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版權局
發(fā)文日期1994年10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處):
國務院辦公廳于1994年7月11日發(fā)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務院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及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994〕82號文)。該文指出:“中國專利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分別負責全國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中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著作權管理工作由國家版權局負責”;還指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專利局、國家版權局分別負責依法查處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根據該通知的內容和精神,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切實做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管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認真對本地區(qū)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 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大力開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得計算機軟件的開發(fā)、銷售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同時也要求機關、企事業(yè)使用合法軟件。
三、 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依照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章有關條款,對侵犯計算機軟件的有關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對于性質嚴重的制作、發(fā)行、銷售盜版計算機軟件的犯罪行為,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各地版權管理機關及時向國家版權局反映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