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濤訴上海某旅行社服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當事人自認的權利取得方式與《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不符時,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版權權屬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2-158-015
關鍵詞
民事/著作權權屬、侵權/知識產權/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品登記證書
基本案情
原告韓某濤訴稱:韓某濤經某省版權局審核,被登記為“某濕地”攝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2022年5月韓某濤發(fā)現(xiàn)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服務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管理運營的網站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0000元。
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服務有限公司抗辯:1.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系涉案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其提交的多份《圖片內容買斷合同》內容自相矛盾,無法形成完整閉合證據(jù)鏈,且未能證明已履行完畢;原告提供的《作品自愿登記證書》載明事項與原告自述相矛盾,原告還應提供圖片原件、首次發(fā)表證明、創(chuàng)作過程說明等證據(jù)證明其系涉案作品合法權利人;2被告系合理使用涉案作品,沒有侵權故意,系為介紹西溪濕地的生活面貌,并非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合理使用;且包含涉案作品的文章閱讀量僅為12,被告不可能獲得違法收益,對比公開出售的同一圖片,數(shù)字用途授權許可費用僅為30元。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微信公眾號某某行記的賬號主體為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服務有限公司,該公眾號于2019年3月19日發(fā)布一篇介紹旅游項目、服務標準等內容的文章并配有包含涉案作品在內的若干張圖片。2022年7月29日,某省版權局頒發(fā)《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韓某濤。根據(jù)某圖片網站網頁截屏顯示,與涉案作品一致的攝影作品格式為JPG,版權并非原告,TIFF大小為57.1MB。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2)滬0106民初4105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韓某濤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據(jù)原告韓某濤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涉案作品作者系韓某濤,但該載明事項與韓某濤自認涉案作品著作權系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相矛盾。根據(jù)國家版權局1994年12月31日發(fā)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規(guī)定,我國實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記制度,作品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明,但登記并非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本案中韓某濤未能進一步就涉案作品首次發(fā)表情況、創(chuàng)作過程、同系列其他拍攝圖片等情況予以舉證,證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故該《作品登記證書》不能證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同時,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者可以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轉讓給他人,受讓著作財產權的人亦可以成為“著作權人”。韓某濤向法院提交的多份《圖片買斷合同》不僅內容相互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鏈,無法證明韓某濤依據(jù)上述合同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綜合某圖片網站公開出售與涉案作品相同的圖片TIFF大小遠大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圖片,法院認為韓某濤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無法就被告轉發(fā)涉案作品之行為主張相應權利,故對原告的全部主張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2)滬0106民初4105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韓某濤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作品登記證書》載明的作者主張著作權,但對于其所自認的權利取得方式與《作品登記證書》載明的事項不符時,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其權屬來源。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發(fā)表情況、創(chuàng)作過程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證據(jù)的,法院對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0條第3款、第11條第2款、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2020年修正)第7條
一審: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2)滬0106民初41050號 民事判決(2023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