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穩(wěn)枝與劉金玲、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審理法院: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通仁民初字第0966號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胡穩(wěn)枝與被告劉金玲、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邰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穩(wěn)枝委托代理人費金宣、吳立新、被告劉金玲、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元亮到庭參加訴訟(費金宣參加了第一次庭審,吳立新參加了第二次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胡穩(wěn)枝訴稱,2014年4月17日7時左右,被告劉金玲駕駛蘇F×××××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左轉彎向東時,與由東向西原告胡穩(wěn)枝駕駛的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金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被告劉金玲駕駛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121988.13元。
被告辯稱
被告劉金玲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但對原告的傷情鑒定結論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7時左右,在南通市通州區(qū)四安鎮(zhèn)九總渡村十七組路段,被告劉金玲駕駛蘇F×××××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左轉彎向東時,與由東向西原告胡穩(wěn)枝駕駛的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胡穩(wěn)枝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23日,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金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胡穩(wěn)枝不承擔事故責任。
原告胡穩(wěn)枝受傷后即至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4月30日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
2014年11月8日,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胡穩(wěn)枝的傷情作出鑒定意見:胡穩(wěn)枝交通事故致右鎖骨骨折,其右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評定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需休息150日,2人護理15日,1人護理30日,營養(yǎng)30日;其取內固定費用約8000元;取內固定需休息60日,1人護理30日,營養(yǎng)30日。
另查明,被告劉金玲所有的蘇F×××××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0000元限額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金玲為原告胡穩(wěn)枝墊付31093.04元。
以上事實,有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劉金玲的駕駛證、蘇F×××××小型轎車行駛證、保單、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醫(yī)院的病歷、出院記錄等及原、被告陳述為證,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原、被告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劃分雙方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因蘇F×××××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0000元限額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產生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即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和2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劉金玲繼續(xù)賠償。
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損失經(jīng)原、被告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核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7377.84元(含二次手術費8000元)。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8000元系參考鑒定意見得出并且系其后續(xù)治療必然產生的費用,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原告的二次手術費及相關營養(yǎng)、護理、誤工費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的120救護費應計入交通費范疇。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主張扣除10%的非醫(yī)保,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234元。原告住院13天,按18元/天計算。3、營養(yǎng)費600元。經(jīng)咨詢本院法醫(yī)意見,原告鑒定的營養(yǎng)、休息、護理期限在合理范圍內,可以采信。故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參照鑒定意見計60日(含二次手術所需30日),按10元/天計算。4、誤工費6636.68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銀行卡明細對賬單,原告在本起事故發(fā)生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213.64元/月,其誤工期限參照鑒定意見共計210日(含二次手術期間60日),但原告休息期間單位每月平均發(fā)放1265.54元病假工資,故原告的誤工費扣除該部分收入計6636.68元。5、護理費6300元。原告護理期限參照鑒定意見共計90天人次(含二次手術所需30天人次),按70元/天計算。6、××賠償金68692元。經(jīng)咨詢本院法醫(yī)意見,原告的內固定物沒有累及右肩關節(jié)面,對右肩關節(jié)功能沒有直接影響,其右鎖骨骨折部位位于鎖骨中外段,對右肩關節(jié)功能有影響,鑒定機構以右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評定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有××理基礎,該十級傷殘結論可以采信。原告長期穩(wěn)定地在江蘇通達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由該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故其××賠償金應結合××等級系數(shù)10%,參照江蘇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計算20年。7、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責任大小及××賠償金適用標準,本院酌定為4000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498.7元。原告母親張細娥(1947年7月23日生)由原告在內的共四個子女贍養(yǎng),原告兒子顧杰(2001年10月24日生)由原告胡穩(wěn)枝及丈夫顧建民共同撫養(yǎng),故兩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系數(shù)計算10%,均應參照江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3476元/年計算,分別計算13年、5年,該項損失納入××賠償金項目。9、交通費400元??紤]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本院酌定400元。10、財產損失1600元。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修車費1300元、拖車費300元,本院予以支持。11、鑒定費2280元。該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由原、被告依法分擔。
原告上述1-9項損失合計139339.22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全部承擔。被告劉金玲為原告墊付31093.04元,原告應予返還,此款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直接從賠償款中扣除返還給被告劉金玲。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賠償原告胡穩(wěn)枝108246.18元、給付被告劉金玲31093.04元。
二、駁回原告胡穩(wěn)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5元、鑒定費2280元,合計2785元,由原告胡穩(wěn)枝負擔314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負擔2471元(被告負擔部分已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10元(該院開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82)。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邰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維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