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朱某1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450號
2025年11月25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5〕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朱某1犯賭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葛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朱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月下旬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人楊某1、朱某1(2025年2月底至2025年4月中旬)招攬賭客年某1、張某1、王某1等人至蚌埠市蚌山區(qū)華夏一條街某棋牌室包間,由楊某1提供籌碼及撲克牌,利用撲克牌通過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牌局結束之后由楊某1、朱某1通過微信進行結算賭資,從中抽頭獲利,經(jīng)審計,楊某1于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4月24日開設賭局共計41次,涉案賭資329964元,朱某1參與賭局結算共計25次,參與賭資161040元。
2025年4月24日,被告人楊某1被抓獲歸案,2025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1被抓獲歸案,兩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朱某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1、朱某1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1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朱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朱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對被告人朱某1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人口信息、無前科情況說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手機記事本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工作證明、微信轉賬截圖等書證,鑒定聘請書、執(zhí)業(yè)證書、注冊會計師證、安徽徑橋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勘驗筆錄、提取筆錄,證人楊某2、高某1、何某1、王某1、李某1、徐某、年某1、李某2、張某1、朱某2、金某1、侯某1、王某2、劉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1、朱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朱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扣押了被告人楊某1持有的籌碼10個,其中黑色1個、白色4個、藍色2個、紅色3個;抽水籌碼8個,其中白色3個,藍色5個;手機1部??垩毫吮桓嫒酥炷?持有的手機1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朱某1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1、朱某1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朱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朱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朱某1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楊某1持有的籌碼十個,其中黑色一個、白色四個、藍色二個、紅色三個;抽水籌碼八個,其中白色三個、藍色五個;手機一部;被告人朱某1持有的手機一部;均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根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蔡生生

