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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5刑初30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01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冀1125刑初30號    

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刑檢刑訴〔2021〕Z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進莊、代理檢察員張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在饒陽縣看守所通過網絡視頻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到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擔任安平縣科員、副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危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國家危房改造款共計人民幣77164元(以下同),數額較大。具體事實如下:

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負責危房改造的過程中,在申請資金時,虛假填報《安平縣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申請審批表》,在申請獲批后,又擅自做主聯(lián)系施工方李某2負責維修統(tǒng)籌建戶的彩鋼頂施工,將鋁合金門窗工程指定崔某負責施工,且故意壓低施工方李某2的施工價格。待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后撥付款項時,被告人崔某某私自在農村信用社為13戶危改戶辦理批量開卡,并將銀行卡及密碼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崔某某故意隱瞞危房改造實際支出的事實,虛構高出實際支出的《建房施工清單》,將危改戶的賬戶信息上報縣住建局,申請撥付資金共計11.8164萬元。其中有3戶每戶0.3萬元共計0.9萬元的節(jié)能示范項目,并未實際建設。資金撥付到各危改戶賬戶后,被告人崔某某私自將這13戶的危改資金取現(xiàn)或轉入自己的銀行卡內供自己支配,并將申報與實際支出差額部分的4.5164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或償還個人債務。

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負責危房改造的過程中,以相同的手段進行申報和施工,待施工驗收合格后撥付款項時,因農村信用社不能辦理批量開卡的業(yè)務,于是通過村干部收集了危改戶的存折或銀行卡,崔某某故意隱瞞危房改造實際支出的事實,虛構高出實際支出的《用工明細》,將危改戶的賬戶信息上報縣住建局,申請撥付資金共計26.1萬元。資金撥付到各危改房賬戶后,被告人崔某某又通過村干部收集危改戶的存折或銀行密碼將危房改造資金提現(xiàn)或者轉賬到自己的銀行卡,對有些危改戶不愿意透露自己密碼的,崔某某便聯(lián)系當事人配合取現(xiàn)后供自己支配,并將申報與實際支出差額部分的3.2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中共安平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安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衡水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留置決定書、安平縣監(jiān)察委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黨委提供的證明、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戶籍證明信、安平縣南王莊鎮(zhèn)黨委出具的證明、2013年至2017年關于危房改造有關情況的會議紀要、證人陳某、高某、袁某、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邱某、王某、李某2、苑某、崔某的證言、2015年和2016年危房改造工作操作流程、河北省關于做好2015年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衡水市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安平縣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河北省關于做好2016年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和災后農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衡水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部門關于轉發(fā)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做好2016年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和災后農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平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2015年危房改造名單、關于撥付2016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申請、2016年危房改造名單及檔案、安平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證明一份、2016年關于撥付2016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申請、2015年危房改造資金撥付一覽表、中共安平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崔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退贓證據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負責危房改造工作職務上的便利,侵占、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退還贓款,且其近親屬已經代為退還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崔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到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擔任安平縣人民政府科員、副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危房改造工作的職務便利,虛假填報《安平縣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申請審批表》,在獲批上級審批后,又擅自做主聯(lián)系施工方李某2、其父親崔某、苑某,由施工方負責該項工程施工,且故意壓低李某2的施工價格。崔某某又故意隱瞞危房改造的實際支出,虛構高出實際支出的《建房施工清單》、《用工明細》,將危改戶的賬戶信息上報縣住建部門,并將申請撥付資金與實際支出差額部分的國家危房改造扶貧資金共計77164元騙取、侵吞。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負責危房改造的過程中,待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后撥付款項時,崔某某違規(guī)并私自在農村信用社為13戶危改戶辦理批量開卡,并由其持有上述銀行卡及密碼。申請撥付資金撥付11.8164萬元,其中包括未實際建設的3戶(每戶0.3萬元)共計0.9萬元的節(jié)能示范項目。資金撥付到各危改戶賬戶后,崔某某私自將13戶的危改資金取現(xiàn)或轉入其本人銀行卡。除給付危改戶馬銀傘、李義普自建資金3.2萬元及給付施工方李某22.1萬元、崔某2萬元(未實際給付)施工款外,崔某某將申報與實際支出差額部分的4.5164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或償還個人債務。

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負責危房改造的過程中,待施工驗收合格后撥付款項時,因農村信用社不能辦理批量開卡業(yè)務,崔某某通過村干部收集了危改戶的存折或銀行卡,并將危改戶的賬戶信息上報縣住建局,申請撥付資金共計26.1萬元。資金撥付到各危改房賬戶后,崔某某又通過村干部收集危改戶的存折或銀行密碼將危房改造資金提現(xiàn)或者轉賬到自己的銀行卡,對有些危改戶不愿意透露自己密碼的,崔某某便聯(lián)系當事人配合取現(xiàn)后供自己支配。除給付施工方李某24.5萬元、崔某2.6萬元、苑某15.58萬元施工款外,崔某某將申報與實際支出差額部分的3.2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另查明,本案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崔某某家屬已代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77164元,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中共安平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安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衡水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留置決定書、安平縣監(jiān)察委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黨委提供的證明、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戶籍證明信、安平縣南王莊鎮(zhèn)黨委出具的證明、2013年至2017年關于危房改造有關情況的會議紀要、證人陳某、高某、袁某、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邱某、王某、李某2、苑某、崔某的證言、2015年和2016年危房改造工作操作流程、河北省關于做好2015年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衡水市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安平縣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河北省關于做好2016年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和災后農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衡水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部門關于轉發(fā)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做好2016年全省農村危房改造和災后農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平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2015年危房改造名單、關于撥付2016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申請、2016年危房改造名單及檔案、安平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證明一份、2016年關于撥付2016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申請、2015年危房改造資金撥付一覽表、中共安平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崔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退贓證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負責危房改造工作職務上的便利,侵占、騙取國家扶貧領域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家屬已代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77164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716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呂西連

人民陪審員  楊旭雷

人民陪審員  萬 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范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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