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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榕樹下計算機公司訴中國社會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13-07-21   閱讀:
 原 告: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下簡稱榕樹下公司)

被 告:中國社會出版社(下簡稱社會出版社)

案 由:侵犯著作權之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糾紛

一審判決時間: 2000年12月1日

二審調解時間: 2001年6月7日

一、案情

原告榕樹下公司于1997年12月創(chuàng)辦的“榕樹下”網(wǎng)站(http://www.rongshu.com)是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創(chuàng)作品網(wǎng)站之一,在該網(wǎng)站上匯集了一大批網(wǎng)絡原創(chuàng)作品。該公司分別于2000年2月17日、2月22日、3月1日、3月2日與《我的輕舞飛揚》、《假裝純情》、《聊天室泡妞不完全手冊》、《男孩喜歡和什么樣的女孩聊天》、《聊天室套狼(郎)不完全手冊》的作者陳萬寧(筆名寧財神),與《長發(fā)與君留》的作者施煜華(筆名航云)、與《CHAT里的睡美人》的作者顧敘(筆名Hecong)、與《網(wǎng)絡CHAT女性防狼手冊》、《馬屁圣經(工作篇)》的作者季偉亮(筆名JASCHA)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上述4位作者授予原告在全國范圍內自行出版或者由原告再許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獨占性出版權利,且如有第三人侵犯上述作品的獨性出版權利,由原告以“榕樹下公司”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被告社會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了《網(wǎng)絡人生系列叢書》(簡稱《叢書》),其中的《燭光夜話》、《寂寞如潮》、《愛若琴弦》、《幽默男女》、《網(wǎng)事悠悠》5本書中,未經榕樹下公司許可收進了本案系爭的《我的輕舞飛揚》等9篇文章。此前于1999年12月31日社會出版社(乙方)與叢書作者李洪濤(甲方)簽訂《網(wǎng)文叢書》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甲方授予乙方5年內,在世界各地以圖書形式出版該作品的專有出版權,該合同第二條還規(guī)定:本作品系甲方本人創(chuàng)作(著、譯、編、繪、編著、編繪、編譯)的原稿,保證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及違反我國憲法、法律或導致其他法律糾紛的事情,如有發(fā)生此類事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在承擔乙方蒙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的同時,賠償乙方的名譽及精神損失費1萬元整。

2000年6月26日,在接洽未果的情況下,榕樹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指控社會出版社的上述出版行為侵犯了其依法受讓而享有的專有出版權。

二、一審雙方訴辯理由:

原告訴稱: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榕樹下公司的專有出版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對榕樹下公司專有出版權的侵害,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書籍《燭光夜話》、《寂寞如潮》、《愛若琴弦》、《幽默男女》、《網(wǎng)事悠悠》;2、在《新民晚報》、《北京晚報》和榕樹下網(wǎng)站(http://m.03j9n.cn)刊登啟事向原告和各作者賠禮道歉;3、賠償原告人民幣10 001元;4、承擔本案的訴訟用度。

被告則以為:1、原告訴社會出版社侵犯其專有出版權,告錯了對象。社會出版社出版的《叢書》由李洪濤、劉懷宇等匯編,于2000年4月出版。此前社會出版社于1999年12月31日與該《叢書》的作者代表李洪濤簽訂了正式的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假如出現(xiàn)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由甲方(李洪濤等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原告應要求匯編作品的編輯人承擔法律責任。2、原告混淆了匯編作品中編輯的義務與圖書出版過程中編輯的義務。即使編輯作品的整體著作權人侵犯了原始作者的著作權,這與出版社在編輯出版該《叢書》時應負的編輯責任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匯編作品的編輯人對匯編作品享有整體的著作權,也應對其作品承擔“文責自負”的法律責任。對出版社而言,其僅僅承擔編輯出版過程中形式審查的責任。出版社不可能對文章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進行實質性審查。原告是將自己與編輯作品的編輯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強加在出版者身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社會出版社在編輯出版此書過程中沒有過錯。3、網(wǎng)絡上傳輸?shù)臄?shù)字化作品并非是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guī)定的保護客體。目前法學界一般以為,對數(shù)字化作品的下載應一概賦予“法定許可”的屬性,即下載使用者不必征得授權,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利,而且必須照章納費。社會出版社即是按照這一原則來要求編輯作品整體著作權人往解決有關權益題目,向匯編作者支付的全部稿酬謝中當然包括了被匯編作品原始著作權人的報酬。4、匯編作品的編輯人取得原始作者的授權是在原告取得所謂的“專有出版權”之前,故原告要求社會出版社公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該《叢書》的主編之一劉懷宇于1999年6月以前能即通過E-mail取得了包括陳萬寧在內的各位原始作者和登載有關作品的網(wǎng)站的授權。而且,原告并非國家批準的出版機構,我國也從未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網(wǎng)站對在網(wǎng)站登載的作品可以享有專有出版權。在本書編輯出版過程中,社會出版社已經盡到了必要的留意義務,對本書可能出現(xiàn)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已與作者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原告指控社會出版社侵犯其專有出版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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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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