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8年01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1月24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司法部律師司關于對中國律師與外國律師合作辦理境外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如何收取律師費用的批復(1998年1月24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
你處《關于對中國律師與外國律師合作辦理境外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如何收取律師費用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中國律師參與境外訴訟活動,其所得報酬應與外國律師一致。律師收費可參考訴訟活動所在國的律師收費標準或慣例,采取協(xié)商收費或計時收費的辦法,由中國律師事務所同當事人之間或同合作辦案的外國律師事務所訂立收費合同,收取律師費用。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