去核實情況,后將核實情況交給公司業(yè)務部負責人閆某某。業(yè)務部核實后覺得董某1的單子能做,于是我們就聯(lián)系出借人金主,并與借款人董某1聯(lián)系,最后在我們的中間服務下,董某1將自己名下位于本市朝陽區(qū)望京西園房子抵押到出借人的名下。我們在接董某1這個單子的時候,董某1房產(chǎn)證上已經(jīng)有一個抵押。董某1的房子要先把第一個抵押借款歸還,并解除抵押,我們才會抵押到我們出借人的名下,并進行放款。董某1于2017年7月通過某遠公司向金主李某2、劉某等人借款人民幣500萬元。董某1抵押了他本人名下位于本市朝陽區(qū)望京西園的房產(chǎn)到金主李某2名下。李某2、劉某等人是直接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給董某1的銀行賬戶。在董某1借款500萬元后,只支付了2個月的借款利息,后來他就不支付利息了,經(jīng)過我們的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朝陽區(qū)不動產(chǎn)交易大廳提供的董某1房產(chǎn)資料顯示,董某1的房產(chǎn)是通過繼承公證從董某1父母名下過戶到董某1名下,且有董某1父母的死亡證明,但實際董某1的父母并沒有死亡。我們在董某1家中看到了他的父母。為此我們還到朝陽公安分局東湖派出所報案,但是派出所沒有立案。我們公司已經(jīng)在2018年1月到朝陽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了,是在強制執(zhí)行董某1的房產(chǎn)的過程。我們在做董某1房產(chǎn)抵押的時候,我公司會要求董某1提供房產(chǎn)來源合法性的證明材料,當時董某1應該是提供了遺產(chǎn)繼承公證和其父母的死亡證明,并且我公司在做抵押到李某2名下時,朝陽不動產(chǎn)交易大廳會再次核實董某1提供的公證書和死亡證明,證明與大廳留存的文件一致,大廳才會辦理董某1房產(chǎn)抵押到李某2名下的手續(xù),并出具他項權利證,這個過程是我公司風控、權證部的工作人員隨同辦理的,我是聽他們的工作匯報得知的,因為這是公司的工作流程。如果借款人不還款,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應該是由我們某遠公司來賠償出借人。因為董某1欠我公司介紹金主的借款不還,王某1可能是在董某1家門前砸壞了他家自行安裝的攝像頭,還堵了董某1家的鎖眼,但這都是王某1后來跟我說的,當時報警后在東湖派出所王某1賠了董某1家錢。

20、證人姬某證言證明:我是某遠公司股東兼風控,主要負責洽談客戶、給員工發(fā)放工資、公司日常開銷。我還負責財務,公司日常的收入支出走的是我的賬戶。公司老板是董某3。這個公司是董某3成立的,現(xiàn)在的股東是我和郭某,但實際上都沒有出資,我和郭某都是給董某3打工的。公司放貸的資金來源就是通過某某網(wǎng)尋找金主,某某網(wǎng)收取金主放款金額年化2%的傭金。金主與公司是簽協(xié)議的,由宋某3專門對接。公司主要是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貸款信息,大部分客源都是同行業(yè)轉單。董某1的抵押貸款是王某某和閆某某介紹來的,董某1的貸款資質是由王某某和閆某某審核的。手續(xù)是孫某某辦的。這個500萬元的貸款是宋某3找的金主,至少是三個金主湊的500萬元。宋某3聯(lián)系金主后,金主將錢直接打到董某1的收款賬戶中。董某1的還款月息是2.5%,貸款期限為3個月。董某1在我公司的業(yè)務剛開始我不清楚,過了一個月以后,他沒有支付利息,我們?nèi)コ柦ㄎ{(diào)檔案發(fā)現(xiàn)董某1用來抵押貸款的房產(chǎn)是強制過戶的。董某1是通過遺產(chǎn)繼承將房產(chǎn)從其父母名下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我們通過查詢發(fā)現(xiàn)其父母沒有死亡,也就是說他提供的死亡證明是虛假的。風控王某1將董某1約過來了解情況。董某1說他之前向別人借錢,后來利滾利漲到了幾十萬,他還不上錢,于是對方讓董某1將父母名下的房產(chǎn)證偷出來幫他辦理了遺產(chǎn)繼承,將此房產(chǎn)過戶到了董某1名下并用此房產(chǎn)做抵押貸款來還債主的高利貸。董某1說從我們公司這里用房產(chǎn)作抵押貸的500萬元并沒有拿到,被放高利貸的人全部取走。董某1說當初這幫人答應他,用房產(chǎn)做完抵押的錢扣除欠款后,剩余的錢返還給董某1。但實際上,董某1并沒有拿到剩余的錢,他說他也被這幫人騙了。在與董某1商討還款期間,董某1因為腰間盤突出住院,王某1曾去醫(yī)院與董某1商討還款事宜,先期,董某1的父母還不知道此房產(chǎn)已過戶到董某1名下,并被董某1拿去抵押做了借貸。后期王某1去董某1家找其父母商討未果。

21、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我是某遠公司權證部經(jīng)理。公司是做貸款中介的,貸款給借款人的現(xiàn)金來源是由金主出資,金主是由宋某3負責聯(lián)系的。2017年11月左右,權證部總經(jīng)理閆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望京醫(yī)院去找一個叫董某1的人,跟對方談借款逾期還款問題,還讓我看看董某1是不是真的住院了。之后閆某把董某1的電話發(fā)給我。我到了望京醫(yī)院,董某1穿著病號服在一樓大廳與我見面。見面后我與對方談還款事項。董某1給了兩個方案,一個是變賣現(xiàn)在抵押的房子還款。還有就是他在通州有一套別墅,他可以將別墅抵押出去進行還款。這是我第一次與董某1接觸,當時現(xiàn)場就我和董某1。第二次是在望京醫(yī)院見到董某1后20多天,我和明浩、王某3下車去董某1的工作單位找到董某1,董某1說自己剛出院,行動不便,錢現(xiàn)在還沒有著落,讓我們在等一等,大概十天半個月左右就可以還錢。我們就離開了。第三次是又過了半個月,我們約董某1到公司談還款的事。老板董某3也在,董某1還是說房子沒賣,沒有錢還。后來經(jīng)過協(xié)商,董某3提出一個折中辦法,讓董某1把抵押房屋按市場價過戶到公司員工楊某名下。然后把董某1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扣除后其他錢給董某1。董某1同意后雙方在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簽完協(xié)議后董某1就離開了。第四次我們是約董某1在來廣營稅務所繳納房產(chǎn)稅。我和楊某、郭某一起去的,董某1帶著他愛人一起。楊某繳納了28萬元房產(chǎn)稅,雙方簽好字據(jù)就各自離開了。第五次到中信銀行辦卡,目的是做建委的資金監(jiān)管(大概是180萬),辦完銀行卡董某1就離開了。之后我們公司自己到建委做的資金監(jiān)管,董某1沒去。又過了一個星期,給董某1打電話聯(lián)系辦理房屋抵押解押手續(xù)。我們約好二天八點半辦解押。結果第二天董某1就聯(lián)系不上了。聯(lián)系不上董某1又過了幾天。我和王某3就去董某1的單位了解董某1是否上班,單位告訴我說董某1請了兩個月假。我就去了董某1的家里,家里沒人。我們敲開對門鄰居的門,鄰居說幾天沒見到董某1了。過了有兩天,一個自稱董某1父親的男子給我打電話,問我董某1是不是借錢了,我說是,他借了500萬。他問我董某1是用什么作抵押的,我說董某1使用一處房產(chǎn)抵押的。對方說董某1抵押的房本是假的。我說不可能,如果是假房本,抵押登記做不了的。我們雙方約了在小區(qū)門口見面談。第二天晚上我,閆某、姚某,孫大圣到了小區(qū)門口等,給對方打電話,對方說現(xiàn)在在一家律師事務所讓我們等著。我們等了有三個小時,董某1父母也沒出現(xiàn)。于是我們也回家了。后來再打電話,對方不是不接就是關機。之后我和王某3又去了董某1家里。這時,看到門的左上角有一個監(jiān)控攝像頭。我和王某3一商量準備把攝像頭破壞了。于是王某3從門口找了一把掃把將攝像頭打了下來,還把董某1家的鎖眼堵了,之后我們就離開了。我沒與金主接觸過。董某1借款也是通過公司從金主手里借款,都是個人對個人,我當時見過借款合同,但放款的金主是誰我沒記住,董某1通過什么人找到公司來借款的我也不知道。

22、證人楊某證言證明:我是某遠公司權證部員工。公司的主要經(jīng)營內(nèi)容是出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中介服務工作,出借金主直接轉賬到借款人的賬戶。公司會替出借人收取借款人支付的月息,還會替借款人支付給出借人月息(不管出借人是否按時正常支付月息),然后掙取差價。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跟孫某某在一起,孫某某接了一個電話后告訴我說要去下戶。然后我倆就到了望京西園1區(qū)一個樓下,當時侯某某1在樓下,他把我們接上樓,進了董某1的房子。我是第一次見侯某某1,我看孫某某跟侯某某1很熟,他們聊天的時候都體現(xiàn)出來了。通過侯某某1和孫某某聊天,我感覺侯某某1也是干投資擔保公司的。我問董某1這是他的房子么,董某1說是他的,說他自己居住。我問董某1要借多少錢,他說要借500多萬。我問董某1用這么多錢干什么用,他說一部分用來還款,一部分要做羽絨服出口用。之后我給房子照了相。照完相,我和孫某某去樓下一個鏈家房地產(chǎn)公司問了一下董某1這個房子能大概值多少錢,鏈家的工作人員說能賣到580萬至600萬之間。之后孫某某把這個情況上報給了我們公司權證部的經(jīng)理閆某某。第一次見了董某1之后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我們就開始為董某1辦理相關抵押手續(xù)。那天早上,我一個人去的北京市朝陽區(qū)石佛營的朝陽區(qū)不動產(chǎn)登記大廳。當時有我和孫某某、董某1、侯某某1、李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可能是董某1向侯某某1借款的墊資人)。之后我們開始辦手續(xù)。辦理的抵押手續(xù),由董某1把位于望京西園一區(qū)那棟房子抵押給李某。辦完之后,朝陽區(qū)不動產(chǎn)登記處給李某一張他項權利證。之后我們這些人一起去了西單金融街的中某公證處。到公證處之后,先辦理了一個公證,是董某1向李某借款的公證,借款額是500萬元。做完這個公證之后,李某、劉某和一個姓文的金主通過網(wǎng)銀轉給董某1500萬元。之后還做了兩個公證,就是侯某某1委托我作為代理人,董某1委托孫某某作為代理人。這是為了讓我和孫某某能分別代理侯某某1和董某1,去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xù)。之后,侯某某1、孫某某和董某1一起去了路對面的工商銀行,之后董某1給孫某某轉了27萬元人民幣,這個是我們公司收取的服務費、一個月的利息、公證費。這是第二次接觸董某1時的情況。又過了幾天,我和孫某某帶著上一次公證處的委托公證書,去朝陽區(qū)不動產(chǎn)登記大廳,辦理了董某1抵押給侯某某1的那處望京的房子的解除抵押的手續(xù)。因為董某1這個房子之前是抵押給侯某某1了,現(xiàn)在又抵押給李某,如果不解除之前的抵押,李某也不會接受這份抵押的。李某是我們公司的銀主,就是出資人。我印象中的,他在我們公司出資借給別的客戶有幾次了。之后董某1就拖著不給錢,第二個月開始董某1都沒按時還錢,之后我跟王某1和另一名男子去過董某1的家里和單位,找董某1催賬。董某1跟我們說他現(xiàn)在沒錢,又病了,剛做了一個大手術,讓我們?nèi)菟恍r間。當時公司老員工提醒我說董某1的房產(chǎn)證是新的,感覺有點問題,提示我去建委查一下。我查后發(fā)現(xiàn)這個房子原來是通過董某1父母的死亡證明和一份繼承公證過戶到董某1名下的。而董某1的戶口本上顯示他父母都在,并且我們在董某1家中也看到了他的父母。所以董某1父母的死亡證明和繼承公證都應該是假的。然后我們就趕緊催董某1還款。董某1自己也來過我們公司聊還錢的事,他說愿意把房子盡快賣出去還我們公司的錢。大約在2018年2月份左右,董某1還是來我們公司談還錢的事。后來董某1說把房子賣給我們公司,這樣能盡快把錢還給出資人。因為我們要先行墊付給出資人500萬元,然后解除抵押,這個房子才能賣給我們公司。當時閆某某和董某4一起和我談,因為我是北京人,有資質買房,讓我先和董某1簽一個買賣合同,就是用我的名義先買下董某1的房子,然后再賣出去。之后,在公司,我和董某1簽了一份關于望京西園他那處房子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董某1以583萬元人民幣把房子賣給我。后來我們公司做了網(wǎng)簽,交了稅費。我們?nèi)郊次夜尽⒗钅?、董?當初約定董某1將房產(chǎn)過戶到我名下前,我公司給李某等人支付500萬,李某到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撤銷其抵押登記,但董某1沒有配合辦理過戶,我公司未得到房產(chǎn),自然不會支付李某等人500萬欠款,所以我們對李某的承諾沒有履行,只是損失了契稅及個稅10多萬,所以我公司認為我們的起訴理由就不能成立了,故撤銷了三方協(xié)議。我公司本已經(jīng)起訴董某1,后因得知李某也起訴了董某1,于是我公司決定撤訴,在撤訴前撤消了網(wǎng)簽,2018年4月我到朝陽法院撤訴。

23、證人宋某3的證言證明:我是某遠公司業(yè)務員,該公司是做房屋抵押貸款的,我的領導是董某3。我在公司負責找金主。如果客戶想用房子抵押貸款,我就會跟某某網(wǎng)的李金龍聯(lián)系,他給我們提供金主,我們幫助客戶用房本抵押跟金主貸款并從中收取每月2%的利息。錢是直接從金主那里劃給客戶。客戶交給我們公司利息。我通過某某網(wǎng)幫公司找過70-80個金主。我認識李永鍵、劉某、文某某。2017年底,姬某告訴我有一個借款的有房本,然后我就通過某某網(wǎng)的李金龍介紹認識了李永鍵、劉某、文某某。他們把錢借給了一個叫董某1的人。李某借了235萬元,劉某借了165萬元,文某某借了100萬元,一共是500萬元。500萬元是他們直接轉給了董某1。

2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7月26日12時許,我通過中國民生銀行前臺用我的民生銀行賬戶(尾號:9006)向董某1提供的工商銀行賬戶(尾號:5334)轉賬235萬元。這些錢都是我個人的。我不認識侯某某1、張某2。

25、證人韓某證言證明:我是某(北京)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幫助客戶從銀行貸款。公司法人是增某某,也是公司總裁,負責公司的全面事務;副總裁有我和侯某某1,我負責公司的業(yè)務和日常管理。侯某某1因為和增某某關系好,所以掛名公司副總,基本上不參與公司實際運營。

26、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我在某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工作,職務是公司的運營總監(jiān)。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所以運營一直處于暫停狀態(tài)。我覺得公司的常務副總裁可能有些問題,他說他的銀行卡被銀行鎖了,來找我借我的銀行卡用來倒賬,有很多次。我覺得應該是跟放貸有關。

27、借款合同及債權文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據(jù)

(1)董某1——關某

簽訂日期:2017年6月8日。借款合同內(nèi)容:借款人(甲方)董某1,出借人(乙方)關某,借款人民幣4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2%;規(guī)定:乙方無需甲方同意可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并辦理轉讓協(xié)議公證,甲方同意在乙方轉讓債權后向債權受讓方直接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并按本合同約定接受債權受讓方的強制執(zhí)行,而無需另行與債權受讓方簽署新的還款協(xié)議或辦理強制執(zhí)行公證手續(xù)。強制執(zhí)行時各方舉證應以銀行轉賬憑證為據(jù)。強制還款的資金的還款順序(1)實現(xiàn)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及因執(zhí)行產(chǎn)生的其他相關費用;(2)逾期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千分之24);(3)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的千分之24);(4)本金。

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內(nèi)容為:《借款合同》生效即當事人雙方的債權債務形成日起,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2017年6月12日,北京公證處。

附:國內(nèi)民事自然人公證申請表(借款人、出借人)、董某1、關某身份證、公證受理告知書、關于強制執(zhí)行公證的告知、公正詢問筆錄(借款人、出借人)北京公證處對比確認單(驗證時間2017.6.8)、公正文書送達回執(zhí)、公證處交費通知單、聲明書:董某1、關某公證情況,同上述。并聲明:關某出借給董某1的借款人民幣45萬元來源合法,二人間不存在高利借貸關系、不存在多份借款合同,如因簽署陰陽合同導致無法執(zhí)行,后果自負。強制執(zhí)行公證書由關某簽收。北京公證處收費1000元。董某1繳費。

(2)董某1——侯某某1

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董某1,出借人(乙方)侯某某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借款月利率為2%。債權轉讓:乙方無需甲方同意可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并辦理轉讓協(xié)議公證,甲方同意在乙方轉讓債權后向債權受讓方直接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并按本合同約定接受債權受讓方起的強制執(zhí)行,而無需另行與債權受讓方簽署新的還款協(xié)議或辦理強制執(zhí)行公證手續(xù)。強制執(zhí)行:甲方如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償還義務時,甲方承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對其全部財產(chǎn)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各方舉證應以銀行轉賬憑證為據(jù)。

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內(nèi)容為:時間為2017年7月7日,申請人:董某1、侯某某1。公證事項: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申請人董某1與侯某某1于2017年7月7日向我處申請對前面的《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效力。前面的《借款合同》生效即借款實際支付之日起,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北京公證處。

附:委托書、公證書、公證申請表、公正受理告知書、公證處告知書、公證處詢問筆錄(借款人)、公證處詢問筆錄(出借人)董某1照片、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公證處交費通知單、侯某某1身份證復印件、法律宣傳聲明、風險承諾書、公正受理告知書、公證處比對確認單:驗證結果通過。董某1和侯某某1在公證處的合照。董某1于2017年7月交費400元。

關于強制執(zhí)行公正告知書,證明:告知中規(guī)定:以給付貨幣、物品、油價證券為內(nèi)容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承諾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無需經(jīng)過法院訴訟程序直接接受法院強制執(zhí)行,公證機構可對雙方所簽訂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持強制執(zhí)行公證書和執(zhí)行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保護債權;債權人憑公證書及執(zhí)行證書可以向有關系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當事人簽名:侯某某1、董某1,2017年7月7日。

《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補充材料):抵押人董某1,抵押權人侯某某1。簽訂日期2017年7月7日。主債權450萬元人民幣,債務履行期限三個月。抵押房屋坐落某樓5層504,被擔保主債權金額450萬元,擔保范圍本金、利息、違約金。

《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董某1在2017年7月8日因資金周轉借款人民幣450萬元整,借款周期為一個月。借款人:董某1。

《收條》一份內(nèi)容為:董某1已收到現(xiàn)金加轉賬450萬元整,收款人:董某1。

(3)董某1——李某、文某某、劉某

借款合同及北京中某公證處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書證明:時間為2017年7月26日,內(nèi)容為:董某1向李某、文某某、劉某分別借款人民幣235萬元、100萬元、165萬元,共500萬元。期限均為1個月,月利率2%。簽訂日期:2017年7月26日;通過公證賦予上述簽訂合同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合同生效及該合同下債務形成之日起,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附公證申請書、承諾書、北京中某公證處詢問筆錄:證明李某、文某某、劉某、董某1對上述借款合同和公證書等相關事項簽字確認情況。

28、北京市朝陽區(qū)不動產(chǎn)登記事務中心提供的繼承公證書、不動產(chǎn)登記信息、房屋登記表、房屋圖、抵押權登記信息、查封登記信息證明:2012年8月24日董某2、王某某(董某1父母)與北京望京新興產(chǎn)業(yè)區(qū)綜合開發(fā)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房。X京房權證朝字第XXXX號證書顯示,上述房產(chǎn)于2012年9月3日登記在董某2、王某某名下,系二人共同共有;北京市龍某公證處(2017)第42517號公證書內(nèi)容為:申請人:董某1,被繼承人董某2、王某某。公證事項:繼承權,董某1于2017年5月29日申請繼承被繼承人董某2、王某某的遺產(chǎn)。即登記在董某2、王某某名下位于北京朝陽區(qū)某樓5層504號房產(chǎn)一處?,F(xiàn)公證被繼承人董某2、王某某的上述遺產(chǎn)由董某1繼承。公證時間: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董某1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方式登記了董某2、王某某位于朝陽區(qū)某樓5層504的房產(chǎn)。不動產(chǎn)權證書號:京(2017)朝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上述房屋權利人為董某1(單獨所有),登記時間為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7日董某1將其名下房產(chǎn)抵押給了侯某某1,擔保主債數(shù)額45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3個月;2017年7月26日董某1將其名下房產(chǎn)抵押給了李某,擔保主債數(shù)額50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1個月;2017年8月11日注銷抵押原因借款已還清;上述房屋于2018年1月30日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8年6月8日解封。

29、北京市龍某公證處處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證明》證實:經(jīng)查詢我處公證登記,本公證處未曾出具過董某2提供給我處編號為(2017)京龍誠內(nèi)民證字第42517號公證書。

30、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

(1)董某1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董某1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尾號:2581)于2017年6月7日收到關某轉賬45萬元,取現(xiàn)15萬元,轉賬給盧某某22萬。該賬戶于2017年6月8日在北京市公證處消費1000元,于次日在ATM存款多筆共計6.9萬元;董某1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尾號:5334)于2017年7月7日收到侯某某1銀行賬戶(尾號:4102)轉賬315萬元,隨后通過POS機支出11萬元(11筆,每筆1萬元),通過POS機向柳某支出98.548萬元、17.986萬元,通過POS機向沈某2支出85.698萬,通過POS機支出41.368萬元,通過POS機向杜某支出30.45萬元,還通過微信、消費、POS機交易支出多筆共計8.4萬元。該賬戶于2017年7月10日,在柜面卡取22萬元,收到侯某某1賬戶(尾號:4102)轉賬16萬元,ATM機現(xiàn)存18.99萬,轉款給關某35萬元。該賬戶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李某、文某某、劉某轉賬共500萬元,隨后網(wǎng)轉給孫某某27.158萬元,轉賬給侯某某1465萬元。當日,收到侯某某1網(wǎng)轉135萬元,隨后通過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POS機分三次交易支出135萬(50萬、50萬、35萬)。2017年7月31日,該賬戶收到侯某某1轉賬2萬元。

(2)侯某某1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侯某某1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2017年7月7日,收到胡某轉賬230萬元,收到張某2轉賬2筆共計70萬元,網(wǎng)轉給董某1四筆共計315萬元。2017年7月10日,網(wǎng)轉給董某116萬元。2017年7月26日,收到董某1網(wǎng)轉6筆共計465萬,當日網(wǎng)轉給董某13筆共計135萬,后收到李某某轉賬134.56萬元。2017年7月27日,網(wǎng)轉給張某23筆共計126萬元。2017年7月28日,轉給龔某200萬元。2017年7月31日,轉給董某12萬元;侯某某1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顯示,2016年7月29日,侯某某1收到龔某銀行轉賬200萬元。

(3)胡某工商銀行賬戶(尾號:3041)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證明:該賬戶于2017年7月1日賬戶余額為142萬余元,2017年7月7日收到王雨轉賬19萬元,收到王晟轉賬70.75萬元,當日轉賬給侯某某1230萬元;2017年9月13日收到侯某某1轉賬73.4萬元、100萬元,

(4)關某的工商銀行(尾號:5688)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7月10日向其自己銀行賬戶(尾號:8850)轉賬40萬,同日收董某1賬戶(尾號:5334)轉賬35萬元,7月11日向其賬戶(尾號:8850)轉賬35萬。

(5)關某的建設銀行(尾號:8850)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6月7日向董某1建設銀行(尾號:2581)轉賬45萬,7月10日、11日分別收到自己工商銀行(尾號:5688)賬戶轉來40萬、35萬,7月13日在長久世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消費30萬,現(xiàn)金支取4萬。

(6)杜某的民生銀行賬戶(尾號:7290)歷史交易明細證明:(尾號:7290)的銀行賬戶于2017年7月7日通過POS機轉賬收到董某130.45萬元,7月8日轉賬給自己民生銀行賬戶(尾號:6868),該30.45萬元當日轉賬給莊某30.45萬元;(尾號:7290)的銀行賬戶同日收到POS機轉賬30萬元,后轉給自己的民生銀行賬戶(尾號:6868),該30萬元當日轉賬給莊某;7月10日銀行賬戶(尾號:7290)通過POS機收到499980元,后轉賬50萬元給自己的民生銀行賬戶(尾號:6868)。

(7)莊某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尾號:3111)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7月8日,莊某收到杜某轉賬30.45萬元,當日取現(xiàn)30萬元。

(8)莊某建設銀行賬戶(尾號:3584)歷史交易明細:2017年7月8日,莊某收到杜某轉賬30萬元,當日取現(xiàn)30萬元。

(9)張某1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尾號:9373)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7月8日通過POS機刷卡收到沈某140萬元,當日轉賬給莊某人民幣38萬元。

(10)張某霞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尾號:8138)歷史交易明細證明:該賬戶于2017年7月7日轉賬給柳某14.9萬元,7月8日收到沈某1POS機轉賬10萬元。

(11)沈某1的民生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沈某1的民生銀行賬戶于2017年7月7日收到沈某2轉賬6.21萬元,向柳某轉賬127880元;7月8日收到沈某2轉賬786950元,當日通過POS機向張某1轉賬40萬元,向張某霞轉賬10萬元,向張某1轉賬286880元。當日還收到沈某2轉賬11萬元。

(12)沈某2的銀行賬戶(尾號:3707)歷史交易明細證明:該賬戶于2017年7月7日收到(方某個體戶沈某2POS機)轉賬856960,向許正明轉賬7萬元,收到柳某轉賬22萬元;7月8日向沈某1轉賬786950元,當日又向沈某1轉賬11萬元。

(13)許正明的民生銀行賬戶(尾號:8886)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證明:該賬戶于2017年7月7日收到沈某2轉賬7萬元。沒有其他與沈某2的銀行交易往來情況。

(14)柳某廣發(fā)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該賬戶于2017年7月8日分三筆收到14.688萬元。

(15)柳某民生銀行(尾號2526)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證明:該賬戶2017年7月7日轉賬給沈某2(樂收銀消費)22萬元,收到張某霞轉賬14.9萬元,收到自己工商銀行賬戶(尾號:5334,樂收銀消費)98.546萬元,取款20萬元;7月8日取款12萬元,轉賬給杜某(樂收銀消費)30萬元。

(16)盧某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該賬戶2017年6月7日收到董某1尾號2581賬戶轉款22萬,后支付寶消費9.7萬元,ATM取款2萬,轉出到盧某某0339賬戶10.5萬元。

(17)李某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7月26日收到轉賬234萬余元,當日向董某1轉款235萬。

(18)劉某、劉某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業(yè)務記賬憑證證明:2017年7月25日,劉某北京銀行賬戶分三筆轉入165萬元(其中的二筆共105萬元來自劉某自己的其他銀行賬戶轉賬,一筆60萬元系劉某4當日存款60萬元,然后轉給劉某),7月26日向董某1轉款165萬元。

(19)文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2017年7月26日其賬戶自有資金向董某1轉款100萬

(20)胡某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7月7日向侯某某1轉賬230萬,9月13日收到侯某某1轉賬173.4萬。

(21)郭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6月30日收到侯某某1轉賬50萬元;7月4日收到侯某某1轉賬16萬元,次日轉賬給侯某某116萬元;7月9日轉賬給侯某某16萬元;2017年7月28日其收到侯某某1轉賬50萬元。

(22)崔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POS機刷卡記錄證明:董某1于2017年7月26日通過個體戶崔某某的POS機分三次刷卡(工商銀行:尾號5334)50萬、50萬、35萬元。2017年7月26日崔某某銀行賬戶轉入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1354910元,當日轉給李某某1354910元。

(23)李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尾號:8553)歷史交易明細證明:該賬戶于2017年7月26日向侯某某1轉賬128萬元,7月27日收到崔某某轉賬135.491萬元,當日轉賬給侯某某16.56萬元;2017年9月4日收到崔某某轉賬40萬元,當日轉賬給侯某某139.9萬元;2018年1月26日收到崔某某轉賬70萬元,當日轉給侯某某148萬元。2018年2月6日轉給張某2(尾號:5693)17萬元。

31、龔某與侯某某1的借款合同、強制執(zhí)行債權文書公證書、以及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電子銀行業(yè)務回單證明:2016年7月28日侯某某1向龔某借款200萬元,并用其名下房屋做抵押,約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0.48%。2016年7月29日龔某民生銀行賬戶(賬號:×××)向侯某某1(賬號:×××)網(wǎng)銀轉賬200萬元;2017年7月28日,侯某某1通過轉賬分兩次將200萬元轉入龔某民生銀行賬戶(賬號:×××)。同日龔某將該200萬轉給北京中投科信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備注:侯某某1本金)。

32、委托書、公證書等相關材料:

(1)北京市公證處提供的《委托書》、公證書證明:委托書內(nèi)容:時間是2017年7月7日。申請人董某1,受托人:張某2。受托原因、事項、權限:我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樓5層有一處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權證號:京(2017)朝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全權委托張某2代表我簽署抵押文件,到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chǎn)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xù),領取他項權利和不動產(chǎn)權證,辦理還款手續(xù),領取還款證明;領取解除抵押證明材料,辦理解除抵押登記及與之有權的一切手續(xù);領取不動產(chǎn)權證。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nèi)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公證書內(nèi)容:申請人:董某1。公證事項:簽名。茲證明董某1于2017年7月7日到我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的簽名。

委托書:時間為:2017年7月7日。委托人:董某1,受托人:張某2。委托原因、事項、權限:我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樓5層有一處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權證號:京(2017)朝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我同意出售上述不動產(chǎn)(買受人:侯某某1),現(xiàn)委托張某2為我的代理人,前往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協(xié)助購房人查詢上述不動產(chǎn)檔案,調(diào)取原購房合同、原契稅票等資料,核實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網(wǎng)申占用、異議登記等信息,房屋核驗及撤銷房屋核驗;領取解除抵押證明材料,辦理解除抵押登記及與之有關的一些手續(xù);領取不動產(chǎn)證。辦理此不動產(chǎn)的買賣交易手續(xù)、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包括網(wǎng)簽和撤銷網(wǎng)簽)、到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此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轉移、過戶的一切事宜、代為辦理與出售此不動產(chǎn)相關的稅務手續(xù)、協(xié)助買方辦理貸款、抵押的相關手續(xù)、代為在《售房人銀行開戶情況說明》及劃款協(xié)議上簽字、辦理資金監(jiān)管手續(xù)、代辦物業(yè)交接手續(xù)。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內(nèi)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認。委托期限:簽字之日起至2018年1月6日。

(2)北京中某公證處提供的委托書、公證及公證書申請表等相關材料證明:時間為2017年7月26日。委托人:董某1,受托人:楊某。委托人名下登記有坐落于朝陽某樓5層504的房產(chǎn)【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證號:京(2017)朝不動產(chǎn)權第XXXX號】因委托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與上述房產(chǎn)相關的手續(xù),現(xiàn)委托委托人辦理如下事宜1、代為查詢房產(chǎn)檔案、調(diào)取七月發(fā)票;2、代為辦理提前還款、解除抵押的先關手續(xù),代為領取結清證明,解押材料、房產(chǎn)證(包括多次解押)3、代為辦理上述房產(chǎn)的抵押登記事宜(包括多次抵押)4、代為領取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房產(chǎn)證等先關證件5、代為辦理房產(chǎn)證加密、密碼掛失等事宜,并代為簽署先關文件6、代為辦理與上述委托事項相關的其他事宜,時間:2017年7月26日。公正事項:上述委托。

33、楊某與董某1的房屋買賣合同、民事起訴狀、財產(chǎn)保全申請書、撤訴書證明:董某1與楊某于2017年12月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內(nèi)容為:董某1將朝陽區(qū)某樓5層504室的商品房以583萬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其中董某1房屋現(xiàn)抵押給了李某,貸款余額500萬元。雙方約定2018年1月4日前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后董某1未按約定辦理過戶手續(xù),楊某于2018年1月11日起訴董某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求法院依法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樓5層504室房屋所有權屬于楊某;被告董某1應繼續(xù)履行合同,協(xié)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楊某于2018年2月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楊某于2018年4月9日申請撤回了對董某1的起訴并申請撤銷對涉案房屋的查封。

34、本院行政判決書、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證明:原告:董某2、王某某,被告:某委員會,第三人:董某1、李某。2018年5月31日本院判決撤銷某委員會于2017年7月3日將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由董某2、王某某轉移登記為董某1的行為,并撤銷董某1的該不動產(chǎn)權證書。同時判決“本院認為”部分指出,判決效力不自然及于涉案房屋其他抵押、查封等行為的效力。李某對該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維持原判。

35、本院行政裁定書、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證明:原告董某2、王某某起訴被告某委員會,要求撤銷涉案房屋向李某的抵押登記。201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一審判決,指出原告董某2、王某某認為董某1、李某簽訂的《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在相應的民事糾紛未先予處理的情況下,二原告徑行提出撤銷之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董某2、王某某的起訴。董某2、王某某對該裁定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裁定維持一審裁定。

36、北京市公證處公正復查決定書證明:該公證處于2019年7月10日撤銷了董某1委托張某2辦理涉案房屋的解押、領取他項權利證和不動產(chǎn)證、出售等事宜的公證書。

37、北京市中某公證處公證復查決定書證明:該公證處于2019年11月20日撤銷了董某1委托楊某代辦董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的核檔、解押、抵押等事宜的公證書;于2020年6月9日撤銷了李某、文某某、劉某對董某1500萬債權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書。同時,維持了李某、文某某、劉某對董某1的借款合同公證書。

38、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于李某某使用POS幫侯某某1平賬的工作說明》證明:李某某稱2017年7月下旬,侯某某1向其借POS機使用,說是為了收款需要,并讓其幫忙在收款后將資金全部轉賬至侯某某1尾號為4102的工行卡中,2017年7月26日,李某某提供給侯某某1的北京蘋果手機店POS機綁定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個體戶崔某某(李某某妻子)賬戶收到135萬元人民幣,之后支付系統(tǒng)將此款付至所綁定的崔某某的工行卡(5186)內(nèi),之后李某某使用網(wǎng)銀從其妻崔某某卡中將1354910元轉賬至本人賬戶,隨后李某某扣除4400元點位費后,將1345600元(分兩次,128萬元、6.56萬元)通過網(wǎng)銀轉賬至侯某某1工行賬戶。

39、北京某遠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證明:該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成立,公司法人姜戰(zhàn)峰,2015年5月18日法人變更為王興成,2017年5月1日公司法人王興成變更為郭某。公司股東:郭某、姬某。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東城區(qū)。

40、北京銀監(jiān)局2018年5月16日關于北京某遠公司等公司有關情況的復函(京銀監(jiān)便函【2018】107號)證明:朝陽分局曾詢某遠公司是否取得中國銀保監(jiān)會北京市監(jiān)管局頒發(fā)的設立貸款業(yè)務經(jīng)營資質證書的問題,回復稱,中國銀監(jiān)會北京監(jiān)管局未向該公司頒發(fā)過金融許可證。

41、到案經(jīng)過,證明公安機關于2018年4月26日在朝陽區(qū)西大望路南口某酒店將侯某某1抓獲,當日在朝陽區(qū)西大望路南口某小區(qū)內(nèi)將張某2抓獲。

42、扣押物品清單證明:被告人侯某某1家屬退賠人民幣79萬元,被告人張某2家屬退賠人民幣56萬元,現(xiàn)在案。

43、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證明:公安機關凍結了侯某某1工商銀行賬戶(卡號:×××,余額595561.84元)、張某2工商銀行賬戶(卡號:×××,余額16078.7元)、姬某工商銀行賬戶(卡號:×××)。

44、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證明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的身份信息情況。

45、被告人侯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稱:前期的多次供述拒不交代具體行為,后供述與董某1存在借貸事實,但未承認自己存在詐騙行為。

(1)開始供稱:我是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負責做房屋抵押貸款等業(yè)務,我每月收入2.5萬左右。我對董某1這個人沒什么印象,想不起來是什么事,我們的客戶太多了。我不認識張某2、董某3,我不知道某遠公司。

(2)后來供稱:我和董某1是借貸關系。2017年6月份的一天,張某2打電話跟我說要給我介紹一個四五百萬的單子,月息四五個點,保證金及服務費共20%。因為他自己的錢不夠做,才問我做不做的。于是我就聯(lián)系我朋友借錢。增某某借了我60萬元;王晟找了一個叫胡清的,給我出了200萬元左右;還有一個叫“柱子”的朋友給我拿了20萬現(xiàn)金;張某2拿出來了60多萬;我自己拿了20萬元。一共湊了有380萬元左右。之后我就跟董某1聯(lián)系并到他家下戶,這是第一次見面,我跟張某2和董某1在董某1家里聊貸款的事。然后我就和董某1去公證處做借款460萬元、抵押、委托我解押、買賣公證(我們稱之為“全委”)。之后我們又去了朝陽建委做抵押登記,房屋抵押了400多萬元,董某1讓我?guī)?0萬現(xiàn)金去的。我當時看董某1的房產(chǎn)證,這個房子是董某1名下的。我印象中去建委張某2去了,他還和董某1聊天來著。做完抵押之后我就給了董某130萬現(xiàn)金并給董某1的賬戶轉賬了335萬,我把保證金、服務費這100多萬元扣下了,我們當時簽了欠條。這樣董某1到手了360多萬元。中間差的100萬元是年利息、保證金、服務費。保證金是30萬,服務費也是30萬,月利息是4或5個點,我扣了應該是3個月的。計算的基數(shù)應該是按照460萬減去服務費、保證金,也就是400萬,利息應該不到50萬元。過了差不多10多天到20天的時間,董某1聯(lián)系我,他說要轉單,讓我配合他。我說配合轉單我還要扣保證金、利息、服務費。有一天他讓我跟他去中某公證處做轉委托公證,通過公證做委托轉一抵,因為董某1要做二次抵押,所以這個公證就是通過二次抵押的放款人把我第一次抵押委托他們解除,這樣我就不用出面了,也就是董某1在我這里做的抵押借款解除了,他有了新的債權人。第二天我們又一起去了朝陽區(qū)建委辦理抵押登記,當時董某1帶了幾個人,這個房子押給新的放款人了。之后我就帶著董某1、張某2一起在雙井某某火鍋店吃火鍋。約張某2是因為張某2當時也出錢了,他也是介紹人,現(xiàn)在房子出了問題,需要當面跟他算下利息、保證金,我叫了一個刷POS機的,是我的一個熟人李某某,他是在周莊嘉園附近賣手機的商戶。他用POS機在我和董某1之間過了一下賬,具體怎么過的我說不清了。使用POS機的時候是我和董某1操作的,當時張某2是不是在場我不記得了。我給董某1借的錢中張某2出了70萬,當時我跟張某2說我錢不夠,讓他出70萬,借給董某1,并約定給他4%利息。還給張某2128萬,多的50多萬是違約保證金。因為網(wǎng)銀轉賬有限制額度,有一部分轉不了,所以才找POS機。董某1通過手機銀行給我轉了400多萬,我馬上又給他轉回130萬元刷在POS機上,那個朋友又轉給我了。我這么操作就是為了平賬。我當初給董某1轉了330萬左右,董某1給我轉的是460萬,這里邊差額130萬元,我得通過POS機刷平了。我怕董某1起訴打官司,就把賬弄平了。我掙了120多萬,最終這件事就是我給董某1轉賬了300多萬,董某1轉給我了460萬,這樣我們的賬面就算平了。我還給為我出資的銀主本金和利息,我給了胡清和王晟、增某某、柱子、張某2、陳雷,我自己最終得到了4、50萬元吧。張某2出資了不到100萬元吧,我還給他多于他出的錢;胡某的錢是不是還清了我記不清了;我給龔某的200萬元我記不清是什么錢了。我不認識柳某、杜某、莊某。我沒有去過方某手機市場。郭某某在2017年6、7月份的時候從我這里借走了100多萬元,到現(xiàn)在都沒有還給我。

我不認為我是犯罪。好像是張某2介紹我認識董某1的,2017年我和張某2總是去一個臺球廳后來就認識了。我給董某1放款365萬元,房子抵押是我和董某1兩人一塊辦的,給董某1貸款過程中一直是我兩個人。我不知道房子是如何變成董某1是房主的,我見到董某1的時候就已經(jīng)是董某1的名字了。我給董某1轉錢是在朝陽區(qū)建委,在建委就我和董某1兩個人。我不認識一個楊姓男子、關某。我們和董某17月10日沒有在九龍山某店見面。我不認識某遠公司的人,一個都不認識,不認識孫某某,也沒聽說過。

46、被告人張某2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明:(1)前期供述稱:大約在2017年夏天,我接到放債的姓李的朋友的電話,他說有個北京小伙子開網(wǎng)紅網(wǎng)站,想借個十幾萬。當天姓李的約我到趙公口橋南一個咖啡廳見面,當時姓李的介紹我認識了董某1,董某1稱其開網(wǎng)紅的網(wǎng)站需要借款十多萬元,我說可以,但需要抵押。董某1說沒有能抵押的東西,但可以讓我認他家門,并稱此房就會過到他名下,就可以以此房為抵押。當天或者次日,董某1帶我到望京看了他家的三居室,我同董某1簽了一個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給董某113.5萬元人民幣,借期1個月。寫完借條,我交給董某112萬元現(xiàn)金,差額1.5萬元作為利息。又過了20多天,董某1給我打電話稱望京的房子已經(jīng)過戶到他名下了,要還我錢,但此房價值800多萬元,想以此房作抵押再向我借450萬元。我說我沒這么多錢,可以找別人借。于是我就給我一個長期做小額貸的朋友侯某某1打電話,侯某某1稱可以。但是侯某某1說他拿不出450萬,讓我再拿一些,我說我可以拿70萬。之后我同侯某某1、董某1約好到石佛營朝陽房產(chǎn)交易大廳辦理借款抵押登記,侯某某1當時拿了他們公司即某公司的抵押借款協(xié)議,侯某某1同董某1進房產(chǎn)交易大廳辦理的抵押登記,我始終在大廳外等候。此前我已從我本人工行卡給侯某某1轉賬70萬元,他二人辦完房產(chǎn)抵押登記,我們就約定過些天再到登記大廳領房本及他項權利證。之后我還和董某1通過電話,但其稱他在香港給女朋友買鉆戒,過幾天回京。大約我們辦完抵押登記6天后,我們又約了董某1到房產(chǎn)登記大廳取了房本和他項權利證,當時我們拿董某1的房本在大廳查詢了此房的過戶信息,發(fā)現(xiàn)董某1是父母死亡繼承的房產(chǎn)。我當時還說你這是造假,因為我去他家時見過他家的合影,知道他父母健在。董某1為了借錢找別人給他辦的。侯某某1為此事還和董某1去了六里屯派出所,但他倆到派出所門口,沒進去,后來也沒怎么樣。在此前,侯某某1只給董某1打款315萬,按抵押借款協(xié)議還差董某1135萬沒給,董某1之后總是給我及侯某某1打電話要那135萬。我們?nèi)》勘編滋旌螅图s了董某1到侯某某1的一個朋友在雙井開的火鍋店吃飯。吃飯中侯某某1趁董某1沒在,跟我講一會他給董某1用手機銀行匯款135萬,再用其事先準備的POS機把錢轉走,可以先還我50萬,剩余的以后再還我。之后侯某某1給董某1轉款135萬,之后又用POS機刷出135萬到侯某某1自己的賬戶。董某1被刷走135萬元他知道,但是當時侯某某1給董某1講需要過一下公司的賬,先刷走135萬元,回頭再給董某1打過去,董某1相信了。走賬是一種說辭,董某1沒問,侯某某1沒解釋,但是侯某某1刷走董某1135萬后沒打算再給他,假如打算還的話就不會刷走135萬。由于董某1的房子是違規(guī)操作的過戶,假如董某1的父母知道此事,就會告辦理過戶的房屋登記中心,此房有被封的可能,我們就會損失,所以我們先拿回135萬。就在侯某某1刷走了135萬元的時候輸了密碼,侯某某1收到135萬元。實際借給董某1315萬,450萬我們多拿了135萬,我們的目的是多掙錢,這是侯某某1提出的,侯某某1說董某1有錯在先,是他通過造假才把他父母的房產(chǎn)過戶到他的名下。我認為侯某某1是騙董某1,而我配合侯某某1這么做是不當?shù)美?,我做的不對,我愿意將我多拿的錢退給董某1。侯某某1說135萬中的50萬給我,其實當時沒有給我,而是在董某1找到新的金主借款后當日,2017.7.27日,侯某某1分三筆(分別6萬、50萬、70萬)共向我工行卡轉賬126萬。后來董某1總是給我和侯某某1打電話向我們要那100萬元,因為135減去利息再給100萬元就可以了,我們講他的房子存在過戶造假的問題,所以不給了。后董某1找侯某某1讓其給房子解押,他找其他的借款人借款還我們錢,將侯某某1的抵押登記轉給其他金主,侯某某1同意了。大約過了幾天,侯某某1給我工行卡轉款75萬,此事就結束了。當時在朝陽區(qū)房產(chǎn)登記大廳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有我、侯某某1、董某1還有一個小伙子,是董某1帶來的,我以前通過姓李的介紹見過一次,我管他叫海子。領他權利證以及房產(chǎn)證的時候好像還有姓李的在場,我總共本金是82萬元,最終得到了125萬元,75萬元是70萬元的本息,另外50萬是我借款12萬元的本息。因為董某1過戶造假,我們就拿他造假的事情說事,就多拿了一些錢,就是那次我配合侯某某1多拿的,我知道這50萬是我本人的不當?shù)美?。我也不知道是董?還是侯某某1找的金主,解押的時候我不在場,他們后來打款我也未在場。海子與董某1在一起,我想一定是他們有借款的事情。侯某某1給董某1轉款315萬之后,侯某某1沒有通過POS機把315萬轉走。如果這樣董某1會跟我要450萬而不是135萬。而且董某1還跟我提到他收到315萬之后買了一輛奧迪Q5。我和侯某某1共盈利150萬,再減去12萬現(xiàn)金,共盈利138萬,其中我收到126萬,盈利44萬,侯某某1盈利94萬;(2)后期供述稱:2017年8月底,我們二手車市場有一個姓李的業(yè)務員說有一個北京的客戶想抵押汽車借錢,我就帶了12萬現(xiàn)金到了趙公口的一家咖啡廳。當時在場的有董某1,還有兩個市場業(yè)務員。董某1和我談借錢的事,因為董某1的車已經(jīng)做過抵押,而且車主不是本人,我沒有與他簽訂抵押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普通借款協(xié)議。最后答應借給他12萬元,董某1當時給了我1.3萬元現(xiàn)金和3條中華煙。簽完協(xié)議后我問董某1怎么還款,他跟我說家里有一套房子正在辦過戶,過戶到他的名下之后他就把房子作抵押借來錢還給我。第二天我?guī)е笥押钅衬?去董某1家里作家訪,家訪期間,我對侯某某1講董某1借我12萬元,想通過抵押房產(chǎn)還我的借款。侯某某1就和董某1聊了關于抵押房產(chǎn)的事,并且互留了電話。我在一旁聽他倆談的是借款450萬元,月息4%,期限記不清了,因為董某1說他沒有還款來源,侯某某1說要扣他一部分押金(五六十萬吧,擔心他還不上利息)、服務費(20萬),還說要先扣利息(具體扣多少、怎么扣,我沒有聽到),董某1也表示同意了,他們約好了去建委做抵押登記。臨走的時候,董某1跟我說,讓我和侯某某1說聲“做抵押手續(xù)時能否簡單些,不要核實太多東西,要不太麻煩了”。這會兒還沒有簽借款合同,先去辦理了房產(chǎn)抵押登記。過了20天左右,侯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借70萬做房產(chǎn)抵押用,也沒說做哪個房產(chǎn)抵押。我去過公證處,好像是辦完房產(chǎn)抵押登記當天去的公證處,當時我也是在樓下等著,后來侯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現(xiàn)在辦理公證得需要一個受托人,董某1說讓我上去當下受托人,我上去后,就在一個委托書上簽了字,沒有仔細看,好像是董某1委托我做什么。又過了大概3、4天,侯某某1給我打電話稱董某1的房產(chǎn)抵押有問題,具體他沒說。又過了3、4天,侯某某1給我打電話稱董某1已經(jīng)借到錢了,可以還款了,約我到雙井的一家火鍋店去談還款的事情。吃完飯后,我下樓的時候看到侯某某1的朋友拿著POS機從侯某某1車里下來,我就問侯某某1怎么回事。侯某某1說他和董某1約定的房產(chǎn)抵押價格是450萬,之前給他轉了315萬,今天他還給董某1用手機銀行匯款135萬,把450萬的抵押債權做完,再用其他事先準備的POS機把錢轉回到侯某某1的賬戶上。過了一周左右,侯某某1就轉給我70萬本金,又轉了50萬其中包含我之前借給董某1的12萬本金,剩余的錢侯某某1讓我?guī)退乙惠v二手車,我說錢不夠,他就又轉給我6萬。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對其證據(jù)資格本院均予以確認。除證人關某、方某手機市場莊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外的上述其他證據(jù)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互相印證,對這些證據(jù),本院均予以確認。對證人關某、莊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中與其他證據(jù)能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與事實不符的部分,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共同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犯詐騙罪的指控成立。在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虛假給付事實,通過“轉單平賬”逐步壘高借款金額,從而非法獲利,其行為符合“套路貸”犯罪。本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被告人多次供述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進行詐騙的事實,故對辯方關于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二被告人進行了退繳,故對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之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對被告人退繳在案之款項,依法處理;凍結在案之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賬戶內(nèi)之款項,用于執(zhí)行各被告人的罰金;凍結在案之姬某工商銀行賬戶,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與犯罪事實的關聯(lián)性,故退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處理。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個月內(nèi)繳納)。

三、扣押在案之款項,依法處理;在案凍結之被告人侯某某1、張某2銀行賬戶內(nèi)之款項,用于執(zhí)行各被告人的罰金。

四、在案凍結之姬某的銀行賬戶,退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崔光同

人民陪審員  劉淑霞

人民陪審員  王雅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孟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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