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冀0203刑初367號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刑訴[2021]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謊稱能將開灤礦存放在旺業(yè)大院內的廢鐵出售給被害人王某、趙某,雙方在唐山市路北區(qū)錦江飯店內簽訂《廢舊鐵購銷協(xié)議》,被告人徐某某收取被害人王某、趙某定金人民幣十萬元。后被害人王某、趙某無法聯(lián)系上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將所收定金用于日常消費揮霍。
公訴機關在指控的同時,提供了被告人徐某某的戶籍證明、廢舊鐵購銷協(xié)議等書證,證人呂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趙某的陳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構成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謊稱其有資格將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礦業(yè)分公司存放在旺業(yè)大院內的廢鐵出售給被害人王某、趙某,雙方于2018年4月7日在唐山市路北區(qū)錦江飯店內簽訂了一份《廢舊鐵購銷協(xié)議》,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王某、趙某交付的定金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后被告人既無能力履行合同又拒不退還定金,所收取的定金亦未用作履行合同,從而導致該筆定金至今無法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徐某某的戶籍證明、《廢舊鐵購銷協(xié)議》、收條等書證,證人呂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趙某的陳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坦白且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真實、合法,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趙某人民幣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李冬梅
人民陪審員 邊 洋
人民陪審員 劉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匡國媛
書 記 員 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