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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28刑初1號串通投標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4-09   閱讀:

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豫0328刑初1號    

洛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一部刑訴(2020)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李某2、劉某某3、趙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以寧檢一部刑訴(2020)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賀海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李某2、劉某某3、趙某某4,陳某某1的辯護人劉剛民、耿樂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洛寧縣人民檢察院寧檢一部刑訴(2020)263號起訴書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1為中標洛寧縣思源實驗學院設備采購一期項目二標段工程招標項目,伙同被告人劉某某3通過自己經(jīng)營的公司和借用他人公司資質(zhì)圍標的方式,統(tǒng)一投標報價、統(tǒng)一制作投標標書,并將投標保證金打入各公司賬戶,安排河南仁誠實業(yè)有限公司、淮安市福樂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洛陽市億米商貿(mào)有限公司、浙江中教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洛陽百年金??萍加邢薰緟⑴c投標,后河南仁誠實業(yè)有限公司以2613121.6元的投標報價中標。

2017年9月,被告人為中標洛寧縣王協(xié)小學教學設備采購第一標段招標項目,伙同被告人劉某某3、趙某某4、李某2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安排鄭州雪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洛陽金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后鄭州雪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1556419元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陳某某1安排劉某某3等人以鄭州雪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設備采購和工程款結(jié)算。

2017年10月,被告人陳某某1為參加中標洛寧縣翔梧路實驗小學教室多媒體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標段招標項目,伙同被告人劉某某3、李某2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安排河南創(chuàng)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聯(lián)僑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華豫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洛陽逐鹿科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參與投標,后河南省聯(lián)僑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1118100元的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陳某某1安排被告人劉某某3以河南省聯(lián)僑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設備采購和工程款結(jié)算。

2018年11月,被告人陳某某1為中標洛寧縣思源實驗學校設備采購招標項目,伙同被告人趙某某4、李某2、劉某某3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安排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責任有限公司、洛陽逐鹿科貿(mào)有限公司、河南天豫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參加投標,后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2113500元的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陳某某1安排劉某某3、李某2、劉某1以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責任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設備采購和工程款結(jié)算。

2018年11月,被告人陳某某1為中標洛寧縣中小學教師周轉(zhuǎn)宿舍設備采購招標項目,伙同被告人劉某某3、李某2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安排河南至卓通美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責任有限公司參加投標,因無法找到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陪標,陳某某1授意劉某某3有意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惡意競標。后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責任有限公司以1739760元的投標報價低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陳某某1安排劉某某3、李某2、劉某1以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責任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設備采購和工程款結(jié)算。

2019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1為中標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者轉(zhuǎn)移就業(yè)培訓品牌基地采購項目第三標段招標項目,伙同被告人劉某某3、李某2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安排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責任有限公司、洛陽逐鹿科貿(mào)有限公司、洛陽奮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并安排被告人李某2制作四家公司標書,后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1818766元的投標報價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陳某某1安排宋某、張某1等人以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進行設備采購和工程款結(jié)算。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李某2、劉某某3、趙某某4通過圍標手段,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1、李某2、劉某某3、趙某某4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陳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1、2013年7月陳某某1在洛寧縣思源實驗學校設備采購一期項目二標段工程招標中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已過追訴時效;2、陳某某1涉嫌的行賄罪與串通投標罪系牽連犯罪,應當從一重罪以行賄罪定罪量刑,而非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李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某3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某4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1分別于2013年7月、2017年9月、2017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6月伙同被告人劉某某3、李某2、趙某某4等人,使用或借用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金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洛陽逐鹿科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仁誠實業(yè)有限公司、鄭州雪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創(chuàng)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聯(lián)僑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華豫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河南至卓通美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河南天豫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資質(zhì),釆取統(tǒng)一購買招標文件、統(tǒng)一代交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投標報價和統(tǒng)一制作投標文件等形式,共同參加2013年7月洛寧縣思源實驗學校設備采購一期項目二標段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價為2613121.6元)、2017年9月洛寧縣王協(xié)小學教學設備采購第一標段招標項目(中標價為1556419元)、2017年10月洛寧縣翔梧路實驗小學教室多媒體設備釆購項目第二標段(中標價為1118100元)、2018年11月洛寧縣思源實驗學校設備采購項目(中標價為2113500元)、2018年11月洛寧縣中小學教師周轉(zhuǎn)宿舍設備釆購項目(中標價為1739760元)、2019年6月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者轉(zhuǎn)移就業(yè)培訓品牌基地采購項目第三標段招標項目(中標價為1818766元)的投標活動,進行圍標。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

證實,陳某某1授意并安排智真慧公司參加2018年洛寧縣思源學校設備采購項目和2019年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者就業(yè)培訓基地采購項目的投標。在中標2018年洛寧縣思源學校設備采購項目后,將該項目合同履行轉(zhuǎn)包給劉某某3實施,工程款到智真慧公司后又轉(zhuǎn)款給劉某某3的銀晟達公司。2019年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者就業(yè)培訓基地采購項目,陳某某1口頭約定與劉某某3合伙,并給劉某某3利潤的10%作為報酬。該項目除了智真慧公司和銀晟達公司參與投標外,還借用其他兩家公司資質(zhì)參與投標,以及合同結(jié)束后由陳某某1向業(yè)主單位要工程款的事實。

二、被告人劉某某3的供述

證實,陳某某1伙同劉某某3、李某2、趙某某4等其他人,采取使用或借用其他公司資質(zhì)進行圍標,后自行支付保證金、安排人員做標書,確保項目競標成功的事實。

三、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

證實,李某2在陳某某1等人的授意下,統(tǒng)一借用資質(zhì)、制作標書、統(tǒng)一參加洛寧縣各個項目的投標,通過圍標最終在個項目中中標的事實。

四、被告人趙某某4的供述

證實,趙某某4在陳某某1等人的授意下,通過借用資質(zhì)、制作標書、統(tǒng)一參加各項目投標,通過圍標最終在各項目中中標的事實。

五、證人李某1的證言

證實,“2018年7月河南智真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來是張恒和妹妹李紅娟合伙)原法人張恒退出,我變更為公司法人,實際管理人是張丙,我不參與經(jīng)營;李紅娟的丈夫陳某某1在智真慧公司工作,具體職務和工作內(nèi)容不清楚?!?/p>

六、證人張某2的證言

證實,張某2掛名陳某某1實際控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陳某某1授意下伙同他人參與圍標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就業(yè)培訓基地項目的事實。

七、證人韋某的證言

證實,“2019年10月馬某校長叫我到他辦公室把劉某某3介紹給我,說劉是我們學校二期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的供應商,讓我與他對接對已送到學校的設備進行清點驗收。我們讓他把未到位的設備數(shù)量詳細寫在保證書上?!?/p>

八、證人馬某的證言

證實,“2018年11月21日縣教育局項目辦邢某打電話說河南智真慧公司中標我們學校的教學設備采購項目,他們公司劉某某3會來找我,讓我代表學校與智真慧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后劉某某3來我辦公室拿來采購合同讓我簽字,當時教育局、智真慧公司已經(jīng)蓋過章了,我簽字后他就拿合同走了。2019春節(jié)過后,劉某某3陸續(xù)送來電腦、課桌、床、生活柜,整個合同完成后,副校長韋某負責進行驗收。付款是教育局收到學校驗收單后完成付款?!?/p>

九、證人張某3的證言

證實,縣就業(yè)培訓基地項目第三標段是智真慧公司中標,資金撥付是陳某某1聯(lián)系的。

十、證人宋某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一直是智真慧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項目是陳某某1安排我找了兩家公司共四家一起投標,我按他的要求與另三家公司聯(lián)系,由陳某某1提供投標報價,我與這幾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建立微信群聯(lián)系。陳某某1也是銀晟達公司的控制人?!?/p>

十一、證人李某2的證言

證實,“智真慧公司宋某打電話說有個項目他公司想借我公司資質(zhì)參與投標,投標期間的保證金、標書制作、開標費用及委托代理人都是他們公司的。我向公司老板閆某匯報后把我逐鹿公司的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納稅、社保、公司電腦銷售業(yè)績資料電子掃描件通過微信轉(zhuǎn)發(fā)給宋某讓他制作標書使用。過了幾天,宋某給我聯(lián)系說智真慧公司已經(jīng)把我們公司投標書制作好了,需要我們公司加蓋印章,我讓他帶著標書來我們公司蓋章,后來我忘了是宋某一個人還是帶有人到的我們公司老辦公室,在標書上加蓋我們逐鹿公司的印章,標書封好以后,他們臨走時還把我們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原件帶走了說是開標需要。過了幾天,我電話里問宋某,他說逐鹿公司沒有中標。

十二、證人閆某的證言

證實,智真慧公司的李某2、宋某等人借用其公司資質(zhì),并以其公司名義制作標書參與各涉案項目的圍標活動。

十三、證人王某1、姚某的證言

證實,智真慧公司原告宋某借用其奮達公司資質(zhì),并由智真慧公司代繳投標保證合制作標書,用于投標2019年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者就業(yè)培訓采購項目的投標。

十四、證人李某3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是其妹夫。陳某某1實際控制了洛陽仁誠實業(yè)有限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公司,其本人是陳某某1控制的相關(guān)公司的會計。

十五、證人邢某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和劉某某3分別參與2013年和2018年思源學校設備采購項目兩次投標。合同與工程撥付款均由其本人給陳某某1簽字。

十六、證人郭某的證言

證實,智真慧公司的人員構(gòu)成以及在宋某的安排下代表圍標公司逐鹿科貿(mào)公司參與2019年洛寧縣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中心設備采購項目的經(jīng)過。

十七、證人張某1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實際控制智真慧公司、銀晟達公司的事實。以及智真慧公司中標2019年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就業(yè)培訓品牌項目的合同履行和工程款收支情況。

十八、證人劉某1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實際控制智真慧公司、銀晟達公司的事實,以及智真慧公司投標借用公司資質(zhì)及中標后合同履行和工程款收支情況。

十九、證人劉某2的證言

證實,智真慧公司的相關(guān)標書都由其菁華圖文店打印和裝訂,從費用明細可以顯示2019年洛寧縣城鄉(xiāng)勞動者就業(yè)培訓品牌項目的投標公司標書都有智真慧公司統(tǒng)一制作和打印、裝訂。

二十、證人朱某的證言

證實,在投標2018年洛寧縣中小學教師周轉(zhuǎn)宿舍項目時,是其本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和制作的標書。開標現(xiàn)場洛陽銀晟達公司系商貿(mào)公司,又是低價報價,導致其未中標。

二十一、證人余某1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聯(lián)系浙江老鄉(xiāng)王某2,由王某2向其丈夫余文軍說明陳某某1想借用鄭州天豫通公司資質(zhì),參與圍標2018年11月洛寧縣思源學校設備采購項目的經(jīng)過。

二十二、證人王某2的證言

證實,2018年思源學校設備采購項目投標前,陳某某1或陳某某1授意公司員工讓其聯(lián)系借用其丈夫余文軍的天豫通公司資質(zhì)用于該項目圍標的事實經(jīng)過。

二十三、證人牛某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先后讓其聯(lián)系鄭州雪巖公司等四家公司資質(zhì),并由陳某某1負責統(tǒng)一繳納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制作圍標公司標書,統(tǒng)一安排人員參加洛寧縣王協(xié)小學和洛寧縣翔梧路實驗學校設備采購項目的圍標等事實。

二十四、證人李某4的證言

證實,在牛某的安排下其作為投標代理人到洛寧參加王協(xié)小學設備采購項目開標的經(jīng)過。

二十五、證人亢某的證言

證實,其參與了2018年洛寧縣思源學校設備采購項目的投標,但標書不是其公司制作的,其本人是配合圍標的事實。

二十六、證人余某2的證言

證實,余某2系鄭州雪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證實牛某借用公司資質(zhì)在洛寧縣王協(xié)小學教學設備采購項目中參與圍標,并中標的事實。

二十七、證人張某4的證言

證實,張某4系河南仁誠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朋友石某1曾借用公司資質(zhì)投標,但標書不是本人公司做的,簽名不是本人簽的,內(nèi)容是陳某某1偽造的事實。

二十八、證人周某的證言

證實,在河南智真慧公司、洛陽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洛陽卓創(chuàng)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賬目存在混同的事實。

二十九、證人王某3的證言

證實,在陳某某1、宋某安排好圍標公司時,統(tǒng)一制作圍標公司標書的事實。

三十、證人石某1、石某2的證言

證實,石某1系鄭州興業(yè)家具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3年8月,經(jīng)石某2介紹,石某1將公司資質(zhì)借給陳某某1競標適用的事實。

三十一、電子證據(jù)現(xiàn)場提取筆錄

證實,河南智真慧公司出納張某1家用電腦顯示,該公司對公賬戶和陳某某1個人賬戶系其保管、使用,陳某某1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三十二、企業(yè)注冊登記及變更信息

證實,銀晟達公司、金海工控公司、仁誠實業(yè)公司、逐鹿科貿(mào)公司、智真慧公司的企業(yè)登記情況。

三十三、交易流水

證實,智真慧公司與李某2之間的交易明細。

三十四、洛陽仁誠公司、洛陽億米商貿(mào)公司、洛陽金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智真慧公司、洛陽銀晟達商貿(mào)公司賬戶明細及陳某某1、李某3、李某1、劉某某3、李紅娟銀行賬戶明細

證實,陳某某1實際控制多家公司以及涉案資金的往來。

三十五、2013年7月思源一期項目二標段招標文件匯總

證實,河南仁誠實業(yè)、淮安福樂教學設備、浙江中教、洛陽億米、百年金海科技投標該項目,河南仁誠實業(yè)中標,中標報價2613121.6元。

三十六、2017年9月洛寧王協(xié)小學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第一標段招標文件匯總

證實,鄭州雪巖公司、銀晟達公司、金海工控投標該項目,鄭州雪巖公司中標,中標報價1556419元。

三十七、2017年9月洛寧縣翔梧路實驗小學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標段招標文件匯總

證實,河南聯(lián)僑公司、銀晟達公司、創(chuàng)景科技、逐鹿科貿(mào)、鄭州華豫教學設備公司參與圍標,河南聯(lián)僑公司中標,中標報價1118100元。

三十八、2018年10月洛寧思源學校采購項目招標材料匯編

證實,智真慧公司、天豫通公司、逐鹿科貿(mào)、銀晟達公司參與圍標,智真慧公司中標,中標價2113500元。

三十九、2018年10月洛寧縣中小學教師周轉(zhuǎn)宿舍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材料匯總

證實,銀晟達公司、河南至卓通美公司、河南碩輝公司投標,銀晟達公司中標,中標價1739760元。

四十、2019年洛寧縣沉香勞動者轉(zhuǎn)移就業(yè)培訓品牌基地采購項目招標材料

證實,智真慧公司、銀晟達公司、逐鹿公司、洛陽奮達商貿(mào)參與投標,智真慧公司中標,中標價1818766元。

四十一、到案經(jīng)過

證實,陳某某1、李某2系傳喚到案;劉某某3、趙某某4系投案自首。

四十二、戶籍證明、前科證明

證實,陳某某1、李某2、劉某某3、趙某某4案發(fā)時系成年人,四被告人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洛寧縣人民檢察院寧檢一部刑訴(2020)468號起訴書指控:2013年,被告人在陳某某1在實施洛寧縣思源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項目時認識了時任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邢某。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1(陳某某1員工)和邢某一起用餐時,邢某提出想給妻子李惠染換車。陳某某1為了讓邢某提前透漏洛寧縣教育工程項目招標信息以及在撥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幫助,承諾給邢某購買新車,并當場授意劉某1負責辦理。邢某表示如果陳某某1給他換輛新車,他就把自己的舊奇瑞轎車抵給陳某某1。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1安排劉某1從財務人員李某3處取走李某3的銀行卡,讓其陪同邢某到洛陽開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給邢某購買了一輛新捷達轎車及保險一份,價值8.86407萬元,并將車輛登記在李惠染名下。當天劉某1陪同邢某將新捷達車開回洛寧后,邢某讓劉某1將自己價值3萬元的舊奇瑞轎車開走抵給陳某某1,劉某1將上述購車及保險款在李某3處報銷。后邢某按照陳某某1要求將該奇瑞轎車過戶登記在李某2(陳某某1員工、陳某某1妻子李紅娟外甥)名下。邢某實際收受財物5.86407萬元。

2017年12月,邢某向劉某1表示孩子需要一臺游戲電腦,讓其幫忙選購。劉某1給陳某某1匯報后,陳某某1為了讓邢某提前透漏洛寧縣教育工程項目招標信息以及在工程撥款方面提供幫助,安排劉某1到洛陽世紀電腦城以0.965萬元購買了一臺游戲電腦送給邢某,后到財務人員李某3處報銷。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時任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邢某財物共計6.82907萬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當庭表示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陳某某1行賄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陳某某1向邢某行賄系被動行為,主觀惡性小,且陳某某1一貫表現(xiàn)良好,應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陳某某1在洛寧縣教育局辦理思源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相關(guān)事宜時認識了時任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邢某。2016年5月的一天,陳某某1及其員工劉某1和邢某一起用餐期間,邢某提出想給妻子李惠染換輛新車。陳某某1當場承諾并授意劉某1負責辦理。2016年5月28日,在陳某某1安排下,劉某1攜帶該公司財務人員李某3的銀行卡,陪同邢某到一汽大眾洛陽開元大道4S店花費88640.7元為其購買捷達轎車一輛及保險一份,并將該車輛登記在邢某妻子李惠染名下。后邢某將自己價值30000元的舊奇瑞轎車抵給了陳某某1,并按陳某某1要求將該奇瑞轎車過戶登記在李某2名下。陳某某1實際行賄58640.7元。

2017年12月,邢某向劉某1表示孩子需要一臺游戲電腦,讓其幫忙選購。劉某1給陳某某1匯報后,陳某某1安排劉某1具體負責辦理。后劉某1到洛陽世紀電腦城以9650元購買了一臺游戲電腦送給邢某。

以上事實,被告人陳某某1均表示無異議,且有以下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

證實,“我認識邢某。2013年張紅善找我來洛寧縣教育局簽訂合同,協(xié)調(diào)相關(guān)手續(xù)。我在時任洛寧縣教育局局長張紅武的辦公室見到了邢某,知道他是教育局項目辦主任,后期手續(xù)都需要找他對接”“2016年5月的一天,時任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邢某到洛陽辦事時,我請邢某吃飯,當時劉某1也在場。吃飯聊天時邢某說他妻子開的奇瑞轎車有點舊,他想給他妻子換輛車。由于邢某當時是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負責教育工程項目招標、工程撥款方面工作,我為了讓他在教育工程項目信息以及工程款撥付方面給我提供幫助,就承諾幫他換車,并當場安排員工劉某1具體負責辦理。邢某說如果我?guī)退麚Q車,他就把他妻子開的舊奇瑞轎車換給我。我當時就答應了。過了一段時間,劉某1給我請示說要給邢某買車,我就讓劉某1去李某3處取錢。我并給李某3打電話交待了一下。在我的安排下,劉某1花費八萬多元給邢某購買了一輛捷達轎車及保險,并將邢某的舊奇瑞轎車開回了宜陽縣。當時劉某1向我請示如何處理這臺舊奇瑞轎車,我讓他們留在宜陽使用。又過了一段時間的一天,劉某1給我打電話請示,說邢某要求將舊奇瑞轎車過戶,問我怎么辦,我就安排劉某1將該奇瑞轎車變更登記在了我妻子李紅娟外甥,也是我員工李某2的名下。這臺車登記在李某2名下后繼續(xù)留在宜陽,由劉某某3、李某2、劉某1等人使用。2017年12月的一天,劉某1給我打電話請示說邢某想要一臺游戲電腦。由于邢某當時還是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我為了讓他在工程項目撥款方面繼續(xù)提供幫助,就安排劉某1具體辦理。具體購買情況及花費,我說不清楚,以劉某1說的為準。”

證人邢某的證言

證實,“2010年至2019年3月我任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期間,陳某某1借用資質(zhì)和使用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先后中標實施了2013年洛寧縣思源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等8個教育項目,是這些項目的實際控制人。我作為時任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通過給陳某某1透漏招標信息、幫忙規(guī)劃供貨路線、幫忙盡快撥付工程款方式給他提供幫助。他為了感謝我的幫忙,也為了讓我繼續(xù)在教育項目信息、撥款方面提供幫助,經(jīng)其員工劉某1手給我購買了一臺白色捷達轎車、一臺電腦、一部三星Noye5手機、兩塊智能兒童手表等物品以及為我保養(yǎng)過兩次捷達轎車。”

證人劉某1的證言

證實,劉某1接受老板陳某某1安排,為了尋求邢某在教育項目招標上的幫助,多次向原洛寧縣教育局項目辦主任邢某送禮的事實。

證人李某2的證言

證實,2016年5月邢某以置換汽車名義向陳某某1索要捷達牌汽車一輛,后將其名下奇瑞車過戶給李某2的事實。

證人李某3的證言

證實,陳某某1安排劉某1購買轎車、電腦送給邢某,實際由陳某某1出資的事實。

證人閆和霞的證言

證實,2017年12月底劉某1從閆某處欠賬拿走一臺高配置電腦價值9650元。后2018年1月3日,劉某1將1萬元貨款轉(zhuǎn)給閆某。

證人王某4的證言

證實,2016年3月邢某從王某4那里購買的二手奇瑞轎車,成交價是3萬元整。

購車交易記錄、車輛轉(zhuǎn)讓手續(xù)、車輛保險交易單

證實,2016年5月28日劉某1使用李某3銀行卡在洛陽開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捷達轎車及車輛保險分別支付83500元、5140.7元,該車輛實際登記在邢某妻子李惠染名下使用。2016年3月4日邢某從王某4手中購買二手奇瑞轎車登記價格3.5萬元,實際支付3萬元;同年11月28日,邢某將其名下二手奇瑞轎車過戶給李某2,登記價格5萬元,實際李某2并未向邢某支付。

電腦微信支付轉(zhuǎn)賬憑證

證實,2018年1月3日劉某1從閆某處給邢某購買一臺電腦,費用為9500左右元以及購買電腦的配置情況。

洛寧縣監(jiān)察委說明

證實,陳某某1行賄犯罪事實由監(jiān)察機關(guān)辦理案件中發(fā)現(xiàn)。

十一、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及身份證明

證實,陳某某1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無犯罪前科,系中共黨員、洛龍區(qū)第九屆政協(xié)委員。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破壞招投標的競爭秩序,串通他人進行圍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gòu)成行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1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guān)指控陳某某1關(guān)于串通投標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即在2013年7月思源實驗學校設備采購一期項目二標段工程招標中的犯罪事實已過追訴時效不應再追訴;第二陳某某1所犯二罪系牽連犯罪,應從一重處罰。本院認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不再追訴,被告人陳某某1在追訴期限內(nèi)又犯罪,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陳某某1向邢某行賄并非單一目的,串通投標與行賄之間不構(gòu)成法律意義上的牽連關(guān)系,故對陳某某1辯護人的辯解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2、劉某某3、趙某某4破壞招投標的競爭秩序,串通他人進行圍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3、趙某某4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3、趙某某4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根據(jù)本案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某1的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2的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

四、被告人趙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 燕

人民陪審員  夏孝鵬

人民陪審員  梅彩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翟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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