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洪忠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鹽民終字第1034號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下稱平安財保鹽城公司)與被上訴人魏洪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2014)阜益民初字第0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8時58分許,沈春玲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沿阜寧縣益林鎮(zhèn)新苑路由南向北行駛,在阜寧縣益林鎮(zhèn)新苑路與青云路交叉路口,與沿阜寧縣益林鎮(zhèn)青云路由東向西由魏洪忠駕駛的蘇J×××××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致魏洪忠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魏洪忠的傷情經阜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yī)療費36975.4元。該起事故經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責任認定,沈春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洪忠的傷情經原審法院委托鹽城市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魏洪忠因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骨折等。其損傷后遺癥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的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分別為180日、90日、90日;其后續(xù)治療費約需5000元。另查明,沈春玲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日在保險期限內?,F魏洪忠訴至原審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平安財保鹽城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財物損失等各項損失合計140550.6元,并由其承擔訴訟費。
原審法院再查明,魏洪忠的摩托車經平安財保鹽城公司定損為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益依法應受保護。魏洪忠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該起事故經阜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沈春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并無不當,可以作為劃分民事責任的依據。因沈春玲所駕駛的機動車在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魏洪忠因本起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事故當事人按責任承擔。關于商業(yè)三者險,本案予以一并處理。根據魏洪忠提供的戶口簿,對其殘疾賠償金標準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較為適宜;針對魏洪忠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依據鹽城市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時限結合相應標準計算。對魏洪忠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的訴訟請求,酌情支持4000元、360元、800元。對于魏洪忠主張的財產損失,經平安財保鹽城公司予以定損為900元,故對魏洪忠的財產損失酌定為900元。關于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提出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原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酌定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關于后續(xù)治療費,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本案予以一并處理。關于平安財保鹽城公司對魏洪忠傷殘等級不予認可的辯解,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其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為鑒定時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但鑒定意見書上明確載明在場人員有保險公司代表,故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確認魏洪忠主張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藥費36975.4元,住院伙食費360元,營養(yǎng)費810元,護理費5400元,誤工費1602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65076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財產損失9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37241.4元。據此,原審法院遂判決:魏洪忠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項損失由平安財保鹽城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219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29947元,合計132143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100元,鑒定費用1900元,合計3000元由魏洪忠負擔。(此款魏洪忠已預交)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平安財保鹽城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魏洪忠的傷情不足以構殘,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脛腓骨骨折,手術治療,且內固定在位,手術治療中均是對骨骼進行復位固定,未傷及關節(jié),故鑒定結論明顯不符合事實;2.上訴人不應賠償被上事故訴人誤工費,其沒有提供因交通事故收入減少的證明。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魏洪忠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案涉事故車輛蘇J×××××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對魏洪忠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關于傷殘等級的問題。經審查,魏洪忠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左脛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等,鑒定時骨折愈合中改變、內固定在位。左膝、踝關節(jié)活動部分受限,左下肢活動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上訴人對魏洪忠的傷殘等級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本案鑒定程序合法,上訴人單位亦派員到場參與鑒定過程,鑒定結論客觀。(二)關于誤工費的問題。魏洪忠系城鎮(zhèn)居民,且事發(fā)前未喪失勞動能力,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誤工的事實客觀存在,故原審判決支持其誤工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衛(wèi)國
審判員唐雨虹
代理審判員張海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