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7刑初215號
公訴機關以京平檢一部刑訴[2020]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緒某某2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某1與緒某某2經預謀,在平谷區(qū)某鎮(zhèn)某大街某號被害人張某家中,使用購買的特制撲克牌、特制隱形眼鏡的賭博作弊工具與張某進行賭博活動,騙取張某人民幣1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1、緒某某2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1、緒某某2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王某某1的玫瑰金色華為手機、黑色小米手機各1部、緒某某2的玫瑰金色蘋果手機、綠色華為手機各1部以及隱形眼鏡1副、撲克牌3副、散裝撲克牌53張。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緒某某2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二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1、緒某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緒某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緒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在案扣押的王某某1的玫瑰金色華為手機、黑色小米手機各一部、緒某某2的玫瑰金色蘋果手機、綠色華為手機各一部分別拍賣折抵罰金;隱形眼鏡一副、撲克牌三副、散裝撲克牌五十三張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麗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雨琦
書 記 員 宋春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