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147號
2024年03月1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23日15時左右,被告人朱某1酒后無證駕駛皖LU××**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縣新莊鎮(zhèn)邵套村路段被蕭縣交警黃口中隊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74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朱某1血樣乙醇含量為14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朱某1于2024年1月5日經(jīng)蕭縣交警黃口中隊民警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朱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J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無證駕駛機動車、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朱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孝麗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